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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尽管法律承认公告送达的效力,但事实上公告送达的信息未必为受送达人所知,有可能损害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各国法律对公告送达的适用都比较谨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告送达也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即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通常而言,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没有音讯,无法以电话、邮寄等方式联系其原因既可能是受送达人确实不知道诉讼情况未能主动联系法院,也可能是由于通讯条件等客观原因暂无法与法院联系,还可能是为了逃避诉讼故意不与法院联系或躲避法院工作人员的主动联系总之,下落不明的状态应具备时间意义上的延展性,只有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法院才能认定该“下落不明”为法律意义上的下落不明状态
(二)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是指除公告送达外的其他法定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是在其他送达方式不能送达时方可使用的一种补充性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