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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的无效与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是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导致该决议在法律上归于无效《公司法》中并未规定决议无效之诉的提诉主体因此,决议无效的诉讼的提诉主体不限于股东,与该决议有关的利益关系人都可向法院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的主体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其中“等”字包括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主要是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通常会涉及的主体例如,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或公司债权人可撤销决议的构成条件是
(1)关于会议召集程序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作了规定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该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即为可撤销的决议
(2)关于会议表决方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果采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即为可撤销的决议
(3)关于决议内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即为可撤销的决议;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则属于无效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是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在程序、形式等方面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符,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判撤销该决议决议撤销之诉并不限制提诉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延续时间,而且与瑕疵无关的股东、无表决权的股东、未出席会议的股东都可以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但不以决议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原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与撤销、变更判决同样具有追溯力,均属自始无效然而二者仍有区别
(1)决议无效之提诉的主体除公司股东外,与决议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成为提诉主体;而决议撤销之诉的提起人,只能是公司股东
(2)如果决议内容上存在瑕疵,其瑕疵不可能在短期内治愈,因而各国法律都未规定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的诉讼期间,以充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对于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请求,法律都规定了一定的诉讼期间《公司法》对于公司机关决议的无效与撤销的规定,不同之处主要有
(1)原因不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形式违法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撤销
(2)认定方式不同如果决议内容违法,自然归于无效而如果决议形式违法或者决议内容违反股东意志,尚不构成足够的违法要件,人民法院经过股东的请求,可以撤销该决议,但如果没有股东请求,法院也不撤销,因为即便公司机关决议形式违法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只要股东不请求,就可以认为股东认可该决议,法院不宜对股东的自由意志进行剥夺
(3)诉讼期间不同对于无效决议的诉讼,《公司法》没有规定诉讼期间;而对于可撤销的诉讼,《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如果股东在此期间内不提起诉讼,该决议就不能被撤销
(4)诉讼期间股东的要求不同对于决议无效的诉讼,公司不得要求股东提供担保;对于决议撤销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合法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一经作出,应当坚决贯彻执行,但由于各股东利益不同,难免会有一些股东滥用诉权图谋不正当利益为了防止滥用诉权,同时约束起诉的股东,有必要由提出诉讼的股东提供相当的担保公司已经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办理了变更登记的,如果公司败诉,人民法院撤销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或者宣告决议无效后,即宣布了公司变更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及撤销之诉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公司以外的他人建立的法律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判决,对公司因该决议与公司以外善意相对人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没有溯及力,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及撤销之诉,与公司执行该决议与公司以外的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因此提起的诉讼,是两个分别独立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处理无论决议是否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