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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出具证据收据的具体内容.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即收据上应当写明当事人提交的1证据材料的名称,如合同书、发票、欠条等,并注明何种材料各多少份、多少页这是证据收据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得到妥善保管的必要条件.收到的时间即办案人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时间2收到证据的时间关系到当事人是否在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对证据的证明能力与证明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应当在收据上标明.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即证据收据须经人民法院的经办人3员签名或者盖章这是有效证据收据的必要条件,因为如收据上注明的证据发生灭失、毁损等情况,在收据上签名盖章的经办人员可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处的经办人员,可以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也可以是人民法院负责接收诉讼材料的其他工作人员.原件或者复印件即在收据中注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原4件还是复印件有些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为原件或原物,这些材料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且具有不可复制性,如不慎遗失,将直接影响法院的公正审判和司法权威尤其对于一些极易被更改的证据,如录音带、软盘、光盘等,更应对其是原件还是复制件加以注明而由于当事人提交的原件具有唯一性,证据原件与副本的遗失往往导致截然不同的损害后果,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官妥善保管证据的责任意识,应将“是否为原件”列入证据的收据明细中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