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人民法院对于证人出庭费用的负担的实务要点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证人出庭费用的负担,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注意把握证人行使出庭费用补偿请求权的前提证人申请人民法院给予出庭费用补偿的前提,应是其个人已经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即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证人在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到庭,逾期未到庭不能提出经济补偿要求其二,到庭后如实地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更不能作出虚假陈述
二、注意把握证人出庭费用的范围和标准根据本条规定,证人出庭费用包括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两个部分具体而言,其一,证人的出庭费用补偿仅限于其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以及误工损失所谓必要费用,是指维持证人正常生活状态和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所应当支出的费用其二,费用的确定标准,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前者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差旅和补贴标准有明确规定,依这种标准计算简便易行,且上述标准在社会中处于中等水准,不存在偏高或偏低的情况,对各方当事人相对公平至于支付误工损失,存在一定争议从我国国情出发,虽然本法已经规定证人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公民出庭作证,但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因证人出庭作证而给所在单位特别是所在企业造成利益损失的,不能一概将这些损失转嫁于该证人所在单位,当然也不能由证人自身负担,这部分损失应当包含在证人出庭费用范围内较为合适
三、注意把握证人出庭费用的最终负担主体对于证人出庭费用最终由谁承担,在年修正《民事诉讼2012法》时曾有争议,有的观点认为,应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有的观点认为,谁主张证人出庭,费用由谁负担;也有观点认为,该证人证言未被法庭采信,则由申请方负担,若被采信,则由对方负担;还有观点认为,应由国家负担但最终考虑到证人出庭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从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上看,应当由败诉方负担更为合理,这样也有助于满足规范、警戒、惩罚民事违法当事人的客观需要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当事人应对己方申请出庭的证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最终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按照“谁败诉,谁负担”的原则裁决,即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四、注意把握证人出庭费用的垫付问题因证人出庭作证是在法庭审理程序之中,在案件审结之前无法判断何方败诉,故证人出庭费用需要预先垫付对于当事人自己申请证人作证的,由其自己先行垫付;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当事人出庭作证的,由法院先行垫付同时要注意,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时,所需垫付的费用应当缴付给人民法院,再由人民法院支付给证人,当事人不能直接向证人支付同样,证人也不能向当事人请求支付出庭作证的费用,费用未及时支付的,证人应当基于其公法上的请求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五、注意把握证人出庭费用的给付时间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补偿费用,应以庭后给付为主,事前给付为例外作为一般原则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其一,人民法院向证人送达出庭通知后,证人是否到庭作证无法确定,事前给付缺乏事实基础,因此,证人作证费用请求权一般应当在证人作证结束之后行使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3232规定证人请求法院给付作证费用,应于其被询问完毕之日起10日内为之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证人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但从诉讼效率及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证人应当在作证结束后尽快提出主张其二,对确实有经济困难的证人若仍采取事后给付的方式,显然不利于鼓励证人积极出庭作证,也与保障证人出庭的价值相违背因此,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证人,为保证其能够如期到庭,可以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根据其申请预付差旅费用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1]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