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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异议与管辖权异议的含义、提出和处理主管异议是指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应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被告认为受诉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不具有管辖权而提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中未对主管异议规定具体的争议解决程序,实践中,被告可在答辩状中提出主管异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提出的主管异议成立,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认为主管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当继续审理,无需专门针对主管异议出具裁定,可在最终作出的判决中对被告提出的主管异议进行裁判说理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诉范围进行审查,并决定对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继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程序人民法院130受理案件后,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出具裁定,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但无权申请再审实践中存在混淆主管异议与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例如,被告以双方签订有仲裁协议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的异议属于主管异议,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案件,无需出具裁定实践中,有法院将被告提出的主管异议按管辖权异议程序予以审查并出具裁定,同时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导致案件迟迟不能进入审理程序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两种类型的异议,适用不同的程序处理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