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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事项”的主要内容遗产管理制度或者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由被继承人遗嘱指定,或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承担保护或管理遗产的职责,通过其对遗产实施合理有效的管理,使遗产在未被接受或抛弃前免受损毁,保障遗产公平、有序分配的制度遗产管理事项,即为遗产管理人所从事管理职责行为的范围,包括为保管、处置、分配遗产等而采取的一切行为
1.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选任遗产管理人方面的规定都有所不同,综合归纳后大致有以下几种选任方式一是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执行遗嘱事务的人一方面,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所信任的人,由其管理遗产更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另一方面,处理遗产是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的责任和义务,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也更为便利如《瑞士民法典》第554条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命令管理遗产当继承人不在且无代理人时,但以其利益的需要为限;当声明人中无人能证明其继承权,或某继承人生死不明时;当未知悉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时;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
(2)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有遗产的管理权
(3)被监护人死亡时,遗产管理权归属监护人但另有约定时,不在此限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第1918条规定,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一职由下列之人按顺序担任
(1)生存配偶,只要其为继承人或夫妻所采用之财产制非为分别财产制;
(2)遗嘱执行人,但遗嘱人有相反意思表示者除外;
(3)死者之血亲或与死者生前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但须为依法继承人;
(4)遗嘱继承人二是由继承人担任或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或者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又或者遗嘱执行人意外死亡等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担任遗嘱管理人;继承人有多人的,可以由各继承人共同推选出遗产管理人,负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分割等善后事务推选的遗产管理人的人数、推选的方式方法,可由各继承人共同协商确定如《法国民法典》第812条规定任何人均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自然人或者法人以一名或者数名已经确定身份的继承人的名义并为他们的利益管理遗产之一部或者全部,但保留赋予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委托代理人可以是某个继承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在概括遗产中包含有从事职业的遗产时,受托人没有受到禁止管理此种财产的处分委托代理人不得为负责处理遗产的公证人三是由法院或主管机关依职权进行管理,或者由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涉及诸多人员的利益,如果继承人之间因选任遗产管理人而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在遗产管理人选定前,或者出现危害债权人就遗产进行清偿的情形时,法院可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选任或直接出任遗产管理人如《德国民法典》第1981条规定
(1)建立遗产管理,在继承人申请颁发命令时,由遗产法院颁发此命令
(2)在有理由认为因继承人的行为或继承人的财产状况将危害债权人就遗产取得清偿时,经债权人申请应颁发建立遗产管理的命令;在允受继承后已经过两年时,不得再提出申请《法国民法典》第813-1条规定由于一名或者数名继承人对遗产怠于管理、缺乏管理或者管理上有过错,或者由于继承人之间不和、利益有冲突或者遗产状况较为复杂,法官得指定任何有资格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管理遗产的受托人暂时管理遗产前款请求由一名继承人提出,或者由债权人提出,或者由在死者生前即为其管理全部或一部财产的任何人、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任何人或者检察院提出我国《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即除了上述选任方式外,还可以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在完成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后,遗产管理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管理遗产的行为,承担管理遗产的相关职责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一言以蔽之就是确保遗产利益最大化各个国家对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权限和范围的规定大致相同,如《德国民法典》第I960条第1款、第2款规定
(1)在有需要的限度内,遗产法院必须致力保全遗产,直至遗产被接受之时继承人不明或者不能肯定其是否已接受遗产的,亦同
(2)遗产法院尤其可以命令存放印章,提存金钱、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以及编制遗产目录,并为成为继承人的人选任保佐人(遗产保佐人)我国《民法典》第1147条对此也有详细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清理遗产并编制遗产清单清理遗产是遗产管理人的首要职责清理遗产就是要清查整理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包括查清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价值等状况;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既要清理有形财产,也要清理无形资产;既要清理债权,也要清理债务遗产管理人在清理遗产后应当编制书面的遗产清单,详细列明被继承人遗留的所有财产情况,包括债权债务情况等遗产清单编制完成后,有的国家还规定需要办理公证手续二是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并编制遗产清单后,应当向全体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全面、准确、如实地报告所有有关遗产的情况三是妥善保管、保护遗产妥善保管、保护遗产是遗产管理人最基本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遗产的毁损、灭失在紧急或者必要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可以为了继承人的利益,对遗产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如变卖容易腐烂的物品,修缮即将倒塌的房屋等等四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管理人在清理遗产时,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有债权的,应当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追讨相关财产和权益遗产管理人在分割遗产之前,还应当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清偿金额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遗产管理人在对债权债务发布通知或公告后,如果相关债权债务需要通过诉讼解决,遗产管理人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维护遗产所涉权益,确保遗产利益最大化五是分割遗产遗产管理人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如果被继承人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的,遗产管理人应当遵从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要求分割遗产如果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的,或按此履行完毕后还有多余的财产,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定继承法律制度予以分割六是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凡是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包括遗嘱指定的遗产处理内容,或者搜寻被继承人等,遗产管理人都可以实施
3.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获得报酬的权利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必然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但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尽职义务,而且还要承担因过错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的责任,因此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多数国家赋予其获得报酬的权利如我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德国民法典》第198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为其职务的执行而请求适当的报酬遗产管理人进行遗产收集,有利于遗嘱受益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及时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2)提起诉讼的权利遗产管理人在收集遗产过程中遇到障碍,无法及时收集并有效管理遗产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相关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以保证遗产安全这种制度的设计更有利于遗嘱的执行以及遗产的收集和管理,最终更有利于全体遗嘱受益人遗产管理人的义务
(1)忠诚履责义务遗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忠实地履行职责,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得滥用管理权限
(2)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和处置遗产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当地的公序良俗如我国《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国民法典》第804条规定继承人作为管理人时,非有重大过失不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