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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土地出让合同202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精选30篇)202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篇1出让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受让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第八章通知和说明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人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人案尚需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202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o(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图,略)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一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章土地用途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一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第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O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七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一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十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202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篇3甲方乙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一年一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通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
(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一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一年—月—日之前第三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一年—月一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一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O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比例;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1;2;
3.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一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一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甲方(盖章)代表乙方(盖章)代表年月0202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篇4出让方(甲方)地址__________由9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受让方(乙方)地址__________由3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乙方用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账户号o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由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
(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法定名称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_乙方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0
(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付款时间:法定名称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_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202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篇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1)(宗地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第三条(略)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六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七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第八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十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二条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第十四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十六条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七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十九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H■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于年—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章)____(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由「政编码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附属建筑物;3建筑容积率;4建筑密度;5建筑限高;6绿化比率;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2.2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1;2;3o
2.3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筑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1;2;
32.4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前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三、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3.1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的有关规定
3.2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3.3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3.4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建设要求
4.1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的建筑工程量
4.2乙方应在年月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一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
4.1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五、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5.1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5.2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在土地作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注特殊项目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条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202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篇6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已取得市区街亩(计2)的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该项目由拟组建的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独家开发,现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比例;其他土地利用要求O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0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年月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组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经营该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甲方以现金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的%;乙方出资万元,具体以上述街的亩国有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占总股本的%O第二条乙方确认投入置业有限公司的街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四至范围本项目地块座落于市区,东至街,西至街,南至巷,北至__________米规划路
2.项目性质商品房开发
3.土地性质住宅、公建综合用地,现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年
4.土地指标本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含地下室建筑面积),建筑密度不大于%,现有审批建筑物限高米(航空限高-米),其中
(1)一期用地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其中包括居住面积平方米、公建面积(网点)平方米、物业用房平方米、地下车库平方米
(2)二期用地亩(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居住面积平方米、公建面积(网点)平方米、物业用房平方米、地下车库平方米
5.土地现状地块内已基本平整上述项目概况中的座落、四至范围、项目性质、土地性质、土地指标等另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以最新批准文件为准第三条乙方确认已取得投入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缴清,同时乙方确认该项目已取得以下批文、权证;
1.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文物管理办公室的—文物[]号”
2.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规选字年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的规±证字年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沈规土证附字年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书”
4.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办综二字[]59号“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纪要”
05.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长安寺公建、住宅建设项目通知书”—.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关于长安寺项目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说明”
7.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房产管理局的拆许字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8.乙方已于年月日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沈土出合字】]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沈阳国用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10.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沈规建审字年号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
11.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卫生局的卫预审字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12.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沈计投资便字第[]号便函
13.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人防立项字()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审批通知书”
14.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沈人防质监审字号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通知书”
15.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公安局的沈消审()第()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6.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市计划委员会的计基号《投资许可证》
17.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________________的批复第四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投入到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在具备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前提下作价万元人民币其中万元作为乙方对置业有限公司的出资,其余万元由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土地转让款支付给乙方本协议乙方出资变更到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乙方已设定了抵押,其抵押权人为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城中支行,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本息,债权到期日为年月乙方确认本协议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已设定抵押外,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等已全部缴纳完毕,所有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等均已全部支付完毕,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着任何权利负担(已设定的抵押除外)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三十天内,乙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全面的地下文物勘探,并提供书面的《文物勘探报告》项目一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归乙方承担,二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则由甲方或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乙方确认乙方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状况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本项目的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和遗址,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的,导致本项目无法开发的,甲方退出本项目开发,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应在收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文书后十天内,将甲方及甲方通过置业有限公司投入到本项目中的所有费用归还第六条付款及付款条件
1.本协议生效后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壹仟万元人民币作为履行本协议的定金,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2.本协议签订后个月内,甲乙双方共同按照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要求和市计划委员会有关立项计划变更的要求,准备齐全有关资料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后,甲乙双方共同将乙方在中信实业银行分行城中支行的人民币伍仟万元的贷款转贷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如因贷款银行的原因不能将该贷款转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则甲方通过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乙方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同时由乙方负责解除开发地块上设定的抵押在甲方支付上述万元人民币款项时,乙方负责将本协议书第三条所述的本项目的权属证明、各种批文等原件、备件移交给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3.在完成本条前款工作后一个月内,乙方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变更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完成本款手续后七日内甲方通过置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贰仟万元人民币,乙方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4.在乙方将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等各种必要的批文全部变更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其持有的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甲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并办理好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将余款万元全部付清本期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并提交总额为壹亿贰仟捌佰万元人民币的可以计入置业有限公司本项目开发成本的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的定金,可以抵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第七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负责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费用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2.负责确保本项目置业有限公司收购资金的落实到位,确保资金运作正常
3.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等权属证明和各种批文变更或备案到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负责其他有关批文的申领、延期的工作
4.协助乙方办理好本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调整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
1.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时,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本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本项目的权属证明、各种批文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进行复验
2.乙方应解除与原合作方就街项目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负责处理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向甲方提供原件、备件
3.负责完成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等权属证明和各种批文变更或备案到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协助甲方办理其他有关批文的申领、延期的工作,其中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须变更到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上述工作乙方应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完成,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4.负责将本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年限调整为商品房住宅用地年,商业用地年,但因土地使用年限调整而相应增加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工作乙方应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完成
5.在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付清第二期一万元人民币款项时负责以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为标准将土地使用权移交给置业有限公司,办理通水、通电的费用由甲方或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协助甲方办理置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7.协助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的申领工作第八条乙方将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年)过户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发生的土地契税由乙方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其中乙方承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其他过户税费如印花税等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第九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个月内由甲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按乙方原出资金额(即按出资金额11)进行收购,股权转让款由收购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向收购方开具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发票第十条甲、乙双方确认开发地块的拆迁补偿中的货币补偿部分由乙方处理甲方认可乙方于年月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市支行签订的《拆迂协议》,甲方同意承接该协议中为乙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定的权利义务,甲方承接乙方权利义务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不再就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后,街项目的方案设计、报批、开发建设、施工、销售等工作均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乙方对街项目的方案设计的报批应予以配合,并保证经批准的方案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的经济指标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对在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公司的有关文件、数据等都具有保密的义务除双方认可的为本项目运作而使用这些文件、数据的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本协议书签订、甲方支付万元人民币定金后,乙方不得再以本项目为标的与第三方进行洽谈、合作,否则,乙方应双倍向甲方返还定金
3.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各期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则甲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滞纳金逾期陆拾天仍未支付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前期已支付的万元定金不予退还,但乙方应通过置业有限公司归还甲方前期已投入的除定金以外的其他所有款项
4.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将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过户、变更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甲方支付的定金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陆拾天乙方仍未完成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前期发生的包括定金在内的所有款项
5.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
(二)款第
三、
四、五项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总和的万分之二点一向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未按甲方的指定和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股权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违约金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有抵触的,则以补充协议为准第十四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本协议规定的置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自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之日即由置业有限公司独立享受和承担第十六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立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置业有限公司执贰份甲方乙方代表代表年月日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方(公章)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同范本范文房地产居间合同也称为房地产中介合同、中介服务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又称中介人)与委托人订立的、旨在实现委托人委托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乙方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开发项目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项目用地性质
1.合作开发项目占地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土地,用地文件以批复为依据
2.该片土地使用权为,土地使用权人为第三条项目规模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1拟建工程,规划占地平方米,位于地块端2拟建工程,规划占地平方米,位于地块端第四条合作方式
1.方提供用地,提供全部建设资金
2.项目工程完成后按本协议分配,甲方分得,乙方分得,产权随分得物业各方所有
3.合作开发项目总投资为万元人民币,该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办理项目报建等手续,建筑安装总造价及各方分得物业相应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4.总投资资金筹措甲方出资万元,分次出资,每次出资万元,预收款万元;乙方出资万元,分次出资,每次出资万yc o第五条付款方式在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办签署生效后由方安排下列时间付款1在本协议签署后日内方向方支付总投资的%,内含定金万元,合计万元;2在本协议签署后日内,方向方支付总投资的%,内含定金万元,合计万元第六条前期工作安排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3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包含在总投资内4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甲方应负责合作项目的资源供应5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第七条承包发包工作安排合作项目由第三方承包开发建设,在甲方办理前期手续时,乙方应给予必要协助第八条工程管理
1.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各自委派专人共同组织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具体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
2.管理办公室安前述第
六、七条职责规定,具体协调、落实第九条物业交付
1.合作开发物业应于竣工后交付使用,合作项目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书》
2.合作开发物业竣工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承包商、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第十条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应报送(合作项目主管机关)审批,以便按本协议规定确定合作项目性质物业的产权归属,即甲方分得的产权,乙方分得的产权
2.按法律及政策规定,乙方分得物业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乙方的手续此项手续由甲方负责协调办理第十一条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
2.决算编制
3.财产清偿
4.利润分酉己第十二条保证
1.该项目资金在行开户管理
2.方经济责任由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方愿以作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方不履行合同时,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第十三条房屋的维修及管理第十四条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声明及保证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六条保密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第十七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九条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在出让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二十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二十二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年月日202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篇7甲方,为土地转让出租方乙方,为土地受让承租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开发利用荒废闲置土地的作用,甲方在提交所涉及社员群众充分讨论同意后,经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和有偿原则基础上,一致协商将部分非耕地的使用经营权超长期转让出租,特订立本合同一该两宗土地位置社(即原大地村社)面积为共计亩(大写亩)二该土地租期五十年从20年月20年月
三、土地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1社亩五十年按元/年计算总额为元(元整)采取现金支付,合同签字日即时结算甲方收到款项后出收据并加盖村民组公章和村民组长签字盖私章交乙方收存
十、其它
1、双方协商一致向赵家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一份,报村民委员会一份,并报赵家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4,本合同分另附社社员签名名单(甲、乙方及村民委员会应持有该名单)甲方盖章,社长签字社盖章,社长签字乙方签字20一年--月--日202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篇8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四、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地块编号为,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见宗地图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乙方对该地块的现状无任何异议本合同签订后,则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
五、本块土地的使用年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六、本块土地用途为O
七、土地利用要求
(一)主体建筑物的性质;
(二)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
(三)建筑覆盖率<%;
(四)建筑容积率<;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通道,不计容积率);
(六)建筑高度不超过米;
(七)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退红线要求用地3-4边退红线距离2米,用地4-
5、5-1边退红线距离2米,其余各边退红线距离三米
(八)市政设施要求出入口:路;
2.人行出入口:不限;
3.机动车泊位数辆(自用辆公用辆);
4.室外地坪标高根据规划确定;
5.给水接口路或路市政给水管网;
6.雨水接口或市政雨水管网;
7.污水接口经化粪池处理后,接或市政污水管网;
8.中水接口:
9.燃气接口
10.电源或市政电力管网;n.通讯或市政通讯管网;
(九)建筑间距满足建筑间距及消防要求
八、本地块上平方米建筑面积可进入市场销售
九、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小写:¥元)整;土地开发金为(人民币)元(小写¥元)整;市政配套设施金为(人民币)元(分写¥元)整;合计(人民币)元(小写¥元)整;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三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