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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何某某诬告陷害案被告人何某某,男,岁,原系四川省*庆家*一厂工人年4819867月日被逮捕9被告人何某某于年在为重庆家*一厂推销影剧院椅工作中,因索1982贿、贪污元,工厂给予记大过、扣发奖金和退赔赃款的处分何某647某对此极为不满,认为是厂党总支书记叶*碧整他,遂产生报复恶念1983年月至年月,何某某先后向四川省、重庆市领导机关和政法部119843门写信封,捏造叶*碧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22收受贿赂达万元以上的犯罪事实,要求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因诬告陷害一案,由四川省*庆市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年月至年初,重庆家*一厂修建厂房,何某某是基建办197991982公室成员之一,明知基建工程由厂长付负责,叶*碧不分管基建,明XX知承建单位提取部分施工费是用于工地招待开支,却捏造叶*碧收受工程队回扣贿赂元7700重庆家*一厂在修建厂房中,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工程中不能用计件工资结算者,可协议按计时工或其他形式付工资”,何某某不仅明知此规定,而且次在计时工单中分别以计价员、记录员的身5份签字报销,并明知叶*碧与此事无关,却故意捏造叶*碧伪造大量计时工资,贪污元1000年初,重庆家*一厂搞基建时水泥不够用,何某某通过钱义在1980X解放军某单位联系到吨水泥部队要现金,家具一厂因无法支付而未5要,后经何某某联系,部队将水泥卖给一食品加工厂,钱收取了现金XX何某某明知此事与叶*碧无关,却捏造叶*碧勾结他人盗窃部队水泥吨,5并分得水泥款元420年月至年月,某部队干部韦和徐在一施工19791119802X X X X,部队买了部分旧水泥模型板和旧工棚料,委托钱义找人做家具钱X XX找到重庆家*一厂厂长付请求帮忙经付同意后,分别由该厂和XX,XX白市驿铁厂给予加工,韦与徐义义付了加工费钱义和韦义义曾XXX将此事告诉何某某,而且在铁厂做的家具还是由何某某经手送至家具一厂油漆的,但何某某控告叶*碧勾结他人盗窃部队材料一车和木材立
1.6方米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诬告信件,查帐材料,合同单据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何某某亦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对受处分不满,竟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并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据此,年月日,该1987320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揭发的问题事出有因,不是捏造,量刑太重为理由,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何某某对因贪污、受贿问题被处分不满,蓄意报复陷害,捏造他人犯有贪污、受贿、盗窃罪行,要求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上诉人何某某的行为,不属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确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上诉人何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于年月日,裁定1987426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