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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先进集体评选细则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先进集体评选条例》制定本细则,以狠抓先进集体的评选工作,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迈上新的台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组织保障第二条先进集体评选的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培养、选拔和表彰一批具备先进性、典型性和示范性的集体,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第三条先进集体评选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的指导思想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公正、公开和激励鼓励的精神,重视群众意见和评议,把先进性和实效性结合起来第四条先进集体评选的对象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军队,包括生产单位、服务单位、教育单位、科研单位、医疗卫生单位、文化单位、农林牧渔单位、交通单位、公益事业单位等,同时还可以包括乡镇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第五条先进集体评选的指标是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根据,以经济工作、政治工作、社会工作、群众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五个方面的突出表现为主要标准,并可以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特点确定相应的专门指标第六条先进集体评选的程序一般经过推荐、初审、组织评议、综合评审和公示等环节,同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相关环节第二章推荐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军队应当按照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国家发展的需要,定期组织先进集体评选活动,做好推荐工作第八条推荐工作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的作用,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突出重点、择优推荐第九条推荐材料包括基本信息表、先进事迹材料、宣传材料等,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同时可以附加其他有助于评选工作的相关资料第十条推荐材料一般交由组织部门负责初步审核,核对推荐单位的基本信息、推荐理由和其他相关资料,确保推荐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三章综合评审第十一条综合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由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评选委员会由主管部门举办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评议,依据推荐材料和基层干部群众的评议情况,进行初步筛选,选出进入综合评审环节的集体第十三条综合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评审结果要做到客观、公正、科学,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第十四条综合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先进性评价、工作业绩评价、社会影响评价、党的建设评价等综合评价指标第十五条综合评审的方式包括材料评审、专家评审、评选汇报和答辩等环节,具体方式由主管部门根据评选对象和评选要求确定第十六条综合评审的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对未通过综合评审的集体应当给予明确的解释和意见第四章表彰和激励第十七条表彰和激励是先进集体评选的重要环节,是对先进集体的肯定和鼓励,也是激发全社会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手段第十八条表彰和激励主要采用各种方式和形式,包括颁发奖章、颁发证书、发布表彰通报等第十九条表彰和激励应当坚持为先进集体提供事业发展、人才培养、政策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和条件,为先进集体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发展机会第二十条同时,表彰和激励还应当坚持集体和个人相结合的原则,既奖励集体,又为个人提供荣誉奖励和晋升机会第二十一条表彰和激励工作应当坚持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表彰结果,并对各级表彰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五章组织保障第二十二条组织保障是先进集体评选的重要保证,是推动评选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评选工作的开展和推进第二十四条各级党组织和党委要加强先进集体评选活动的宣传,倡导和弘扬先进,培育和践行先进,营造良好的评选氛围和组织环境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要加大评选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高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评选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性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涉及的事项,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关规定以上是年先进集体评选细则的内容,旨在为评选工作提供明确的规范,增强评选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形成一套科2023学、公正、公开的评选程序和标准,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