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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四条《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由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统一的规则、统一的形式组织制定,是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各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标准,并实施动态调整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五条《裁量基准》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编制,忠实于法律规范,符合立法的目的和原则;
(二)不同层级效力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层级高的法律规范;
(三)不同时间颁布实施的同层级法律规范,适用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四)简明适用,方便判断行政处罚裁量的区间;
(五)裁量幅度与情节描述相对应,等次划分合理适当;
(六)公开发布,动态调整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的情节描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主观恶意程度;
(二)行政相对人配合程度;
(三)有无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所得,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所得的数额大小;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发生频率;
(五)危害程度及后果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幅度;
(二)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适用的裁量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形相当;
(三)程序正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
(四)综合裁量对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原因和具体情节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需要适用的裁量幅度;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审慎处罚,做到以人为本,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
(六)有利于当事人可以适用的同一位阶法律规范存在冲突时,除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法律规范第八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遵循“一事不再罚款”原则第九条对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施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拒绝、阻挠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的;
(二)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的;
(三)当场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
(四)日内再次发现有相同违法行为的;30
(五)可以认定拒不改正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逾期不改正:
(一)拒绝、阻扰执法人员实施复查的;
(二)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仍有相同违法行为的;
(三)可以认定逾期不改正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
(二)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三)经提醒、告诫、约谈、劝阻等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妨碍、阻挠、逃避或者抗拒执法的;
(五)隐瞒事实,伪造、藏匿、销毁有关证据的;
(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实施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违A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改正期限根据改正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天,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0第十四条除法律规范另有规定外,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施工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坚持审慎宽容原则,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不超过天180第十五条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暂扣许可证、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由颁发资质机关决定,不影响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罚款等其他种类行政处罚第十六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给予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规范、《裁量基准》和本规则进行合法性审核第十八条《裁量基准》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含本数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研究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则和《裁量基准》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