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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建筑业(企业)发展扶持政策2023(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镇建筑业健康良性发展,充分调动建筑企业的积极性,为我镇经济发展多做贡献,特制定本奖励政策第二条奖励对象凡在本镇注册纳税,符合区建筑业发展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条奖励办法
(一)企业年度综合贡献为100万(含)至1000万(不含),根据企业实际综合贡献计算镇可得部分,存量贡献给予镇可得部分30%的奖励,新增贡献(超过上年基数部分)给予镇可得部分50%的奖励
(二)企业年度综合贡献为1000万(含)至5000万(不含),根据企业实际综合贡献计算镇可得部分,存量贡献给予镇可得部分40%的奖励,新增贡献(超过上年基数部分)给予镇可得部分60%的奖励
(三)企业年度综合贡献为5000万(含)至2亿(不含),根据企业实际综合贡献计算镇可得部分,存量贡献给予镇可得部分50%的奖励,新增贡献(超过上年基数部分)给予镇可得部分70%的奖励
(四)企业年度综合贡献为2亿及以上的,根据企业实际综合贡献计算镇可得部分,存量贡献给予镇可得部分60%的奖励,新增贡献(超过上年基数部分)给予镇可得部分80%的奖励第四条附则
(一)本办法执行中与上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冲突,按上级政策精神执行,本办法自行终止
(二)本办法自2023年1月起施行
(三)本办法执行期限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