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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0232023年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实抓好我校消防安全工作,研究、部署、落实好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制定本规定
一、单位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召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会议
二、消防安全例会研究分析单位消防安全形势,通报火险隐患情况,分析、查找产生隐患的原因,总结教训,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提出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研究部署单位下一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等
2、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A)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
(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三、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四、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3、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二、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公司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第八章消防档案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
(二)、
(三)、
(四)、
(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
(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
(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第九章奖惩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23年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2、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
3、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确保消防演习活动正常开展
4、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工作台帐
5、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6、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科室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防范
7、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灭火逃生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8、配合区消防大队开展火灾调查,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9、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各科室负责人应每日对本科室进行防火巡查
3、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防火检查记录
4、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各科室负责人管理,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负责,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⑶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⑷各科室的消防器材由本科室管理
四、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科室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二)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向办公室领导提出申请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五、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及演练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义务消防员进行培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2023年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总则第一条
1.编制目的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编制本制度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宾馆及全体员工第二条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第三条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各人员应当落实班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班组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班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五条各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宾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每月一次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第六条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组织实施对公司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6.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应根据上述情况确的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八条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尊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九条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第十条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四章防火检查第十一条重点部位由保卫巡逻人员每小时一次巡查,重点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确定人员每日一次巡查,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大检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
2.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灭火器材配置情况;第五章火险隐患整改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3.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消防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第十三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保卫科应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第六章消防档案第十四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能全面详实地反映宾馆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第十五条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宾馆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第七章奖惩第十六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月奖、风险金、年终考核的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根据消防安全分项制度条款予以罚款、警告、降职、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保卫科负责对本制度贯彻、实施、监督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的单位消防安全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处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所在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五、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管理规章制度5
一、防火巡查制度
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资料、部位和频次巡查的资料应当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景;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景;
(5)其他消防安全情景
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2、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景做好记录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3、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景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围占、挪用、遮挡、覆盖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消防安全职责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及时向消防安全职责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职责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并落实整改资金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当将整改情景记录在案,消防安全负职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资料、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六、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职责
2、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3、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4、营业结束后,必须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后关掉营业用电2023年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6目的为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护员工人身和公共财产的安全,对公司实行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望共同遵循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职责消防设施使用部门负责对消防进行安全管理、其他部门协助管理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二、消防培训教育
(一)、各部门必须指定出一名消防具体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以及落实安全管理部门对各车间的消防要求
(二)、由各车间抽调3—5名员工,与保安队人员一起组织成立义务消防队,由保安队长兼任义务消防队长,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知识,以应对公司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消防事故
(三)、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四)、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应做到重点教育培训
(五)、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应做好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消防检查制度
(一)、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行政科应每月组织人员对各车间作一次消防检查并复查追踪整改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消防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
(四)、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检查情况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应及时整改,未按时整改的,视情况给予处罚
四、消防设施管理
(一)、各部门车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出口通道
(二)、应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施
(三)、消防箱、灭火器应编号划分确定责任车间,并贴好保养、检查责任卡,统一由行政科监督管理
(四)、保安队应经常对各车间消防设施检查跟踪,及时督促车间对消防设施的保养更换,保证设施状态良好
(五)、消防水带、枪头应每月检查一次是否完好,消防栓阀门接口应每月放水一次,看是否好用
(六)、消防器材消防专用,严禁任何人私自开启消防箱挪用消防器材,如有发现,给予200元/次处罚,特殊情况应征得安全管理部门同意
五、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之前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地方,以本制度为准2023年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7第一条为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日常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第三条各车间必须配备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第四条各车间安全主任、各班次安全员应每日对消防控制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刻通知安监部处理,并做好记录第五条公司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并出具月报告书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将火灾探测器送专业清洗维护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洗第七条单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维修保养第八条在安全状况下,任何部门与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消防安全设施及其附件和线路因检修、建筑装修和改造确需移动、更换消防安全设施时,必须事先向所在部门及安监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负责将消防安全设施恢复原状第九条在公司、车间运输与搬运物资及安装改造过程中,应注意周围消防安全设施,以免碰撞损坏如因不慎损坏了消防安全设施,应及时报告公司安监部负责管辖的部门、车间有权要求损坏方恢复原状或进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条消防安全设施周围,严禁堆放各类物品第十一条消防报警探头下方80cm内,严禁存放物品第十二条严禁在消防管网和喷淋头上吊挂杂物及景片等物品第十三条自动消防设施的操控设施周围应保持整洁、畅通,不得进行遮挡或堵塞第十四条严禁用热源、发烟物品靠近报警探头、喷淋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第十五条严禁在消火栓接合器周围停放车辆和摆放物品备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设备部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通过广播、闭路电视、板报、张贴图画、外请专家授课、观看影视资料、现场实地讲解等多种形式,也可配合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员工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也要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五、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员工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下列人员由公司计划安排,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操作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5、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操作员应当持证上岗
七、组织员工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八、培训必须制定培训计划,认真组织、精密部署,要做好培训纪录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安全疏散设施,包括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
二、凡厂区建筑物有以上安全疏散设施的,应由使用或管理该建筑物的部门,对其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
三、安全疏散设施的日常检查管理和维护管理包括
1、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2、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障碍物;
3、严禁在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严禁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
四、对违反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行为,将按上级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追究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的责任2023年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A)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