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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社章程,奉公守法,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的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的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应当遵守的其他准则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侵害了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所在镇政府或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扰和打击报复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的履职行为不符合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作出该决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有权予以纠正或者否决第六章换届选举第三十九条本社的换届选举工作,按照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在镇、社区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规范有序地推进第四十条实施换届选举前,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组,由卫人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工作组成员由社区“两委”会议讨论确定,其职责至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工作交接完毕止第四十一条换届选举工作组应根据区、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社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第四十二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社区“两委”会议审议,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社区党组织可以向股东大会(等额)推荐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居股东自愿报名的;或者获20名或以上具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联名推荐,且本人愿意的,可参选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第四十四条根据本社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按程序投票选举新一届股东代表、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投票情况、选举结果及报告,统一由换届选举工作组负责张榜公布,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股东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本社的村居股东;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议事、决策能力;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在股东中有一定威信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文化、有威信、能经营、会管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责任心,且具备一定财会知识和文化素养、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第四十六条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换届选举工作组在10日内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工作交接会议工作交接完毕后,换届选举工作组自行解散第四十七条理事会成员与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得交叉任职;理事会成员之间、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的近亲属、本社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具体按照区、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执行第四十八条如因特殊情况,本社未能如期推进换届选举工作的,可延迟换届,但需向所在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延迟换届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180天)延迟换届期间,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股东代表可继续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履行职务,至本社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股东代表止第四十九条延迟换届期满,仍未能顺利推进换届选举工作,且现届理事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的,可在镇政府的指导下,经社区“两委”会同意,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主持推进换届选举工作如因本社急需正常运作,社区“两委”会可依照程序确定一名人员,暂时代为履行理事长的职责,直至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止第七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第五十条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本社集体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工作的第五十一条本社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股东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代为召开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均不召开的,可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和主持召开第五十二条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或个人能力等原因,可以书面提出辞职申请,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股东代表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或个人能力等原因,可以书面向理事会提出辞去代表身份的申请理事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情况张榜公布第五十三条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将有关情况张榜公布
(一)死亡的;
(二)转让或赠与其所持的全部股权(份);
(三)被判管制及以上刑罚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第五十四条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因被罢免、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而出现缺额,导致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由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或者1/3以上的股东代表联名,向社区“两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党组织负责组织会议重新补选缺额成员;或由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社区“两委”会组织召开会议,重新补选缺额成员补选的缺额成员,其任职时间至该届别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的任期结束第八章资产经营和管理第五十五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集体资产规范管理、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第五十六条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社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转让、置换、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第五十七条本社所有的集体资产交易(流转)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区、镇印发的相关交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统一通过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平台进行本社所有的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应当依法依规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协议、合同的约定自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五十八条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让或出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第五十九条理事会及相关工作人员不按区、镇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和本社章程规定经营管理集体资产,并给本社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作出决定和操作的理事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六十条本社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数额较大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涉及本社的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本社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第六十二条理事会应当就本社集体资产价值评估事项制定方案(草案),经社区“两委”会研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向本社全体股东张榜公布,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三条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备案制度,依照区、镇有关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的要求,做好各类资产的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完善集体资产电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假月份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第九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十四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收益分配、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依照区、镇的有关规定,本社的财务委托第三方代理核算本社设出纳1名、报账员1名,主要负责本社的日常现金收支及报账事宜代理财务核算的机构必须使用《顺德区农村财务网上监控系统》以及全区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进行财务核算第六十五条本社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办理现金收付和日常转账等结算业务,并按区、镇关于现金管理相关制度和农村财务网上监控系统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社日常500元以下的小额开支,除经办人、理事长签名外,必须经社区党委副书记以及居委会副主任签署后才能开支;500元(含500元)以上和3000元以下的开支除经办人、理事长签名外,必须由社区党委书记、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主任和居委会副主任签署同意后才能开支,3000元(含3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的开支除经办人、理事长签名外,必须经全体社区党委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签署同意后才能开支,重大建设、投资项目及30000元(含30000元)及以上的特大额开支,经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应纳入预算开支计划并提交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开支第六十六条本社每月的财务收支单据必须经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并由财务监督小组填写《民主理财报告书》,连同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第六十七条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及区、镇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和意见箱第六十八条原则上,本社每月20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应收、应付明细);
(三)各项收支明细(包括管理人员报酬);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及使用情况;
(五)公益捐赠情况;
(六)建房用地审批;
(七)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八)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开支情况;
(九)农业承包款收缴情况;
(十)物业(厂房、商铺、市场等)出租情况;
(十一)年度收益分配情况;
(十二)1/10以上村居股东或1/3以上股东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第六十九条股东对公布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存有疑问的,可要求财务监督小组或理事会作出合理的解释;经解释后仍有怀疑,要求查阅相关账目的,可由10名或以上股东联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财务监督小组就有关账目进行查阅,或提请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阅审核查阅审核结果应张榜公布第七十条本社集体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区、镇的相关招标管理规定执行工程造价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工程造价达到1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统一组织招标投标;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项目,本社可自行组织招标,并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本社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由理事会提出招标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由理事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应有竞投者、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以及部分股东代表参加,竞投结果当场宣布,并应及时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上天第七十一条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由理事会根据镇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七十二条本社实行集体资产和财务年度审计制度和理事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工作依照镇的统一组织和部署有序推进审计结果必须及时张榜公布,并报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社理事会任期届满,实行换届选举前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理事长届中离任的,离任前应当参照有关要求进行审计第七十三条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管理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二)年度收支的预决算情况;
(三)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集体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
(六)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
(七)政府拨付和接受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会计资料(报表、凭证、账册、合同、会议记录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七十四条本社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根据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和日常事务运作经费情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第七十五条本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财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已表决通过的预算方案进行调整时,由理事会提出调整要求和作出合理解释;并就调整内容提交股东代表会议重新表决,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六条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本社按当年盈余收益的且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或者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O第七十七条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会计档案专用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第七十八条对超生人员,五年内不得选为居委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十年内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超生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十四年内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应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未缴纳的,扣发股红分配,待处理完毕后恢复2016年前超生的二孩人员,自本章程施行起恢复股份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第七十九条有违反下列情况者停止发放其户籍内人员的股份分红、医疗、老人金等福利,待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从验收之日起恢复发放其户籍内人员的股份分红、医疗、老人金等福利1房屋周边占用集体土地影响他人或公共环境,经发出整改通知仍不作整改的;2拖欠集体土地或物业等租金的;3投包土地如到期不能续租并拒不搬迁,除暂停福利外按新投包者租金的3倍补偿新耕户的损失,款项可在量化分红款扣除,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及社会资源费用等;4如遇村需要使用公共设施用地、改造村容村貌,土地占用者必须无条件搬离,如不搬离,由村集体组织人员搬离所产生的费用可在量化分配及分红中扣除;5占用基耕路种植、堆放杂物、影响他人及道路通行的,经发出整改通知仍不清理,由村集体组织人员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占用者负责第八十条本社原始股东符合区、镇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申请宅基地不足80平方米补足80平方米的在相连土地,本社收取补足部分土地800元/平方米的地价;对因外墙装修至使房屋验收时土地使用面积增大的,本社对增大部分面积收取2000元/平方米的地价;但上述增补宅基地面积的情况,必须符合国土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方可办理第十章合同管理第八十一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区、镇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签订的公平、公正、公开第八十二条本社设立合同专管员,负责对本社全部的合同进行造册登记和归档管理,及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对逾期应收未收的合同款,要及时向理事会反映,确保合同款的收缴第八十三条本社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原件交合同专管员入册登记和归档保存日常工作使用、交财务代理机构或镇社会工作局备案时,均使用合同复印件第十一章组织变更第八十四条本社的组织证明文书证件所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十二章附则第八十五条本章程自2017年9月1日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镇社会工作局备案,原章程同时废止第八十六条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进行修改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章股东及股份流转第八条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社股权,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社原始股东第九条已死亡股东的股份通过继承后,可以再通过继承、转让及赠与筹式进行流转,除该情况外,其他不办理流转股份流转的办理手续按顺德区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条通过股份流转获得本社股份的人员,亦为本社股东根据顺德区有关农村股份流转政策文件的规定,对原始股东及通过股份流转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员,按其情况不同区分核定为“村居股东”或“社会股东”村居股东
(一)村居股东中是原始股东的,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享有本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本社集体福利待遇(老人金、医疗等);
(二)村居股东中非原始股东的,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但不享有本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不享有本社集体福利待遇(老人金、医疗等);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但不享有本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不享有集体福利待遇(老人金、医疗等)第十一条村居股东、社会股东的区分核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社的原始股东,原则上登记为村居股东;
(二)已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自放弃中国国籍之日起自动转为社会股东第十二条本社向所有股东发放股东证,作为股东享有本社股权(份)的凭证第四章股东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村居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社股东代表、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依法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四)依照本章程按股份享受分红、集体资产处置分配和优先配股的权利;
(五)享有本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经营权;
(六)对本社公开竞投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五条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村居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第十七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股份社章程;
(二)决定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
(三)决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
(四)决定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
(五)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六)决定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七)决定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
(八)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本章程表决通过之日起,股东大会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可以决定以下事项:(-)决定土地承包方案(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方案);
(二)原始股东申请宅基地扩建和置换方案.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应当由本社具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征地留用地处置方案及其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案的表决,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股东或股东代表会议2/3以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相关流转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当公示15日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77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各居民小组村居股东人数合理分配代表名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各居民小组股东代表的名额分配如下
(一)聚龙小组股东代表工名;
(二)金华小组股东代表工名;
(三)太盛小组股东代表会名;
(四)更美小组股东代表工名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决定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三)决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四)决定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五)决定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六)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七)决定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方案;(A)股东大会授权决定的事项;
(九)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日;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征地留用地)的流转及其收益分配方案,应当公示15日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无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人数不足1/10以上的,决议生效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不是股东代表的社区“两委”成员、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可以主持、列席股东代表会议,但不得参与具体事项的投票表决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年不少于两次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二)财务监督小组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理事会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经本社区党组织同意,负责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由/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J.名理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以笠额方式选举产生,并选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理事会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的资产经营管理能力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拟定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拟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或亏损弥补方案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拟定土地承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分配、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收益分配、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较大数额的举债或担保、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物业租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等的方案,按本社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根据会议决定组织实施;
(五)拟定本社章程制定、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拟定股份社合并、分立、解散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管理集体资产,落实财务收支制度,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八)受理、答复、处置财务监督小组成员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实行每周例会制度,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有2/3以上成员参加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不得委托投票,所作决定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理事会会议讨论的事项,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的,理事长在听取各人意见后有权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有关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定,致使本社集体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成员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定,并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九条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社区“两委”会同意,由副理事长负责代履职责;没有副理事长的,指定一名理事代履职责有关代履理事长职责的情况,在本社股东代表会议进行通告,在本社公布栏张榜公告,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因理事会成员缺额,导致理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由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或者1/3以上的股东代表联名,向社区“两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党组织负责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重新补选缺额成员;或由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居“两委”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重新补选缺额成员补选的缺额成员,其任职时间至该界别理事会任期结束第三十一条财务监督小组由/_(3-5)人组成,设组长1名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新一届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一定财务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第三十二条财务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以及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和建议;
(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理事会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
(六)按本社章程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提出罢免动议;
(七)接受股东的委托,查阅本社的财务档案资料并就股东提出的事项进行答复;
(八)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财务监督小组会议由财务监督小组长主持,应有2/3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不得委托投票,所作决定应经财务监督小组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财务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财务监督小组应每月5号前(如遇节假日,可顺延)召开会议,对本社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填写《民主理财报告书》,由各成员亲笔签名予以确认对本社的财务收支情况有疑问的,应即时现场提出,由理事会成员或财务人员负责解释说明第三十五条财务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责,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干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责第三十六条财务监督小组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可以书面委托或指定财务监督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履行职责;没有书面委托或指定的,经社区“两委”会同意,由副组长负责代履职责;没有副组长的,指定一名组员代履职责有关代履财务监督小组组长职责的情况,在本社股东代表会议进行通告,在本社公布栏张榜公告,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