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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版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保障医保权益,促进医保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依法合规经营,提供合格的药品和服务,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第三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医保事业的发展第四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第六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理使用第七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医保目录的规定,提供符合规定的医保药品,不得销售未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第八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医保目录的规定,严格执行医保支付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价格进行结算第九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加强库存管理,做好药品的进货和销售记录,确保药品的来源可查第十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医保药品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第十二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第十三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第十四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的经营信息和记录第十六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定期向监督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数据第十七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配合医保部门的审核工作,确保医保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医保零售药店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第十九条医保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影响医保事业的发展,监督部门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部门有权根据情况进行补充处nuillO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监督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