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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居间人的管理,适应证券市场的变化,充分利用各类资源拓展客户,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及###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居间人,是指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促成客户与本公司签订证券代理交易协议或促成客户购买本公司代理销售的产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居间人不是##的正式员工,不是临时聘用人员,与####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第四条居间人的管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居间人开展业务必须严格遵照本管理办法及与本公司签订的《居间合作协议》第六条居间人任职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热爱证券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证券、保险、银行、期货等金融从业经历或产品销售工作经验;
(三)品行良好,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和严重的行政处分及市场禁入处分;
(五)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市场开拓能力;
(六)名下有效客户(单户资产1万元以上)至少8户、客户总资产至少100万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成为居间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受过刑事处罚和严重的行政处分及市场禁入处分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第八条居间人的禁止行为
(一)、不得向客户提供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二)、不得为增加交易量劝诱客户频繁参与证券交易;
(三)、不得承诺与客户分享交易佣金或给予客户其他回扣,也不得接受客户分享投资收益的承诺;
(四)、不得与客户私下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含口头协议),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替客户决定证券买卖、选择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五)、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为其他证券机构介绍业务,不得从事其它有损于###证券形象及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同时在其他证券公司兼职或从事居间业务第九条居间人的解除居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各营业部有权随时终止合作: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等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二)违反####有关管理办法、规章;
(三)违规操作,损害公司或客户利益,具体表现如下
1、违反《证券法》及有关法律;
2、居间人有与客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行为;
3、居间人有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行为;
4、弄虚作假,违背客户意愿,欺骗客户;
5、泄露客户资料,泄露本公司和客户秘密;
6、向其它证券经营机构介绍客户第十条居间人的客户确认、客户单个账户资产及佣金标准低于公司规定的不计入考核;客户1占用现场机位的应收取成本;开放式基金、衍生品种收入提成比例按当时公司规定执行;债券、B股、回购客户,原则上不计提成;
2、居间人的客户不得包括1已提前在营业部预约开户的客户;2主动来我公司各营业部开户的客户;3注销在我公司各营业部的帐户却在极短时间12个月内又重新开户的客户;4营业部现有客户.
3、居间人的身份必须经开户营业部总经理、营业部运行营销总监及两名经办人的确认后、填写《居间人情况申报表》报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批准后生效;在3个月内资产达到100万,有效客户数量为8户的前提下才才可执行居间人条例
4、居间人严格执行预约开户制度,并以客户填写的《客户居间服务确认书》为准;第十一条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营销部、稽核审计部、财务部有权利通过面谈、电话回访、暗访等形式检查居间人的身份真实性以及居间人名下客户的真实性,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居间人的身份,并追究营业部总经理、营业部运行营销总监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居间人的具体收入分配形式为“月净收入提成”按月分配按每个居间人名下的客户为公司贡献的月净收入计算提成净收入二佣金收入一规费一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一管理费规费二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交所规定,按成交量收取的各项费用;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为佣金收入的
5.65%,将按国家规定随时调整;管理费仅向现场占机位居间人收取、按年度调整,2008年的标准为现场每个机位每月50元
1、具体收入提成标准为月佣金净收入提成比例%1万元(含)以下201万元-2万元(含)252万元-5万元(含)305万元T0万元(含)3510万元-20万元(含)4020万元-30万元(含)4530万元-40万元(含)5040万元(不含)以上55注提成比例是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行测算的,如遇国家税收、佣金政策调整,提成比例须另行调整
2、####按月支付居间人的报酬,发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由居间人提供完税证明
3、居间人不享受底薪、奖金,不享受####的任何福利待遇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有根据证券市场的变化对相关条款进行适时调整的修订权;并以修改后的条款为准口口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