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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别第一,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方面的特殊规定在设立方式上,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可采取两种方式,即投资设立方式和国有企业改建设立方式1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而不需要个或个以上的股东出资;其2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往往有特殊要求;公司章程的制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22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另一种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在设立程序上,其特殊之处主要在于首先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投资或改建的决定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适用范围方面,我国《公司法》对具有特殊规定,即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3第二,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制度方面的特殊规定由于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因此不设股东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代表股东行使权利,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最终决定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必须设董事会董事会除了行使《公司法》关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还可以授权其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2同时,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设置职工董事痼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3国有独资公司要实行民主管理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的企业,为了保证职工民主4管理的权力第三,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转让方面的特殊规定《公司法》未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规定,而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问题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我国《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严格的注册资本制度(事前规制)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万元,且必须一次足额缴纳10其他国家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如德国万欧元L25
(二)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和该自然人股东不得再设一个有限公司为防止一个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通过细化其个人财产而设立若干个一人有限公司,从而削弱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以达到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
(三)必要信息的公示及财务监督、公司营业执照中必须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1、对于一人有限公司而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2
(四)一人有限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第条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是针对公司法规范的所有类型的公司20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性及固有弊端,新《公司法》第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4且举证责任倒置
三、组织机构及运行(-)不设股东会,章程由股东制定
(二)股东决定透明化、公开化股东作出公司法第条所列事项时,必须采用局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38
(三)就当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四)可以设经理
(五)应当设监事会或一至二名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弊端分析从立法上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弊端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对债权人保护不利、滥用公司法人格,、自我交易、设定高额报酬、投资和担保1234
(二)为投资者转移财产逃避税收提供庇护场所
(三)对于侵权责任的逃避有时一人股东有时出现如为牟取暴利,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而侵害消费者权益、或因无暇顾及某项事务而导致公司的无过错责任等情形,在有限责任原则下,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常常得不到的保障下面就完善一人公司制度提出对策(-)坚持严格的登记、公示及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为了能够使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在同公司交易时充分了解公司的状况,完全可以规定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必须予以登记,并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可供公众查阅并要严格规定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禁止滥设一人公司”像日本和德国公司法均规定了一人公司唯一股东的登记和公示制度
(二)实行最低资本金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维持义务对于一人公司来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现资本不实或资本混同的问题,为了使最低注册资本具有实际意义,还应重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充实,防止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在一人公司的场合中公司的资本极易流失使得成立后的公司成为“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这就需要从加强对公司的监督但是这种监督不能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侵犯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三)实行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弥补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地防范了控制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逃避承担法定或预定的义务,维护了债权人和国家社会利益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成为消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弊端的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法律措施
(四)确保一人公司财产的独立,加强财务监督一人公司属于法人的一种,就必须保证其财产的独立,且严格和个人财产分离,严格禁止各种自我交易,杜绝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发生不清楚的状况在一人股东主观上存在恶意滥用了公司人格来规避税赋、债权或其他责任的时候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让一人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判断一人股东主观上是否恶意滥用了公司人格的依据就是对其财务的监督,而这就必须建立严格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将公司每一笔业务登录在册,形成备忘录和年度财务报告,以便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查,减少公司财产被转移、隐匿的机会
(五)建立一人公司的债务担保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强化了股东个人的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除了以其出资额为现对一人公司承担责任外,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
(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能力进行适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