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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保障特种作业岗位安全,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日常管理、复审以及培训证件的管理第三条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与作业相关的安全知识、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持证上岗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作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复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并依照本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安全再教育培训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车间)负责对部门(车间)内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监督指导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第七条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电气、消防、危险化学品、危险作业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第八条学习特种作业安全知识技能,识别特种作业岗位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掌握特种作业应急救援措施第九条作业前,正确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第十条作业前,对所使用的工、器具,作业环境,设备状态,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第十一条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第十二条参加意外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事故救援工作第十三条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第十四条做好相关作业、检修记录第十五条随身携带特种作业证件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基本要求第十六条年满周岁且不能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具备完18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七条身体健康,经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瘴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等职业禁忌第十八条具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第十九条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第二十条符合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操作岗位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且无犯罪记录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管理第二十二条新员工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应当在入职时,将证书复印件、原件扫描件送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案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培训申请人员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证书、证书复印件、扫描件由安全环保部存档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年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年复6审、再培训一次第二十六条安全环保部应当建立健全3公司级特种作业人员与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台账各部门(车间)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车间)的特种作业人员与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台账第五章特种作业培训管理要求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部门(车间)安排员工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的,应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请表》及相关作业申请表格,经核准后参加培训第二十八条各部门(车间)必须合理安排参训人员的工作,保证参训人员按时参加培训第二十九条参加特种作业培训相关培训费用、体检费、教材费用以及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记入安全生产投入第三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再培训的,应当在期满前日内,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请表》及相关作业申请表格,经核6准0后,参加复审培训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进行不少于学时的安全知识学习再培训8第三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期间,有中途弃考或经补考仍未通过考试的,由其本人承担考试发生的一切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巡视)过程中,发现有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安全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符合违规绩效考核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绩效考核第三十四条员工在现场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违章作业、不安全行为时,可以向班组长、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环保部报告,班组长、部门负责人、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给予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