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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山东省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国家、水利部及省有关规范、规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的全部工程建设内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条本工程的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有关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确保工程合格率达100%,争创优质工程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确保达到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及体系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并经过岗前的监理培训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代表项目法人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应工程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检查机构,审查其质量保证措施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编制的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工程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三)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四)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重点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派驻设计代表;渠道及管道工程成立巡回设代组,及时解决有关问题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设计单位应对因设计图纸问题而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责任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如确需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且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第三十五条中间产品的采购单位应对其采购的中间产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本工程要求施工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合格以上质量等级,其中重点工程项目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等级第三十六条当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建设、监理单位及质监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照水利部1999年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质量事故的类别按附录1所示标准执行第三十八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质量事故处理,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质量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上报,或虽上报但未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的;
(二)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而自行修改设计或用其它方法掩饰处理的;
(三)有意歪曲事实,伪造事故现场和记录,降低事故等级的第三十九条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的,可书面提请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本项第四十条本项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仲裁质量争端具有最后裁决权第八章附则本工程的地方配套项目建设,可由各项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目法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录1质量事故分类质量事故按严重性可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四类,划分标准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寿命的事故
2.较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下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事故类别.特大质量事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故---事故处理所需大体积混凝
3000.500,
3000.100,
500.20,
100.的物质、器材±,金结制作和和设备、人工机电安装工程等直接损失费一用(人民币万土石方工程、混
1000.100,
1000.30,
100.10,
30.元)-凝土薄壁工程.事故处理需合理工期(月)-
6.3,
6.1,
3.1-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工程正不影响正常使不影响正常使不影响正常使影响-常使用,需用,但对工程寿用,但对工程用和工程寿限制条件运命有较大影响-寿命有一定影命.行-响-注
1、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第五条本工程各参建单位均应认真落实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政策、法规、规范和规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及体系,质量检验机构和配备的质量检查人员必须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第六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体系和规章制度,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第七条本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由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胶东调水工程项目站负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要主动接受质量监督项目站的监督第八条本工程全面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健全工程质量检查、监控体系,认真编制监理大纲及实施细则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工程质量目标的控制是依靠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行全面的、全过程的质量监控来实现的监理单位应在加强监理制度建设的同时,充实加强监理人员的水平和数量,对大型建筑物需设相应资质的监理实验室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会签制度第十条建立健全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应成立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并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在施工中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严格实行“三检”制施工单位要落实质量责任制,明确具体的施工组织措施、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原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规定、质量奖罚制度等施工单位应对质量检查、监督、检测单位的工作予以配合、协助第十一条省建管局、省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有权依照工程进度对所有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巡回检查、监督、随机抽样检测,并有权随时抽取各单位的施工资料及记录等进行检查第三章质量保证资料第十二条质量保证资料是用来系统反映单位工程的结构技术性能、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重要资料,本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主要包括各类产品的合格证、试验报告单、检查记录等第十三条本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在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保存,工程竣工验收时,由施工单位提交完整齐全、符合要求的技术档案第十四条在进行工程质量评定时,应系统地核查各方面的质量保证资料,确保质量保证资料达到“基本齐全”的要求第十五条本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由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核实第四章中间产品的质量管理第十六条本工程中间产品主要指建筑工程所需的原材料以及由原材料组合而成的零部件和设备等,主要包括:
1、水泥、钢材、掺合料、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石料等原材料;
2、舲、砂浆、预制构件、金属结构等半成品;
3、土工织物、保温板、闸门、止水、启闭设施、水泵、电气设备、自动化观测监控设备等第十七条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已在现场但经监理、监督、检测等部门认定不合格产品应及时清理出场第十八条中间产品的性能质量检测,一般采取随机抽样进行,并采用统计方法评定其质量本工程的中间产品除施工单位自检外,监理、检测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检第十九条中间产品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一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电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第五章工程保修第二十二条本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不少于一年其具体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本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第二十三条本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部颁)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四)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五)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第二十四条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工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将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起的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不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将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维修的具体期限第六章工程质量评定第二十六条本工程质量评定按整个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等几个部分进行具体工程项目划分以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划分意见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如下
(一)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执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
249.1-6-88(试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SL38-92非水利水电项目依据现行的国家和相关O行业部颁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二)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1.合格
①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②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2.优良3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50%以上达到优良,且主要单元工程优良,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②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且硅、砂浆拌和物质量优良
(三)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1.合格
①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②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③外观质量得分率达70%以上
④施工质量检验资料基本齐全
2.优良
①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达到优良,且主要分部工程优良,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②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且主要项目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③外观质量得分率达85%以上
④施工质量检验资料齐全
(四)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标准
1.合格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优良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50%以上达到优良,且主要单位工程为优良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中间产品是指永久工程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杜(砂浆)拌合物、於预制件、金属结构成品、半成品、闸门启闭设备、机电产品第二十九条本工程的质量评定均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由各验收阶段的验收小组或委员会组织进行并及时将阶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质量监督单位备案第七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条本工程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中间产品采购单位、监理、检测等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本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将对其因选择的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不当而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总监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