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制度为了进一步标准卫生监督快速检测仪器装备的管理,保障卫生执法工作的‘顺当开展,在卫生监督执法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装备的作用,取得最正确的社会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有关部门对仪器装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检测仪器装备应按规定与程序,建立卫生监督检测仪器、装备的管理档案,做到帐目相符严格根据本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好仪器装备校准、运用修理和检修等项工作
二、检测仪器装备的购置,应按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购置制定选购计划,编造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后,再进行选购
三、检测仪器装备购置后,应当进行验收并办理出资产入库登记手续仪器装备须手续、相关资料齐备;运用说明书等资料原件交档案室妥当保存仪器装备原则上由供货商提供安装、调试、培训工作
四、检测仪器装备施行运用交接登记制度,领取、归还仪器装备时应在《仪器领取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五、检测仪器装备的运用人应当做好仪器装备运用的日常保养工作仪器充电应根据说明书要求进行,并留意安全归还仪器前应当将电池取下存放,防止损坏仪器
六、检测仪器装备的运用人须强化学习,熟识仪器装备的性能、用途和运用方法,严格按运用说明书和操作标准进行操作运用人员必需爱惜仪器装备,轻拿轻放,切忌野蛮操作常常保持仪器装备的完好、清洁、定期检查、保养、维护、充电,标签清楚可查
七、对于检测仪器装备在运用中发生故障,应当按时报告分管领导,说明情况,便于布置修理处理,确保仪器装备性能良好,运转正常,保障工作正常开展运用人员不得擅自拆解仪器装备和擅自送修仪器装备
八、检测仪器装备如运用不当,发生人为损坏、遗失、过失事故等应当由当事人进行赔偿
九、为了保证检测仪器装备的正常、安全运用,每年应进行一次财产清查,以保证帐物相符
十、外单位借用检测仪器装备必需经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凭借条借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检测仪器装备不得私用
十二、检测仪器装备原则上以超出访用年限或经认定无法修理后可以报废,报废的仪器装备由大队领导班子认定批准后,办理报废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