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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建设和管理,为加快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综合实验示范,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海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的建设和管理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国家实验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第三条省科技厅是实验区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对实验区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为实验区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支持第四条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实验区工作,应当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实验区领导小组,并成立实验区办公室(跨行政区划的应成立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第二章申报与设立第五条实验区申报范围地级市,地级由城区,及上述行政区划的特定区域,县及县级市,填级行政区第六条申报实验区可以由申报范围内的行政区单位独立申报,也可由多个行政区划单位联合提出申请第七条实验区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导重视实验区工作已被列入所在地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成立由党政一把手负责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二)基础较好具有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科技支撑条件较好
(三)主题鲜明凝练的实验主题明确,特色鲜明,区域代表性及示范意义明显
(四)方案可行实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科学可行针对本地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实验内容、重点工作任务及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具体任务指标量化可考核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地级市、县级市及县申报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科技厅直接提出申请
(二)镇级行政区申报由所辖地级市、县级市及县审核并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第九条实验区申报材料包括
(一)地级市、县级市及县人民政府申报推荐函;
(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文件;
(三)《海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四)《海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第十条认定程序
(一)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现场考查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综合评审现场考查通过的实验区,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审
(四)审批经综合评审通过后的实验区,省科技厅厅务会议进行审定
(五)社会公示省科技厅根据厅务会议审议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六)发文认定省科技厅对通过社会公示的实验区发文予以正式认定并授牌第三章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实验区建设期一般为五年,实验区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已确定的《实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及示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做好实验区各项工作第十二条各实验区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省科技厅,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加强对实验区建设管理指导加强对实验区建设成果和工作经验的总结与宣传,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展示实验区建设重要进展和重大成果第四章评估与验收第十四条开展工作满二年的实验区,完成阶段任务后,应向省科技厅提出中期评估申请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未达标对中期评估为优秀的省级实验区将给予表彰,并优先安排实验区科技项目;对实施不力,评估不达标的,取消其“海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第十五条中期评估由省科技厅统一组织,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示范项目建设、经费投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等方面,主要评估考核地方政府对实验区工作的重视程度、措施落实情况、经费投入情况、示范项目的建设情况及成效等第十六条省级实验区工作满5年,应由实验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
(二)《实验区建设实施方案》;
(三)实验区工作总结及自我评估报告;
(四)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第十七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工作情况;
(二)实验区建设方案中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三)实验区在体制、机制、管理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四)实验区所在行政区划人民政府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方案第十八条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完成《实验区建设方案》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即认定验收合格;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实验区建设方案》任务,为验收不合格第十九条实验区实行动态管理,经验收合格的实验区,自验收批复之日起三年内可按有关规定推荐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仍列入实验区管理系列经验收合格的实验区三年内未申请或未通过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评审,将不再作为实验区;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区,将取消其“海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暂行管理办法》琼科201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