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农安县发改部门对事项(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稽察)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管对象项目法人单位
二、监管内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监管方式和措施
(一)定期稽察,一般一年一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资金安排情况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稽察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账;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稽察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A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下达资金调整计划对资金进行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