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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三条重大执法决定在提交局领导批准或向上级机关报送之前,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执法事项包括:
(一)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没收及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按规定应当实施且非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决定;
(三)办理市级审批权限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办理销售、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的行政IV V许可决定第五条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的材料
(一)行政处罚决定提交材料应包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立案、调查取证(勘察报告、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视听资料等)、法律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陈述、申辩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行政强制决定提交材料包括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内部审批表及案件调查取证等材料拟送交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材料应包括整套处罚案件的全部材料
(三)行政许可决定提交的材料包括、办理市级审批权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提交法律法1规规定的必备的相关材料、办理销售、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需提交法律2IV V法规规定的必备的相关材料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第六条法制审核的内容
(一)本局是否有管辖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时效;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和初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七)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第七条法制审核的时限重大执法决定自提交法制审核起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3审核意见,该时限不包含审核过程中需征询上级法制部门意见的时间第八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承办机构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主管局领导审批或集体讨论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主要负责人处理第九条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案件承办机构要按照本制度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按要求报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并对提交材料的客观真实性负责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齐备,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执法机构承担责任
(二)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法制机构承担责任
(三)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的行政执法事项,未经审核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不得审批;违反规定审批造成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