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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利息争议一直是当事人诉求的热点和司法实务的难点本文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民间借贷司法实践,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利息争议的若干裁判要点进行汇总整理,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基本思路的参考
一、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要点提示】L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原则上是无偿的,只在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有特别约定时,才应当支付利息2启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均视为不支付利息
3.在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利息
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所称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第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5.认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所称利息约定不明”的前提是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约定的事实没有争议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的事实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则其实质仍应为一种没有约定利息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逾期利率的处理【要点提示】
27.借款人因逾期未清偿借款所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属继续履行的范畴,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哪一种形式,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加以区分,即逾期还款利息的性质取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合同中对借款逾期后违约责任的形式进行了约定,则无论违约金的金额是否明确,逾期还款利息均属违约金;反之,如果合同中对借款逾期后违约责任的形式没有约定或者只约定了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则逾期还款利息的性质为损失赔偿或者继续履行
28.逾期还款利息不属法定孳息,理由如下逾期还款与逾期付款不同逾期还款利息与逾期付款利息非常相似,两者相关的规定往往也互相参照适用,但其实质有不同之处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债权人款项的行为,其基础法律关系可能为任何合同法律关系逾期付款导致的结果是由于债务人延迟支付,债权人本应获得的资金利息无法获得,故将其认定为法定孳息较合理而逾期还款是指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其基础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与金钱债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借款合同是出借人让渡一定时间的资金使用而获得利息收入,而借款人为取得一定时间的资金使用而支付一定利息的合同,可见,利息就是双方对资金使用的约定价格因此,将逾期还款利息认定为法定孳息与借款合同双方的本意不符
29.逾期还款利息不属法定违约金,理由是我国现行法律取消了法定违约金制度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则违约金责任无适用的余地因此,违反合同约定逾期返还借款的,无法定违约金适用的余地
30.关于违约金的补偿性与惩罚性问题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质;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金兼有赔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违约金与损失相等的部分,应解释为赔偿性质,超过损失的部分,属于惩罚性质无论借贷双方是约定违约金还是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是否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对于逾期利率的约定均应以赔偿出借方的损失为主,以惩罚借款人为辅
31.当事人对逾期还款利息约定为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计算的损失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计算的损失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理由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将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并列规定,表明两者的性质是相同的,因此该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违约金数额与损失赔偿金数额的性质也是相同的,两者理应适用一致的调整规则
3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双方在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时的处理方式这一条款分为两层意思,一是出借人可以借期内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二是利率不得超过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出借人以借期内利率上浮一定比例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33.关于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问题逾期还款利息的性质为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借款人在清偿借款之前其违约的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故应当由借款人承担直到全部清偿之间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了计算方法与标准,与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并不冲突也不重复,两者可以分别适用
34.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同样适用于逾期利率【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的处理【要点提示】
35.逾期还款利息(罚息)是由于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就尚未归还的借款向出借人支付的处罚利息无论是金融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借款人均应当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36.金融贷款的借款人在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还款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下,都应支付罚息,且罚息利率比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要高其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
37.《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对金融贷款和民间借贷均适用根据该条规定,在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的支付不以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为前提,即使未作约定,出借人仍然可以请求存在逾期未还款行为的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同时,在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的支付不以借款期间内收取利息为前提,即使是无息借款,出借人仍然可以请求存在逾期未还款行为的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38.关于逾期利息的性质,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认定,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在此种情形下,因《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故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逾期利息不应属于违约金,可认为属于损失赔偿第二种情形,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的支付,但未约定逾期利率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借期内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既未约定逾期利率,也未约定借期内利率的,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在此种情形下,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和具体数额仍非双方约定,认定其属于违约金较为牵强,其性质仍为损失赔偿第三种情形,出借人和借款人不仅约定了逾期利息的支付,还约定了逾期利率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要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故此种情形下,逾期利息的数额可以通过双方约定予以确定,其实质具有违约金的性质所以,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下,逾期利息的性质实为违约金的一种
39.按照产生方式不同,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自我国(原)《合同法》颁布后,不再强调法定违约金,只规定了约定违约金,即违约金的适用需以当事人有约定为前提
40.按照性质分类,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其作用在于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考虑到因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另一方面,只是在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才可请求适当减少,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大于部分即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因此,《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赔偿性的,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41.按照是否区分违约行为的类型,违约金可分为概括性违约金和具体性违约金概括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作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
6.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的,应当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的事实进行查明关键看双方能否提出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够提供有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应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如果主张无利息约定的一方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或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视为没有约定利息”
7.《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限定范围是借期内利息,即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对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而不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要点提示】
8.《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未对长期利率和短期利率作出区分,而是作出统一规定[]
9.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公告2019第15号),自2019年8月20日)起,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新的形成机制报价并计算得出所谓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Rate,简称LPR,又称贷款基础利率,是基于报价行自主报出的最优贷款利率计算并发布的贷款市场参考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各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目前,对社会公布的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LPR报价行目前包括18家银行,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各报价行以
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并向
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于当日9时30分公布,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LPR报价行成员目前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西安银行、台州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广东顺德农商行、渣打中国、花旗中国、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浙江网商银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获取
10.综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施行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利率如何确定问题时,可参考下表民间借贷案件利率畚考表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借贷合同计息期间利率标准受理时间成立时间合同成立时至
2020.
8.20之前不考虑借款返还之日“二线三区”利率最高24%合同成立时至
2020.
8.19“二线三区”利率最高24%
2020.
8.20之前
2020.
8.20至
2020.
8.20之后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借款返还之日合同成立时至借
2020.
8.20之后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款返还之日【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至I」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预扣利息的处理【要点提示】1L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三个方面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形成借贷合意;二是借贷内容;三是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12.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具有推定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借款合意且已以债权凭证方式确认按照载明本金数额收到款项,即借贷事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借款人应对其本人签名确认的内容负责,按承诺还本付息即依此证据应初步认定借款事实已经发生,且出借本金数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一致
13.对出借人主张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金额为实际出借金额,借款人以利息提前扣除抗辩的,一方面应认可债权凭证的初步证据效力,推定债权凭证载明金额为本金,另一方面应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凭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是否为实际本金
14.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出借人事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并不导致该合同无效,而是按照实际使用的资金金额来确定借款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对于借款本金数额,应从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各种证据的内在逻辑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5.在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推定为本金的情况下,应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抗辩作不同的处理:一是借款人提出借贷事实尚未实际发生的抗辩的,应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有关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进行综合判断二是借款人主张出借人提前扣除利息的,应初步判断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具有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在存在合理怀疑时,应要求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本金数额已经实际发生三是借款人主张出借人将已发生的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应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已发生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16.如果借款人能够证实或者出借人认可利息已经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则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也应当根据扣除之后的本金数额计算并返回利息
17.出借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本金数额归还借款的,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借贷合意的事实,以及按照债权凭证载明的数额已经实际交付款项的证据,如汇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此时,如果不存在疑点事实,可以认定出借人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借款人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实际支付款项,借款人抗辩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的,比如债权凭证载明的大部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而其余部分款项以现金交付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与债权凭证载明数额的差额以现金交付事实的,应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8.在出借人主张债权凭证载明金额即为实际出借本金数额,借款人主张利息提前扣除、债权凭证载明金额与实际收到金额不一致,待证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真伪不明时,应当根据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进行确定【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民间借贷中的复利【要点提示】
19.复利是与单利相对应的概念,又叫利滚利,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即除最初的本金要计算利息外,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再生利息,由此产生的利息称为复利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专门对复利问题进行规定,关于复利仅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规章这一层面上
20.目前的金融机构贷款除有特别规定外,均可以计收复利复利分两类或者说是两种计算复利的情形一类是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月或按季计收复利,第二类是对于逾期贷款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另外,信用卡透支可计收复利
21.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不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最高司法保护限度的,应当予以支持;超过最高限度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中的〃前期和后期是相对而言的,对应的均是计息周期计息周期可以是年、月、周、日等多种,即一年内可能多次计息对于不是以年为单位的计息周期,通常将约定利率换算成年利率
23.对于当事人在借款期间内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本金数额应尽量按照债权凭证上记载的认定如果可以查明新的债权凭证上记载的本金的确由之前借款本息结算而来,则相关利息的计算应当符合民间借贷中关于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即不仅新的债权凭证出具之前的借款利息要在最高司法保护限度之内,出具之后新计算的利息也要受到该限度约束后期本金金额认定后,即可以后期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约定利率予以计息但是,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即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借款人尚未支付该部分金额,出借人请求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该部分金额,请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只规定了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情形下的复利问题,如果当事人以其他形式约定复利的,也可参照该条规定予以认定
25.在连续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形下,认定本金和利息至少需要分两步计算第一步,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逐步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第二步,依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司法保护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与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6.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双方当事人对部分事项重新作出约定,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在此情形下如何认定本息数额及司法保护上限,不能机械地理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针对的是不存在借款金额变动的情形,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部分款项,致使后期借款本金小于最初借款本金,则借款本息及其司法保护上限的计算方式应当相应调整,应以后期借款本金(即最初借款本金-借款人已偿还部分)作为计算基数,以之后的期间作为借款期间来计算本息和司法保护上限【相关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