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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供用气合同(南京)供用气合同(南京)合同编号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供气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气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燃气平安管理规定》、《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供气方和用气方双方协商,签订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检定
三、有义务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自身燃气器具符合相关规定、用气设施平安牢靠
四、根据合同商定的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根据合同商定的气费支付方式支付气费
五、用气方不得私自变动、更改、损害供气方的燃气设施,不得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和私自向第三方转供燃气
六、有义务协作供气方进行平安检查、抄表等业务工作第八条违约责任、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气方的责任性事故,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2.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3.由于政府行为而造成燃气停止供应、气压降低及气质低于合同标准,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担当赔偿责任、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未根据合同商定的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2.用气方未按合同商定交纳气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供气方加付所欠气费%的滞纳金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气种类为自然气
三、估计用气量立方米/年;立方米/月;立方米/日第二条供气方式、质量和压力、供气方式通过管道输送,全天小时连续供气、燃气质量自然气执行标准
三、供气方保证调压箱或者流量计的出口压力不小于千(兆)帕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用气的价格供气方依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和用量,根据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燃气定价规章执行
1./M3;生活用气客户元(122其中锅炉用气实行季节性价格每年冬季月至次年月)的/M3,(311供气价格为元其余月份月至月)的供气价格为M3o元/
2.M3;机关团体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气客户元/(122其中锅炉用气实行季节性价格每年冬季月至次年月)的/M3,(311供气价格为元其余月份至月)的供气价格为M3o元/
3./M3;工商服务用气客户元(122其中锅炉用气实行季节性价格每年冬季月至次年月)的/M3,(311供气价格为元其余月份月至月)的供气价格为M3o元/合同有效期内燃气价格调整,按政府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与气费的支付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采纳型号为燃气流量计
2.燃气的计量双方以上述流量计的实际读数进行结算,单位为标准立方(20℃)
101.325米“标准立方米〃指温度为二十摄氏度、肯定压力为1千帕条件时干态燃气所占的各边长为米的立方体积燃气量
3.采纳按月抄表结算的方法,抄表后次日起日内用气人付清气费若用气方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可在气费付清后的个工作日内到供气方指定的部门领取用气方如对抄表的读数有异议,应在抄表后的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流量计如消失故障或检修停止计量,停止计量期间的用气量按下例第方式确定1上次抄表日起至发觉停表日止的日历天数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2最近一个结算周期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
5.气费的支付用气方在每月用气前,按月估计气费的%计元支付气费,月末依据实际用气量结清全月气费月估计气费可依据用气方上一年度平均月用气量或本年月平均方案用气量进行调整
6.气费支付方式采纳下列第方式支付:1同城特约托付收款方式
(2)到供气方指定的地点部门交纳支票或现金Nm3第四条对日用气量超过的大型工商用户的用气商定用气方充分理解自然气调峰运行的保供需求,用气人的用气设施应具备可以使用其他备用能源的力量,并自愿协作供气方采纳其它备用能源以缓解自然气的供需冲突每年月至次年月或意外消失的高峰供气时期,供气方经市政公用部门批准可以停止供气,用气方应使用其他备用能源过渡或补充第五条供、用气设施管理权分界与维护、更新供、用燃气设施的管理以流量计为分界点,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管理、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更新和平安检查第六条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有权对用气方的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平安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二、有权制止用气方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用气有义务根据合同商定的压力、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方供气
三、用气方逾期不交纳气费,依照相关规定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收取气费滞纳金
四、用气方燃气设施或者平安管理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用气的、或拒不交纳气费、气费滞纳金,供气方经市政公用部门批准,可以停止供气并不免除用气方连续履行付款的义务
五、供气方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确需降压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小时予以公告,告知用气方,因不行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状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准时告知用气方
六、供气方若转换气源时应在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详细的转换事项事先告知用气方
七、供气方设置小时的客户询问、报修服务电话:详细服务内容见营业厅服务承诺第七条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督供气方根据合同商定的压力和质量向用气方供气、有权要求供气方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