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禁止经营食品制度禁止经营食品制度
一、目的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本制度明确规定禁止经营食品的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本制度
二、禁止经营食品的行为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没有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禁止食品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3)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7)超过农药安全使用标准采购的蔬菜、水果等食品;
(8)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或者加入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9)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生产经营禁止销售的食品禁止销售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6)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监管措施
1.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禁止销售的食品采取查封、扣押、公告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处理
四、附则
1.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