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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是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为了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落实各自的责任,特制订制订
1、学校教职员工人人都是安全员,按照学校安全责任区域(以班为一区域)的划分,该区域负责人为区域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区域范围内的人、事、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及时上报安全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2、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各自区域的安全隐患以及书面形式及时向安全员或学校安全领导组成员汇报,不报或隐瞒不报者则发生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3、对上报的安全隐患,因安全员或安全领导组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人)负主要责任
4、因第一责任人敷衍失职,不仔细检查,而被安全员或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则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5、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安全员负连带责任
6、对安全管理松懈,事故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安全经费投入为次
(二)如果是人员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监督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I,特种设备监督、安全工器具的检验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监督系统为主,生产技术系统为次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
(二)下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门人员组成第六条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受理被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配合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39;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三)公司所属单位组织落实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第四章责任追究方式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分: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三类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第五章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第十条发生较大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间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第十一条发生一般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大过或降级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第十二条发生恶性误操作事件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至通报批评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通报批评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诫勉谈话至警告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诫勉谈话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第十三条隐瞒事故的处罚
(一)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误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隐瞒二类障碍、责任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事故如实上报第十四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第十五条其他规定
(一)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执行上级公司处理决定
(二)对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的处分比照本单位负责人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除以上处理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第六章其他第十六条本制度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事故第十七条事故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十八条负次要责任(或管理责任、一定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类、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类、本级)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足、人员安排不到位,由主要监督领导负主要责任
7、在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部门(区域)负责人,安全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一次警告、二次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和部属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部属单位依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第四条部属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第八条部属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部属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或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的;
(三)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者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监督整改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部属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的;
(二)未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把关职责的;
(四)未予以查处或者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的;
(五)与当事人串通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评价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部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部管干部的责任追究由部组织实施,非部管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单位组织实施部对部属单位及非部管干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部提出的意见实施责任追究纪检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对部属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安全生产约谈;
(二)挂牌督办;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第十三条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离岗培训;
(三)停职检查;
(四)调离岗位;
(五)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处分及相应的组织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第十五条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第十六条下列安全生产事故,不予以追究部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二)有证据表明部属单位及人员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第十七条部属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职责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要求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上级仍坚持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由作出该决定或者命令的上级承担责任第十八条部属单位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
(二)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协调或者参与应急处置,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第十九条部属单位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干扰、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二)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12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未吸取事故教训,补充、完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制度的第二十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三)将调查认定的问题及拟给予的责任追究初步意见告知拟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
(四)拟被责任追究单位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并重新研究,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五)按责任追究事项及职责分工,报本级党委(组)或者行政部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六)按照责任追究决定,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第二H一条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二)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事实;
(三)认定的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决定;
(五)不服从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日期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人员在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部门应当汇集有关材料形成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档案第二十六条部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上级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实施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总体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分析、强化责任制的措施、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案例第二十七条部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是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管理文件等赋予的相关单位、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章追究对象及责任划分第三条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执行其中正职包括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副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第四条责任划分
(一)如果是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I,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全监督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