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妇幼保健院病理科院际会诊制度
1、具有高级职称的病理医师方能接受院际的病理学会诊
2、对诊断时间较久的病例,当考虑到当时对疾病的认知程度、当时的技术条件和诊断标准,对疾病进行一定的解释
3、诊断意见必须有会诊病理医师的签字
4、需要补做免疫组化、特殊染色及分子病理检查才能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方说明收费标准、检查所需要的时间,并征得患方的同意
5、电话咨询中只负责告知会诊报告是否己经签发,不得透露报告的内容,以保护患者的隐私对接受院际病理切片会诊的病理医师有明确的授权,落实到人
6、会诊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