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4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合同文件总承包人分包人日期年月20114对分包人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和照管,以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全面符合整体工程的各项目标;6分包人必须严格按工程有关文件采用的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图要求组织实施,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就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向承担直接责任⑺任何由于的材料使用不当或材料不合格或施工工艺、方法不符合要求及施工程序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及安全隐患,应承担全部责任8及时向总承包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报表并对报表的正确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9自行组织和配合与监理的预检、隐检、试验等达到工程合格标准所要求的一切工作,提供满足专项验收要求的所有技术资料10负责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清理,并负责运至总承包人指定的消纳地点11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责12按照规范及档案馆要求及时填报分包人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各种相关技术资料,并将填报的各种资料整理归档包括竣工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完整的提供给总承包人,配合总承包人做好向档案馆移交资料的工作,并对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如移交过程中出现问题,分包人负责整改并确保顺利移交13分包人不配合总承包人管理,不服从总承包人现场的领导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14造成总承包人、建设单位现场设施临时道路、场地、水电管线的损坏,分包人应按照损坏的实际损失如数进行赔偿15提供给总承包人的技术资料字迹模糊不清、数量不足的,总承包人有权退回或拒绝收集分包人确保所承包的工程验收合格
5.2遵照分包合同工作除法律禁止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外,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进行分包工程施工、完工并保修在涉及或关系到合同工作分包工程的任何事项上,分包人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监理和建设单位的指示分包人任何不遵守分包合同的行为都应被视为违约,并应对自己的任何性质的违约行为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除分包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违约金支付方式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分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额度约定如下分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后,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将此类违约行为的性质以及这种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影响通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核实后,分包人应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建设单位可以从分包人按照本分包合同应得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
5.3临时用地分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分包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自行安排并应认为相应的费用已含在分包人的分包合同价格中
5.4现场施工方法分包人应对为实施分包工程而进行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
5.5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包人应当为完成分包合同设置合理可行的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但是,除非事先获得对方同意,分包人不应从为总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设计人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工人除非事先获取总承包人的书面批准,分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总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撤换其在现场他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代表a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b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c不遵守分包合同的约定;d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分包人应在总承包人提出此类要求后14天内选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1.16劳动力的组织及劳动保护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并支付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遣返除此以外,分包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a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分包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分包人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分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b分包人应为本分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c分包人应为本分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分包人还应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
1.7特殊工种分包人为本分包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权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信号工、架子工、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1.8施工扰民和民扰分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分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分包人应保证建设单位不会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
1.9分包人潜在责任和义务如果任何为本分包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分包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总承包人、建设单位或任何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也未在本分包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理解为分包人的潜在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分包人不得就此类潜在责任和义务主张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分包人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报价考虑不周、疏忽缺漏、计算错误等的补偿要求
5.10分包人已到工地踏勘充分了解工地情况,在合同价中费用,具体实施需统筹安排并满足施工直至验收,其费用结算不再调整建设单位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并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第6条分包人代表
5.1分包人代表本工程分包人代表是王辉本款所指的分包人代表应为分包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的项目经理分包人代表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本分包合同而言,经分包人任命的并且按照本款已经取得总承包人同意的分包人代表(代表分包人)应是分包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分包人代表(代表分包人)应受理分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分包人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人、监理和建设单位分包人代表以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周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天,并且保证现场每天8小时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场,否则将视为分包人违约,并且建设单位将因此有权从任何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处以叁仟元/人次的违约金,但最高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分包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三
6.2分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分包人代表不可将其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任何其他单位人员第7条工程监理
6.1委托监理在整个总包合同期内,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整体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除非在分包合同中已经注明,建设单位应在分包合同签署之日后,在工程开工以前,将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的名称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6.2监理的职责和权力监理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力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分包合同行使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a监理无权修改分包合同;b所有由监理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只要与本分包工程的人员、分包合同、价格、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质量、建筑使用功能、材料和工程设备审批等有关,须事先经过建设单位的审核并批准,并有建设单位或其合法授权人的签字,通过总承包人转达,方可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c建设单位有权在任何时候决定将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监理的某些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其他机构、咨询单位或个人建设单位在做这种决定后7日内,应将这种决定的细节以书面方式通知包括监理、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内的各相关方如果发生这种委托,则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监理的职责和权力应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机构、咨询单位或个人来行使,分包合同中相关条款也应做相应的解释(d)当监理和建设单位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建设单位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6.3监理代表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总监及总监代表(代表监理)应是监理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并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7.4通知改正如果分包人未能根据分包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分包工程,监理可通过总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要求他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第8条总承包人、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宽恕
8.
1、总承包人、监理或建设单位就分包人对分包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责任和条件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总承包人、监理或建设单位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分包合同文件的约定处理分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能被理解为总承包人、建设单位放弃分包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与上述违约有关的权利和赔偿要求第9条分包合同工作内容
9.1第
2.3款中提及的构成本分包合同的所有分包合同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分包人分包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由上述分包合同文件所定义的分包合同工作内容包括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发出的任何指示所带来的工作、分包合同中写明的或隐含的由分包人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分包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分包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工作第10条现场勘察
10.1应当认为,分包人在正式提交报价书之前,已经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以及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的勘察和检查,并且已经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向总承包人获取了足够的澄清和解答分包人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任何理解、推论或解释负责第11条开工
11.1分包人应按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时间进场并开工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开工通知中约定的进场日期即为分包工程开工日期为了保证在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分包人应在进场以前做好分包人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分包人为了完成分包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分包人不应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主张任何费用补偿第12条分包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
12.1本工程的分包合同工期是指自分包人进场开工(以第
11.1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至本分包工程全部完工的完工日期之间的期限本分包工程在完工日期应达到的全部完工的标准应为分包合同范围内工作全部竣工并完成北京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要求的所有单项验收或竣工条件(如果有),并且只要适用,还应当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整体工程完工条件第13条进度计划
13.1提交进度按监理和总承包人、建设单位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监理和总承包人、建设单位提交一份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以获取监理、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的批准无论监理和总承包人、建设单位何时需要,分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为保证该进度计划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说明,以供监理和总承包人、建设单位参考
13.2保证进度计划分包人应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第
13.1款中批准的进度计划进行,任何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3.3施工进度分包人必须服从总承包人的管理,不得因自身原因影响整体工程的施工进度在分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如果监理或建设单位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施工进度不符合第
13.1款中批准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完工期限要求,则监理应将此情况通过总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在监理或总承包人、建设单位的同意下,立即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完工期限要求分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支付附加费用如果为此分包人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节假日进行任何工作,分包人应自行办理任何必要的许可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第14条误期责任
1.11误期违约金误期违约金按日计算,误期时间(日)自第
12.1款中约定的(含据第15条工期延长而调整的)完工日期起,至按第12款确定的实际完工日期止同时,分包人应承担建设单位的一切损失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①工期每延期1天,向建设单位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超过合同总价3%时,总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由此造成整个工程项目工期延误的,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
②承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分包单位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单位有义务无偿返工、重新翻修、修复,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验收合格为止,并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按分包单位违约处理,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③对建设单位而言,分包单位违约总承包单位需负连带责任,按上述两条内容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第15条延长工期
15.1延长工期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a不可抗力事件如第28条所述b在分包人没有任何过错的前提下,监理、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基于整体工程工期、质量或其他目的,而向分包人发出的停工指令当本款上述原因导致任何属于可以证明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延误时,分包人可以申请延长工期建设单位应在与分包人和总承包人进行适当协商之后决定,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完工日期应随此延长的工期做相应的调整;分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任何额外的费用
15.2延长工序的程序分包人为了获准第
15.1款所述的延长工期,他必须a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后的14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并同时抄送一份给建设单位、监理;b上述通知之后的14天内,或在总承包人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内,向总承包人提交分包人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总承包人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该详情报告应同时抄送一份给监理、建设单位否则,建设单位可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任何决定第16条工程质量
16.1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若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16.2质量等级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本分包工程所在的整体工程的质量等级为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分包人必须保证其承包范围内的本分包工程的质量达到同样的质量等级,并有义务配合总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质量等级分包人已经充分考虑到总承包人为实现此质量等级而需要分包人实施或配合的工作
16.3质量标准合格
16.4质量违约金由于分包人原因致使整体工程未能实现第
16.2款的质量等级或第
16.3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则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额为分包合同总价的5%百分之五,并就总承包人因此向建设单位承担违约金责任予以全额补偿,该质量违约金额可以由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或由建设单位直接从分包人任何应得的款项中扣除工程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的,分包人应在建设单位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无偿更换、维修、整改,工期不予顺延分包人未能在建设单位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总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17条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17.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a符合分包合同约定;b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总承包人JO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包人q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达成一致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建设单位签订本分包工程合同协议书,未尽事项均按合同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建设单位在本分包工程中的责任为合同价的调整,工程结算价审批,各阶段工程款拨付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1.工程范围分包人负责提供项目所需基础预埋件、接地钎猫和接地扁铁,负责提供通信铁塔金属材料、材料镀锌和整体组装,负责组装铁塔时周边防护措施搭建
2.与总承包人的配合分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服从现场总承包人的管理,与总承包人积极配合协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技术质量方面、施工的合理衔接方面、工期的统一控制等
3.其他工作分包人负责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在上述承包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与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办理现场移交和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资料、竣工图等)工作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工日年5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5月15日(c)符合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已封样产品
1.12所有在分包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总承包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如果分包人使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分包合同的规定,总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主张赔偿,由此造成的延误不予顺延
17.3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检数量要求进行检验如果监理单位提出以上数量以外的检测要求,合同约定,检测合格建设单位承担此项检测费用;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7.4拒收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分包合同中约定为分包人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分包合同的约定,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应立即通知分包人同时说明理由分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分包合同约定否则,总承包人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分包人退还此前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18条样品
18.1样品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在分包合同中列明的以及虽然分包合同中没有列明但分包合同中对其质量标准、性能、规格、档次、厂家或品牌有要求或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在用于工程的28天之前,向监理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和审批
18.2样品批复监理应在收到分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并附上监理的书面审批意见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在收到通过监理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分包人他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监理)分包人应根据总承包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未能在分包人按
18.1款报送样品后7天内给出书面批复,分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尽快批复如果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已经批准第19条工艺检验
19.1对工序工艺的检验对于按分包合同约定必须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分包人应同总承包人、监理和建设单位商定对其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分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总承包人、监理和建设单位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
19.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被覆盖、包装或隐蔽之前,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总承包人、监理和建设单位的批准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通知总承包人和监理参加检验检验过程中由分包人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分包合同约定,总承包人和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分包人可进行包装、覆盖、隐蔽和继续施工,如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则执行第
19.3款
19.3不合格品的处理如果上述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符合分包合同的约定,则总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a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b用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c拆除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如果分包人未能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或者若指示中没有规定时间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则总承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相关费用由此造成或伴随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分包人承担第20条检测
20.1本分包工程所有检测工作及发生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此项检测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第21条总承包人、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21.1本分包工程中所有材料均由分包人采购,总承包人、建设单位不提供任何材料和设备第22条付款计划和计量
22.1按付款计划支付鉴于本分包合同采取固定单价合同形式,所以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需要对形象进度进行工程量审核
22.2工程量计算规则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适用于本分包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所描述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该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本分包合同下任何性质的工程以及分包合同外工作、洽商和变更的计量如果上述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缺少或不适用相对应的计量规则或约定,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工程量计算的原则或者由总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和分包人商定任何补充的规则用于工程计量目的
22.3工程计量当建设单位要求对分包人申报的工程或工程变更进行计量时,分包人应立即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总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进行上述审核或计量并提供总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分包人未能参加上述审核或计量工作,则由总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进行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被视为是正确的计量对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分包人应准备好相应的图纸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这些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应事先提请总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对上述永久工程进行计量的依据第23条分包合同价格
23.1分包合同价格本项工程由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设计,需要专家论证的应报专家组论证、批准后,作为工程实施方案,根据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合同价款是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分包合同价格是协议书中约定价格除
23.3款约定的情况以外,分包合同价格固定包死,任何情况下不予调整但未做部分或质量不合格部分应从合同总价中扣除该款项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所谓固定单价合同,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报价应包括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单项工程(清单子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分包单位自行的让利幅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单价包干不作调整对“固定单价合同”的进一步解释如下a)签约以后,合同内工作范围约定的承包范围包干,总承包人不接受由于专业承包人对工作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的任何索赔;b)签约以后,合同内工作范围的所有项目单价或价格包干,任何情况下,单价不得调整,总承包人不接受任何基于专业承包人对单价或价格的组价不当或对于人工、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的判断或获取出现差错而引起的任何索赔;c)本工程的工程量以总承包人、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分包人共同确认为准;d)专业承包人应当充分理解总承包人在合同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已经在合同单价中全面体现
23.2计价和支付货币本分包合同下的计价、支付和结算均采用人民币
23.33分包合同价格的调整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除下列情况外,第
25.1款中所指的分包合同价格不可调整a工程变更;b图纸范围外新增减项目以上所述对分包合同价格的调整应限于对上述因素影响所涉及的工作子目或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任何根据本款调整后的分包合同价格适用于本分包合同下任何性质的计价、结算和支付
23.4税金和政府费用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a分包人在其分包合同价格中应包含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税金或收费;b任何根据分包合同第25条发生的变更,或依本分包合同任何条款分包人应得到的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价格调整及任何追加或扣减费用的计价均应视情况计取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税金或收费;第24条工程款的支付
24.1专业分包单位须于合同签订并到达约定部位时才给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款以人民币按以下方式支付1分包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建设方支付60%工程款;2其余工程款,待分包单位结算完成并审计审核通过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24.2支付建设单位应按
24.1条规定支付给专业分包人
24.3拖期支付.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建设单位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根据第
24.1款应支付的任何款额,建设单位可以与分包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建设单位应按照延期付款协议的约定向分包人支付
24.4保留金的扣与支付按
24.1条款执行对于建设单位按照本款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不必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利息或收益第25条变更
25.1变更如果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对工程合同范围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则建设单位通过监理指示将所约定变更事宜应下发给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根据监理指令向分包人下达变更指令进行下述任何工作,分包人应遵照执行a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b省略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c改变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e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分包合同作废或失效,但对所有上述变更对工程价值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按第
28.3款计价如果变更是因为1分包人的违约或毁约;2分包人自身施工的方便;3施工措施需要;4二次设计和深化设计以及为满足设计人要求而进行的重新设计或修改;5分包人应对此负责任的原因;6分包人为满足或符合本分包合同第
5.10款的约定则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的费用应由分包人承担,并不受第
28.3款的约束
25.2变更的指示没有总承包人、监理及建设单位的书面指示,分包人不得作任何变更如果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变更造成而是因为工程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不符,则监理不必为此发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指示由于分包人是设计、施工一体化,由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不予调整费用,工程量减少相应减少费用
25.3变更的计价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第
25.1款所述的所有变更以及任何需要按本合同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以下称为“变更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价1与报价中相同或类似的变更工作的价格,按照原报价进行计价2对于与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变更工作的价格,由分包人在发生变更前提出变更价格,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如分包人未提出确认价格要求,视同该项变更工作不发生经济费用或此项经济费用已在原报价中综合考虑需要变更价格之组价原则为a《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b各项取费费率执行原投标报价中费率标准c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类型材料价格计算d经双方确认后发生的变更导致的“单份、单项、单个子目”变更增减金额3000元以内含3000元,其增减额不予调整变更增减金额3000元以外,超出部分经总承包人、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审核后调整专业承包人应及时上报洽商变更,超过15日未上报的视为此洽商变更不发生经济费用(减帐洽商除外,减帐洽商变更如专业承包人在15日内未上报,经发现后按减帐洽商费用的2倍扣减)第26条索赔
26.1索赔通知无论本分包合同有无任何其它约定,如果分包人根据本分包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其它有关约定希望索赔任何追加付款的话,他都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3天内,将他的索赔意向通知总承包人、建设单位,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监理总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的申请后4天内审核完毕并提交给建设单位审核,分包人需配合总承包人、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核手续若索赔申请因非总承包人原因产生争议,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总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
26.2同期纪录当第
26.1款所指的索赔事件发生时,分包人应做同期记录,用以支持和证明其索赔理由根据第
26.1款,总承包人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对此类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以指示分包人继续保持合理的同期记录,但这种审查和指示本身并不表明总承包人确认分包人的索赔理由分包人应允许总承包人及建设单位审查所有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并在总承包人要求时,向总承包人提供记录的副本
26.33索赔报告根据第
26.1款发出通知后4天内,或在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可能同意的其它合理的时间内,分包人应报送给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一份说明索赔款额、索赔理由和索赔证据的详情材料当据其提出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详情报告应视为阶段性详细报告,分包人应按不少于7天或总承包人可能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发出阶段性详情报告作为进一步提出索赔的依据在向总承包人持续发出阶段性详细报告情况卜,分包人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3天之内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并在该报告中阐明分包人的全部索赔要求
26.4未能遵守规定的程序如果分包人在寻求任何索赔时未能遵守本条第
26.1款约定,则视为分包人放弃索赔权利如果分包人在寻求任何索赔时未能遵守第27条其他各项约定,他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不超过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依据同期记录进行核实和估价的索赔总额
26.5发生索赔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分包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a单方违约导致分包合同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b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c索赔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第27条不可抗力
27.1不可抗力按照相关法律条文中约定执行第28条保险
28.1保险责任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工程一切险含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以外,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由分包人统一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分包人自己的施工机械设备保险、分包人自己的雇主责任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等上述保险应由分包人自己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第29条担保不适用第30条转让和分包
30.1分包合同转让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分包合同中或分包合同名下的任何好处或利益进行转让,否则,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0.2分包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劳务分包除外第31条工程完工和移交
31.1完工验收的条件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分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分包人方可按第
31.2款约定申请完工验收a分包工程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完毕;b完成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要求的所有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的报装、开通、验收备案手续并确认;c实现分包工程的调试并具备使用条件;d按第
32.3款竣工资料齐备完整;e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完工条件
32.2完工验收如果分包人认为分包工程已具备第
32.1款中约定的完工验收条件,分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各方应根据本条约定进行完工验收分包人应至少提前14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监理、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说明在该日期后分包工程将具备完工验收的条件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监理应在此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之后14天内组织总承包人、分包人、建设单位和设计人,按照本分包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规定的程序对分包工程进行完工验收
32.3未能通过完工的验收如果分包工程未能通过完工验收,则分包人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分包工程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应根据第
32.2款重新通知一个新的日期,要求在该日期之后7天内监理组织重新验收,以此类推,直至重新验收通过但是规定,这样的重新验收的次数最多一次,如果重新验收仍然未能通过,则自重新验收未能通过之日起至最终的验收通过之间的时间均应理解为本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延误,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总承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并承担总承包人一切损失及总承包人因此向建设单位支付的违约金”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本合同价款暂估为金额(大写)陆分(最终合同价款以审计审定金额为准)¥元
2、合同价款的支付1)付款方式分包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建设方支付60%工程款;2)其余工程款,待分包单位结算完成并审计审核通过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3、总承包人的管理服务费按结算总价的1%计取,总承包人的管理服务费不计入本承包合同,价款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总承包人支付
4、分包人工程款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预算清单及附件3)合同条款4)国家和地方规范、规程和标准5)合同图纸6)往来函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分包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分包人向建设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建设单位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4月15日
32.4通过完工的验收如果分包工程通过了第
32.2款所述的完工验收或第
34.3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日后7天内向分包人颁发由总承包人、监理、分包人、建设单位和设计人五方共同签署的完工验收证书,完工验收证书上应写明完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分包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32.5工程完工当分包工程按第
32.4款获颁了完工验收证书,即表明分包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可以按第
32.6款进行移交在办理分包工程完工移交前,分包人还应按照总承包人和监理、建设单位的指示,从现场撤除其所有的临时设施、机械、材料设备、人员,但经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同意的用于保修和办理移交目的的除外
32.6工程移交分包工程按照第
32.5款具备移交条件后7天内,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移交分包工程,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接受移交,且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应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移交证书第33条保修
33.1保修期在本分包合同中,“保修期”是指整体工程竣工备案表上注明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3.2保修范围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按本分包合同条件第8条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均在保修范围之内
33.3保修费用分包人应在第
33.1款约定的保修期内,负责第
33.2款约定的保修范围内的工程保修工作如果保修工作是由于下列情况引起的,则分包人应承担此类保修工作所发生的费用a所用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分包合同要求;b由分包人负责设计的永久工程或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任何失误;由于分包人的疏忽或者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其任何明确的或隐含的分包合同义务如果保修工作是由于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则保修工作的费用应由对相关缺陷负责的责任人承担
33.4维修服务分包人必须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常驻的维修机构,处理所有报修服务,该服务必须是持续不断24小时提供,分包人必须在接到报修通知后1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连续进行维修,直到完全修复
33.5维修保养期a必须为本分包工程提供贰年免费维修保养和终身维修服务,该免费保养期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b在免费维修保养期内,由于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和损坏,应予以免费修理和更换c在维修和更换之后,分包商应将损坏原因、补救措施、完成修理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提交总包方及建设单位d在免费维修保养期内,非原因造成的损坏,由负责维修,并收取成本费
33.6分包人未能履行保修义务在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分包人以后,如果分包人未能在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要求的时间内按照本条约定履行其保修义务,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在不限制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同时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分包人
33.7分包人对缺陷原因调查在保修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对于分包工程出现的任何缺陷或不合格之处,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可指示分包人在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指导下,调查上述情况的原因如果调查的结果表明缺陷的原因属于分包人责任,则分包人应承担上述调查所发生的费用,否则,此类费用应由相关的责任人承担
33.8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如果分包人已经完全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保修义务,则在第
33.1款中约定的保修期结束之日后14天内,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应向分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一旦颁发,即表明分包人的保修义务终止
33.9保修书在分包工程通过第
32.5款的完工验收后7天内,分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向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提交经签署的保修书保修书中应当按照本分包合同以及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关于工程保修方面的约定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保修期、保修范围、保修费用、分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缺陷原因调查、保修责任终止等内容保修书中关于上述内容的约定,不能违反第36条各款中约定的内容第34条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34.1安全措施与安全责任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分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以及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制定或批准的现场管理制度,并且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34.2环境保护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分包工程施工工作面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对公众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的后果分包人应保证在分包合同期间,现场中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分包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数值(如果有),也不能超过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数值(如果有)任何情况下,分包人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
34.3事故报告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人应尽快向监理、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报告事故的详情止匕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故时,分包人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监理、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以及任何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34.4有关要求关于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在总承包合同中有更为详尽的说明,分包人须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参照执行第35条文明施工
35.1保持现场清洁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人应始终保持分包工程施工现场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将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清除并运至总承包人在现场内指定的垃圾堆放地点
35.2有关要求关于文明、环保施工的有关要求及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有关措施,均应参照执行第36条质量管理体系和竣工资料
1.11质量管理体系分包人应按IS09000标准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和修补缺陷建立适当和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和修补缺陷的全部过程符合该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1.2过程记录分包人应按第
36.1款中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或任何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填写、整理并保存任何必要的过程记录这些过程记录应随时可供监理、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阅
1.3竣工资料分包人在按第32条申请工程完工验收之前,应按照木分包合同以及任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的要求和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全套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的准备和编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第37条违约责任
37.1分包人违约如果分包人a放弃或否认分包合同;b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第H款开工;c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示后48小时内履行按第14款发出的指示;d无视监理、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事先的书面警告,固执或公然忽视履行分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e已违反第14条;f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g未能遵守本分包合同的其它任何约定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总承包人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分包人时解除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可以雇用其他任何承包人完成工程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或其他上述承包人为完成分包工程可以使用他认为合适的那部分分包人的施工机械、临时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第38条争议
38.1争议的解决分包合同双方由于或起因于分包合同或工程施工而发生任何争议时,无论是在工程施工中还是完工后,此类争议须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者要求分包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均提请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分包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a单方违约导致分包合同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b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第39条专利权
39.1专利权的使用分包人应保护和保障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免于承担由于分包工程所用的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或供分包工程使用的任何分包人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第40条保密义务
40.1分包合同双方都应履行对分包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分包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分包合同或其任何细节或在履行本分包合同过程中获取的关于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的任何保密信息,所谓保密信息是指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任何没有向公众发布的信息第41条对外宣传
41.1分包人就本工程接受任何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报章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媒体等,下同采访之前,或向任何媒体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报道材料之前,其均应先行征求总承包人的意见后方可接受上述采访或提供上述报道材料如总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接受上述采访或提供上述报道材料,则在上述采访后形成的稿件或提供的报道材料正式发表、公布或以其它方式公开之前,分包人还应主动并促使相关媒体将上述稿件或报道材料先行报送总承包人及建设单位审查,待总承包人及建设单位审查完毕后方可进行正式发表、公布或以其它方式公开第42条贿赂
42.1如果总承包人或分包人(视情况而定)及其任何代理人或服务人员给予或提出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小费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以达到下列目的或企图(a)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分包合同有关的任何行动;(b)使该人员对与该分包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员表示赞同或不赞同,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分包人或总承包人(视情况而定)可在向对方发出通知后14天内终止分包合同第43条紧急情况处理
43.1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总承包人、监理或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安全目的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而分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类工作时,则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有权雇佣其他人员去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由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如此完成的工作是按照分包合同应由分包人负责并自费进行者,则所有随之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费用将由总承包人向分包人索回,并可由总承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但在任何此类紧急事件发生后,监理、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应在实际可能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分包人第44条地下文物(不适用)第45条后继法规
45.1国家或北京市地方立法机关颁布的任何法律、法规发生了变更,或国家或北京市地方立法机关颁布或采用了任何新的后继法律、法规,使得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发生了费用的增加或减少,此类增加不应导致分包合同价款的变化第46条分包合同文件的修改
46.1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分包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约定无效或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不应影响到本分包合同中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在任何方面使得本分包合同完全失效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且有必要对已经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或约定进行修改时,应本着不改变本分包合同的最终目的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本分包合同的最终目的不受影响的原则进行修改、协商和措辞对分包合同文件的任何修改,应经过与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同样的生效程序后方可生效第47条分包合同的完整性
46.2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第
2.3款中提及的构成本分包合同的全部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可能对它们的修改或补充)应是本分包合同的全部和完整的内容除此以外在签订本分包合同之前存在的任何谈判、协商、纪要、备忘录或协议等,除非在签订分包合同以前经双方同意或声明纳入本分包合同,均应视为无效
46.3后附工程量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第48条通知
48.1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为根据分包合同发出或接受通知、证书或指示的目的而指定的、总承包人、监理、分包人、建设单位、设计人地址在相应当事人进驻现场前7日内由相关当事人向其他各相关方以书面通知形式明确以上各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果地址发生变更,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第49条分包合同生效和终止
49.1本分包合同于双方合法代表人签署协议书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分包合同约定的双方各自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三方各执两份总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分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第二部分分包合同条件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在本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语及词句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是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及其附录、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分包工程合同图纸、预算清单以及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其他协议、书面承诺、往来信函、报表、纪要、备忘等所有分包合同文件的总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北京市石景山区园林绿化局总包合同“总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就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目的而签署的合同文件的总称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是指为建设单位认可并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总包工程施工单位分包人“分包人”是指为总承包人接受、建设单位认可并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监理)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规所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承包人“其他承包人”是指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雇佣的、从事分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其它工作的任何独立承包人及其工人
1.2书面形式本分包合同条件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合法授权代表人签署或盖章并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或由一种约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但随后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行确认第2条分包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1.1语言和文字本分包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
1.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分包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分包合同
2.3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2.
3.1构成本分包合同的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就此向分包人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
3.
3.2受本款上述约定的制约,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见合同协议书第3条图纸
3.1图纸
3.
1.1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的图纸设计,并完成施工方案设计的报审工作,按建设单位要求的套数免费制作
4.
1.2不论是建设单位免费提供的还是分包人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分包人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建设单位同意,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复印件、归类整理和交还给建设单位
3.2补充图纸和指示建设单位随时向分包人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完工或保修目的的图纸或指令,分包人应遵照执行第4条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的责任和工作
4.1总承包人基本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对本协议的工程施工内容的质量、进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负完全责任
2.及时向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及其他设施
3.及时为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现场和通道等,并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协调与同一施工场地其他施工人员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5.主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做好防汛工作及防汛物资的储备
6.对工程现场安全管理负总责,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工程安全协议
7.组织协调各分包人完成本工程全部实施直至验收、交付、保修
8.向分包人提供现场配合,汇总审核分包工程量,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9.支付款须由总包签字后进入下道审批流程
10.配合分包人移交档案馆资料的归档工作
4.2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a委托设计人对工程进行设计,并对设计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调;b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并对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进行定义且相应地通知总承包人;c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d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4.3总承包人为分包人提供配合和服务总承包人应为分包人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服务,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根据合同中约定,总承包人已从建设单位处获得本分包工程的总包服务费,并在该费用所含盖的范围内,免费为分包人提供的配合和服务包括1负责对分包人进场后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等进行全面管理总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违反现场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2在不妨碍总承包人使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分包人有偿使用总承包人现场内现有的周转性材料及工器具;3用于工地内提供足够及合理并符合要求标准的卫生设施供各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共同使用,并负责定时清理和保养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4提供工地上通路供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施工界面内的障碍,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5负责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搭建和拆除但因本分包工程须另行搭设和拆除的安全防护设施由分包人自行负责6负责现场整体的安全保卫7负责现场临水、临电的统一管理8总承包人可指示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将垃圾运至现场指定位置,由分包人自行运离工地,如分包人不运离,总承包人可视其情况运弃,并收取相应的费用9由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验收完毕并移交承包人后,由总承包人统一负责成品保护工作10总承包人负责配合分包人移交档案馆资料的归档工作11总包合同中的措施项目/其他项目中注明由总承包人提供的其它配合、服务12审查并向监理、建设单位提交分包工程款及工程结算报表13对工地红线范围内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及破坏,但工地内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物料和未完工程的看管由分包人自行负责14在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临时照明及电力和试验所需负荷;总承包人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15在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用水;总承包人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
4.4对分包人的协助除第
4.3款中列明的配合和服务工作以外,在分包人请求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完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分包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总承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分包人以协助第5条分包人的责任和工作
5.1基本责任分包人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履行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1分包人按照本分包合同完成的分包工程应完全符合分包合同并达到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2分包人应按照保修书的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3分包人应对本分包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责任4分包人负责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和建筑设计要求,进行通信铁塔的施工方案设计,并负责完成施工方案的报审及确认工作;5分包人应全面服从和配合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以及本分包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