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高风险诊疗措施特约谈话告知制度为了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和家属的知情同意权,防范医疗安全隐患,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特约谈话告知的对象有下列情形时,原则上应进行“高风险诊疗措施”特约谈话告知
1.
1.高风险重大手术患者;
1.
2.高风险重大介入手术患者;
1.
3.或器官摘除手术患者;
1.
4.特殊药物治疗患者;
1.
5.多器官功能衰竭患者的诊疗措施;
1.
6.有纠纷或纠纷隐患患者的特殊诊疗措施;
1.
7.外院转入我院的纠纷患者的特殊诊疗措施;
1.
8.存在精神心理障碍患者的特殊诊疗措施;
1.
9.临床医师认为需要特约谈话的其它“高风险诊疗措施:
2.特约谈话告知的程序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拟定特约谈话告知对象,由科室负责人审定,科室负责人安排谈话时间及地点如需医务部参加,则由科室提出申请,与医务部约定谈话时间谈话前由医务部派人审查患方参与谈话对象的身份,并主持谈话谈话告知按相关医疗法律法规进行,告知内容在告知书上载明,由参与告知的临床医师向患方宣读并进行必要的解释参与谈话告知的医患双方人员在谈话笔录或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务部指派人员参与谈话告知并作为见证人签字,谈话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高风险诊疗措施”特约谈话记录本》、谈话的录音录像由医务部存档备案
3.参与特约说话告知的医方人员人数及要求科室每次派12名医师参加;必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级别的〜医务人员参加说话告知如需医务部参加,医务部(包括律师)每次派12人参加医务部主持说话告知流程,需要时顾问律师〜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