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重大环境隐患督办制度1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遏制重大环境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重大环境隐患的督办3职责分工
3.1副总经理负责督促重大环境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3.2各部门负责按照督办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重大环境隐患
3.3安环部负责整改过程的监督检查4管理要求
4.1由公司副总经理组织实施重大环境隐患的督办
4.2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施督办a)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b)环境隐患反复整治长期不能消除的;c)环保治理设施不健全,运行管理不到位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停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污染或形成环境隐患的;d)被生态环保部门督查、督办、通报的环保问题;e)其他需要督办的重点环保问题
4.3符合督办的环保隐患,由安环部下达《重大环境隐患督办通知书》
4.4各部门在收到《重大环境隐患督办通知书》后,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3日内将整改方案提交安环部,安环部审核后交公司副总
4.5督办整改方案要包括下列内容a)隐患问题及危害程度分析b)整改措施和目标c)整改负责人d)整改完成期限e)整改期间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4.6督办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安全完成的,需提前15天提出申请,经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4.7督办期间,责任单位每周六13:00前报送当周整改情况若整改方案出现重大变化,应重新报送整改方案
4.8督办解除
4.
8.1被督办单位在督办完成后,应向安环部申请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向副总经理提出解除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整改材料
4.
9.2由副总经理组织现场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合格解除督办,验收不合格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问责
4.
8.3安环部对督办隐患进行汇总,建立重大环境隐患台账.
4.9逾期未完成督办且无书面延长办理时限的,或在督办期间继续污染环境的,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