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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建纬工程承包招》
11.甲方要求垫资施工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接到某项工程的招标邀请,了解到中标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需要前期垫资1000万元我公司觉得可以垫资施工,但又怕甲方投资资金不到位,导致垫资施工后垫资款不能及时支付给我公司而造成长期拖欠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如果甲方后期建设资金无法筹集或难以到位,将可能致使施工工程款及垫资款项难以及时支付,也有可能导致工程停工,形成“烂尾工程”,从而使贵公司的垫资款变成呆坏账【建纬支招】目前,工程垫资在法律上没有禁止,属于有效法律行为但为避免风险,贵公司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垫资款,否则贵公司可以拒绝交付已经完工的工程同时,贵公司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款的利息,如果甲方资金较紧张,一般会同意在合同中约定垫资款利息的另外,贵公司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垫资款的,应当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有可能,贵公司还可以要求甲方提供垫资担保
2.甲方拖欠工程款,分包人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分包了一商住楼工程中的弱电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总包单位还拖欠我公司100多万元的工程款我公司多次要求总包单位支付,但由于甲方拖欠总包单位800多万元的工程款一直不付,总包单位暂时没有资金支付拖欠我公司的工程款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工程建设中的这种工程款拖欠行为比比皆是贵公司要求甲方支付款项时,甲方往往以与贵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从而使贵公司束手无策【建纬支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贵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贵公司在诉讼或仲裁中可以将总包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甲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甲方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总包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总包人和甲方同时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进行诉讼或仲裁需要强调的是,甲方只在拖欠总包单位工程款项的范围内向贵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合同金额尽管不高,但分包人如果不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分包工程,就会导致整个工程无法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那么按照合同的
19.甲方拖延竣工结算时怎么办?【实务咨询】工程竣工后,我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因甲方领导离任,半年后,甲方新任领导才将竣工结算报告交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因为甲方不认可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某些签证,审核一年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出具意见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有施工单位曾无奈地把这种情况叫作结算拖而不审,审而不决,何时付款遥遥无期【建纬支招】首先,贵公司可以先和甲方确认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将有争议项目单列,与甲方另行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如果甲方没有协商的诚意,贵公司应尽快就整个竣工结算造价或有争议部分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和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避免一拖再拖此外,还有一个小技巧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量在专用条款
3.2款中约定“适用建设部369号文”,因为该文规定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2060天内,甲方应提出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否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这样一旦甲方拖延审查竣工结算报告,贵公司就可以要求甲方按自己计算的竣工结算造价支付工程款了
20.甲方通知保修质量问题时如何应对?【实务咨询】总承包某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不久,我公司接到了甲方关于该工程外墙渗水的维修通知书我公司认为该渗水问题与施工质量无关,属于甲方指定的门窗供应商门窗接缝没有密封所致我公司应该怎么处理?【建纬评估】如果贵公司对甲方要求不予理睬,甲方将会指派其他施工单位维修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对贵公司而言有两方面的风险一方面,渗水原因将难以查清;另一方面,维修费可能大大高于自己去维修所需,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贵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建纬支招】首先,贵公司应该会同监理单位查看质量问题,记录拍照,并出具维修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这是因为现行法律规定的保修程序是先维修、再讨论费用由谁承担其次,贵公司应该书面告知甲方维修方案及维修费清单,并说明质量问题是门窗供应商安装不到位造成的再次,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后,贵公司应该报监理单位验收通过最后,贵公司应该请甲方向其指定的门窗供应商追讨维修费,并将维修费支付给自己
21.发包人缓建项目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了某单位开发的商品住宅小区工程,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全国商品房市场持续低迷,开发商的后续销售前景不明朗,所以在我公司施工到工程项目尚未封顶(再有10%左右的工程量就封顶)前,发包人致函我公司要求暂停施工并通知10天内撤场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在项目封顶后支付工程价款的80%现在暂停施工,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认为工程未到付款节点,所以不能付款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房产开发公司因为资金问题对在建工程、尚未销售的项目进行了停缓建,但在停缓建过程中,却坚持节点付款的合同约定,有的甚至在节点竣工时拒绝验收而达到不付款的目的,从而导致承包人前期投入(垫资)的款项无法收回,让施工单位成了背负开发商项目开发风险的“排头兵”【建纬支招】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开发商决定停缓建工程,在客观上阻止了项目继续施工至付款节点的可能,在主观上是为了规避资金风险、对外减少款项的支付故开发商的这种停缓建行为应当视为“阻止付款条件成就”,贵公司可以依法向开发商主张支付节点款项
22.发包人以金融危机是不可抗力不支付停工损失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在一项工程施工中,发包人由于金融危机通知我公司停止施工,具体再开工日期等待通知由于发包人的停工,导致我公司产生巨大损失为此,我公司向发包人提出赔偿停工损失的索赔,但发包人以金融危机是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金融危机对房产市场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对从事房产项目施工的单位也造成了不小的影响由于突然的工程停工,导致施工单位产生诸如资金积压损失、窝工损失、材料费损失、机械台班损失、二次周转费用、人员遣散等各种损失及费用,让施工单位难堪重负【建纬支招】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若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那么,金融危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实际上,金融危机是人为造成的一种“人祸”,也属于一种经营过程中的商业风险,该种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所以,发包人以金融危机是不可抗力不支付停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贵公司可以主张因发包人擅自停工造成的所有损失
23.我公司是否可以对承包工程行使留置权?【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施工一房地产公司的大型住宅小区,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之前,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发包人还拖欠到期工程款200万元及未到期的工程款800万元左右,我公司担心交付工程后发包人没有履行能力,故“留置”了所有工程不交付,一个多月后在政府的协调下我公司交付了工程现发包人以我公司逾期交付工程造成给小业主赔偿损失580万元提出索赔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建纬评估】金融危机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贵公司的担心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有时候如果权利行使不当,不但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反而会适得其反【建纬支招】留置权的行使多数是针对动产而言的,而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原则上是不能适用留置权的另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保护承包人的一项优先权利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且该权利不因标的物转移而丧失,故法律上并未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行使留置权而不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所以,贵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在上述情形下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而且,抗辩权的行使要对等,不能像发包人拖欠200万元的工程款,贵公司“留置”对方上亿元的工程项目,显然严重不对等
24.我公司不断被实际施工人起诉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总承包了一段高速公路工程,现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通过并交付使用,但近段时间,我公司收到了三份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都在300500〜万元不等,且我公司并不知道有这些实际施工人存在请问针对这种情形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实践中出现了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也具备支付工程款的实力,而实际施工人只是为向发包人索要超出合同约定的高额不法利益,甚至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恶意串通,或者说就是合谋借机向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敲诈勒索,恶意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由于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对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知情,无法抗辩,诉讼结果极有可能损害发包人利益【建纬支招】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索取工程款但在目前实践中认为,只有在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破产、下落不明等实际施工人不提起以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就难以保障权利实现的情形下,才准许实际施工人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等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为被告的诉讼据此,贵公司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存在具有相应履行能力即可能免除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可能
25.发包人要求我公司承担联合承包另外一主体的责任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与A施工单位联合承包了一项高速道路及大型桥梁工程,我公司负责沿途桥梁施工,A单位负责道路施工现由于A单位部分路段的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发包人不但通知我公司与A单位立即进行整改,而且提出了500多万元的索赔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组成联合体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往往是技术难度大、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资金消耗量大等疑难复杂的工程,联合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化解风险,但有时选择的相对方若存在管理、信誉等方面的问题时,不但难以化解风险,反而会产生更大的风险【建纬支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联合承包体为非法人组织,联合承包体内部的成员单位为共同承包人,对施工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联合承包各方对外并不区分各自的合同义务,不能以联合各方内部分工,对外抗辩发包人对不属于自己施工范围的部分不承担责任联合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责任意味着承包各方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建议在联合承包时一定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社会评价高的单位合作,还应在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进行追偿
26.评估单位未认定承包人的签证单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了一座污水处理厂工程,工程结束后由于双方对于结算问题达不成一致,我公司诉讼至法院,后在法院主持下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评估,但评估单位认为我公司提供的部分工程签证单不能被计算在评估价款中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实践中,由于施工单位签证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许多施工单位的签证文件最终不能被发包人及法院等认可,导致施工单位投入的人力物力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有时损失巨大却有苦难言【建纬支招】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其关键是双方是否就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在形式上符合合同的约定(如必须签字、盖章等)因此,如果贵公司签证单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而存在一定瑕疵的,建议贵公司可以提供其他有关的证据证明工程签证单载明的工程内容确已完成,据此可以让鉴定评估单位补充评估
27.我公司中标的合同价低于成本价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中标承建了某市城市环路项目的一个标段,项目建设过程中,我司垫付了大量的款项,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按照工程量核算,我公司的中标价格明显低于该工程的成本价,现我公司亏损巨大请问对此问题我们该怎么办?【建纬评估】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但在目前的建筑工程市场上,恶意竞争、无序竞争导致很多施工单位为了中标而不断降低投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投标实际中标后想以签证、索赔等方式增加工程款,但随着发包人工程管理的加强,施工单位在低价中标后增加工程款的意愿很难实现,如果保证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巨亏似乎成了必然[建纬支招】对于应当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若经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该类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说关于工程价款的条款可以被认定为无效若合同或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由于贵公司施工的项目经验收合格,所以,建议贵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工程价款条款无效,并参照有关内容向发包人主张结算
28.工程项目不是必须招投标项目而存在“黑白合同”怎么结算?【实务咨询】由于一座厂房工程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所以,在我公司报价并让利下浮6%后,发包人同意我公司以2560万元的价格承包了上述厂房工程并签订了正式的施工合同后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双方又签订了一份1800万元的备案合同且另行约定不作为结算依据现在工程已经结束,双方就结算发生了争议,请问我们应该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建纬评估】贵公司所说的“黑白合同”不是我们通常严格意义上的“黑白合同”,严格意义的“黑白合同”是针对必须招投标的工程而言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针对“中标备案合同”与“另行签订的合同”
29.发包人拖延结算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的工程经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但时间已经过去快半年了,发包人还没有就结算文件提出意见,只是一拖再拖让我公司再等等我们之间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我公司能否依据通用条款
33.3条的规定内容视为发包人认可结算文件并以此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评估】发包人经常以拖延结算的方式达到延期付款的目的,同时也阻碍了付款条件的成就,也不用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也导致了承包人大量资金的积压,同时也使承包人对外应付的很多款项无法支付而可能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支招】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约定,不能简单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因此,建议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拖延审价将以承包人报价作为结算依据的内容
30.发包人未通知我公司保修而扣除保修金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施工了一物流园的仓库,工程结束后,尚留存150万元左右的质量保证金未付,近期约定的支付质保金的两年期限届满了,我公司要求发包人支付质保金,但发包人说我公司施工的工程屋面漏水,通知我公司维修,我公司没来,所以请其他施工单位维修花费100余万元,现只愿意支付剩余部分的质保金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评估】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发包人不但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而且会找各种问题减少工程款的支付同时,发包人也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尽量少付或者不付留存的质保金,很多时候让承包人难以应对【支招】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工程质保期内,承包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保修义务,但发包人在出现需要进行工程维修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基于此,虽然发包人说通知贵公司来维修了,但贵公司实际并没有接到有关通知,发包人也没有证明贵公司已经收到保修通知了所以,不管之前是否存在需要保修的工程,贵公司仍然可以主张发包人全额支付留存的质保金31承包人如何在合同中约定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实务咨询】我公司是刚刚成立将近一年的建筑施工企业,虽然已经承包了一些工程,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总觉得在工程价款方面的约定心里没有底,尤其是涉及到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作为施工单位,请问我公司如何在合同中约定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建纬评估】根据统计,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纠纷中90%以上会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施工中及竣工后承包人向建设单位“讨债”已经司空见惯并成为了一种常态其中的争议主要体现在款项支付的条件(如时间条件、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支付的方式、计价依据、结算方式等等方面,这也让承包人因为工程款问题而常常“头疼不已”【建纬支招】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详细约定以下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
①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③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④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⑤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⑥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⑦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⑧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⑨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⑩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只有对上述条款进行了详尽的、公平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价款结算中才能避免纠纷、减少争议、降低风险32金融危机下发包人停缓建项目的,承包人是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实务咨询】我公司在一项工程施工中,发包人由于金融危机通知我公司停止施工,具体再开工日期等待通知最近,发包人通知要求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复工(停工时间6个多月),对于通知停工期间造成承包人的损失赔偿,发包人只字未提,而且说如果不能复工的,将解除与我公司的合同现发包人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停工损失双方在停工后一直在谈,至今未能达成一致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是否可以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建纬评估】虽然目前的房产市场一片飘红,但金融危机对房产市场的冲击导致工程停缓建的纠纷目前都凸显出来了,对施工单位而言,损失赔偿问题是其中的主要问题但由于承包人在合同中的弱势地位,要求发包人赔偿及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显得任重而道远【建纬支招】发包人通知工程项目停缓建,属于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行为实践中,发包人有权利提出对项目停缓建,但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当对停缓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承包人,应当及时将损失补偿的费用及依据递交发包人,一般应当分期递交,待停缓建情形结束时,可以递交最终要求补偿的总费用及其依据另外,若发包人要求复工的,原则上应当复工,对于应当补偿的费用,可以通过索赔的途径或通过法院诉讼要求支付若发包人有拖欠工程款同时不支付停缓建损失情形的,承包人可以书面催告,经催告仍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复工或有权复工后停止施工若发包人因此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可以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33发包人不组织验收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施工一外资公司的大型厂房工程,2009年2月份工程已经基本竣工,我公司也上报了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报告,但外资公司一直拖延迟迟不肯组织验收据我公司了解,目前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发包人后期资金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验收合格后要支付500万元左右的进度款,所以才拖延不组织验收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建纬评估】拖延工程竣工验收本来就是建设单位拖延付款的常用策略之一因为如果验收通过了,那就意味着要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就要支付工程款现在金融危机来了,建设单位资金紧张,有的建设单位就故意拖延验收或者让你验收通不过,从而将资金压力转移给施工单位【建纬支招】工程竣工验收的启动是由承包人提起的,所以,具备工程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如果不组织验收,实际上就是延误验收,延误验收实际也视为验收通过,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示范文本第
32.3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28天内不组织验收的,或者验收后14天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对此有类似的规定另外,发包人不组织竣工验收,也属于阻碍付款条件成就的行为,依法应当视为付款的条件成就了,发包人应当支付约定的工程进度款34发包人将竣工备案时间认定为竣工时间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了一商住楼工程土建项目,工程于2009年4月15日通过土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期符合合同约定的日历天),2009年6月份,该工程办理竣工备案手续通过但该时间已经超过了发包人(开发商)承诺给购房人的交付时间而必须对外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最后以竣工备案时间计算认为我公司施工的工程工期逾期请问针对这种情形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实践中,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面并未约定竣工标准,导致一方认为竣工就是竣工备案完成,竣工备案没有完成,就认为没有竣工既然没有竣工,就不具备竣工结算和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条件同时,实际竣工备案的日期一般要比合同确定的竣工日期晚,导致的后果就是被认为逾期竣工,要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建纬支招】竣工和竣工备案完全不是同一个概念承包范围的工程内容完成就叫竣工但是竣工备案是工程的所有项目完成后通过验收,其中还包括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环保验收等都完成之后,才能竣工备案显然,竣工和竣工备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竣工在前,竣工备案在后所以,为了减少争议,建议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完成即为竣工”35分包方造成的延期及质量问题要求总包方承担怎么办?【实务咨询】在一项工程施工建设中,我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了其他单位(分包商),由于分包商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最终影响了我公司总包工程的按时竣工,造成延期近两个月,现发包人要求我公司承担工程质量整改及工程逾期责任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工程分包的风险一般体现在分包单位工期延误,视为总包延误,总包要向业主承担逾期竣工责任;分包单位发生质量问题,总包要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未做完合同范围内容中途撤场,总包仍要继续履行合同另外,还存在分包合同无效等情形的风险【建纬支招】很显然,分包工程时总包单位的风险很大,贵公司咨询的问题在所有总包单位都是存在的,如果出现这些问题,总包单位承担责任是难免的所以,建议总包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管理力量承接业务,当承接业务量将超过自身管理能力或施工能力时,暂停承接业务同时,在选择分包商时,要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防止资质不够、信誉度不高的分包商进入,并坚决排除私人挂靠的分包单位另外,将工程分包后,要加强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款的支付和使用的具体监督,以做到防患于未然36发包人要推翻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单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了一项步行街工程建设,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对工程内容进行调整,我公司按照流程上报了签证单及增加工程量的内容与费用,发包人的代表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了工程变更的事实,并在签证单上列名调整后增加的工程量为578000元但现在要做最后结算了,发包人却认为这份签证单有水分、套用定额错误而不予认可,并要求对该部分工程量委托审价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
3.甲方拒不签收联系单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现在正在负责一家工厂的厂房工程的施工,甲方前段时间口头通知我公司对部分工程材料作调整变更,我公司为此向甲方递交了关于工程材料调整变更的工作联系单,但甲方拒不签收该工作联系单,只是催促我公司抓紧施工,并告诉我公司工程材料的调整变更部分会在厂房工程竣工后一起结算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甲方拒绝签收工程材料调整变更工作联系单主要是为了规避工程施工中可能引起的工期延长、费用增加以及价款调整如果贵公司不递交该工作联系单让甲方签收,那么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口头通知的工程材料调整变更就很可能会因为没有书面证明而在最后的工程竣工结算中不被甲方认可【建纬支招】贵公司当面递交资料,甲方拒绝签收的,贵公司可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并在快递“内件品名”一栏中注明所寄发的材料内容,按时到邮局查询并取得对方签收快递的凭单,也可以在相关网站上查询并打印快递签收凭单,保留好上述凭单并留存好寄发凭证、费用发票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对方签收的事实对于特别重要的资料,贵公司还可以以挂号公证的方式寄送
4.甲方拖延验收时怎么办?【实务咨询】由我公司施工的某厂房工程已经完工,我公司多次要求甲方组织验收,但其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拖延不进行验收,并以急需投产为由开始使用已经完工的厂房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甲方在工程竣工后不及时组织验收,首先是想拖延应当支付给贵公司的竣工节点工程款,其次是想“造成”贵公司不能按期完工的局面,要求贵公司承担工期拖延的违约责任【建纬支招】首先,按照法律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所以甲方拖延验收时,贵公司可以拒绝交付工程其次,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贵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甲方签收,甲方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果甲方收到贵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甲方认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工程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建纬评估】实践中,发包人在最后结算阶段主张推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签署的签证单的现象比比皆是,原因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工程正常进展,发包人不会太“计较”,但在结算时却千方百计减少最终决算金额,结算成了承发包双方的一个“博弈场”,纠纷也因此难以避免【建纬支招】简单而言,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只要该补充协议不存在无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能情形的,在形式上又具备合同约定条件的,该补充协议就应当被双方严格遵守根据贵公司咨询的情形,上述签证单属于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变更及费用增加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发包人在竣工结算阶段要求推翻重新审价的,贵公司可以予以拒绝37发包人要求我公司承担的违约金奇高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中标承建了一处造价为4000多万元的商住楼项目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期每逾期一日承担违约金2万元,总工期每逾期一日承担违约金15万元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我公司都未能及时签证工期,最终导致实际总工期比合同工期延长70多天(其中有很多工期延长是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现工程结束了,发包人要求我公司按合同承担1000多万元的违约金请问对此问题我们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就目前的建筑工程市场而言,因发包人在客观上的强势地位,导致在签订合同时承发包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双方难以平等协商,从而使发包人随意约定承包人违约后的违约金承担额度,显失公平的、不对等的违约条款设置成了普遍现象,这种风险对施工企业而言难以避免但必须面对【建纬支招】针对贵公司咨询的问题,若贵公司证明不了工程延期是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则贵公司可以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而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整(调低)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据此,贵公司则有机会调整违约金承担的数额,若发包人损失很小的,贵公司可以承担比合同约定少得多的违约金38我公司与分包方没有签订合同如何结算?【实务咨询】我公司作为总包方在承建一座办公楼时将部分工程进行了分包,鉴于和分包单位长期合作的关系,当时没有和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按工程量据实结算,按定额计价下浮10%最近工程竣工结算,我公司收到对方的结算报告,分包方是按照定额计价的,但没有下浮,我公司问为什么没有下浮,发包方说没有约定啊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或许有的单位认为总包方与分包方不签合同会更主动,这样的认识是有问题的没有合同,价格约定没有书面证据,工期、质量、付款等均缺少依据工程价款一旦发生纠纷,就要按照定额来计算,这显然对总包方是不利的【建纬支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结算方式的,要按定额进行结算或者按工程量清单结算但在实践中,总分包的合同价款一般都会下浮,如果不能下浮,这部分工程总包方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有可能比总包方从业主那里拿到的工程款还要多贵公司现因为对方否认当时关于工程价款及下浮比例的口头约定面临的风险很大建议可搜集和整理合同履行过程双方对于工程价款方面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等能够证明上述口头约定的依据另外,可参考行业惯例主张下浮结算39定总价合同遇材料价格巨幅上扬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在承包施工一个商业项目工程时,双方约定合同价款按照固定总价计,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所有材料涨价等的风险均由我公司承担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上扬,导致我公司垫付了将近一千万元的合同材料差价,就这一项,就导致我公司整个项目严重亏损我公司要求发包人承担部分材料差价,但发包人至目前工程结算,仍以合同明确约定为由拒绝我公司的要求请问我公司有无救济手段和方法?【建纬评估】固定总价施工合同遇到最多的问题就是在合同生效后合同价格能否进行调整,其中,材料涨价是否需要调整固定价格的争议近一两年在承发包双方间比较突出,有关政府部门为了缓解类似的争议,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材料涨价可以进行调整的文件,但这些文件仍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建纬支招】有关地方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材料涨价可以调整固定价格的文件,但这些文件往往难以作为法院判决进行调整的直接依据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贵公司可以依据上述“情势变更”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固定总价进行调整,对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巨幅上扬要求发包人予以补偿40我公司以施工许可证办理的日期计算开工日期可以吗?【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施工了一内资企业的厂房,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即要求我公司入场施工,但发包人在我公司入场施工后一个月方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发包人认为我公司逾期竣工22天并从应付款中扣除了逾期竣工违约金11万元但我公司认为实际开工时间应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开始计算,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请问我公司的主张成立吗?【建纬评估】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的可以施工的证明建立施工许可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建筑工程施工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审查,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筑工程盲目开工而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保证建筑工程开工后的顺利建设,达到事前对有关风险的控制【建纬支招】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是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所谓开工前,即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以前只有领取了施工许可证,才可开始施工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是建设单位基于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贵公司可以主张由于建设单位(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导致的工期延长应当顺延工期,也可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开始计算工期(未完)41发包人罚没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与一家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建筑合同约定,我公司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交付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250万元,该部分保证金在我公司工程竣工无质量问题及无工期延期时无息退还若存在质量问题及工期延期,则罚没所有保证金现因我公司工程逾期9天,发包人要按约定罚没全部履约保证金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人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发包人必须按照约定全额返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人违约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人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建纬支招】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未按期竣工时罚没,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工程建设行业惯例但如果承包人违约行为轻微,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少,保证金数额又大,承包人认为全部罚没过高的,可以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并参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处理故你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调低罚没的履约保证金数额42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是一项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后将部分单项工程分包给了另外一家施工单位,其后不久,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施工单位又将该分包的项目直接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该工程经验收合格,我公司与分包单位还未完成结算,但由于分包单位尚拖欠“包工头”的工程款项未付清,“包工头”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直接起诉我公司,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是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司法依据【建纬支招】发包人为避免来自“未知的实际施工人”的诉讼风险,一方面应在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违约责任的条款;另一方面对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进行监督,可以约定发生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发包人有权代其垫付并在应付款中直接扣除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到达前,发包人应及时与承包人进行结算并支付在结算过程中,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列明缺少的资料或需要配合的事宜,要求限期提供资料或配合结算,以避免承担欠付工程款的不利后果另外,应严格审查实际施工人是否具备起诉发包人的法定条件4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施工一大型厂房工程,在工程开工后,由于发包人要求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不能正常施工,同时也导致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为此也造成我公司窝工及机械租赁损失等我公司与发包人合同约定若工期延误,我公司每日应承担8000元的违约金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也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的延长和延误这些事件的产生,可能对施工承包人造成一定的损失,也可能会对合同双方都造成损失但若由于其中一方的原因而导致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建纬支招】简言之,承包人就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可以提出工期索赔,这既可以免去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违约金,还可以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基于此,贵单位可以以双方合同约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发包人设计变更的有关文件或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资料,设计变更导致的干扰实际工程进度的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人员、机械窝工、停工等损失资料等作为依据,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及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则贵公司不但不用担心承担逾期违约金,还可以要求赔偿自身的损失4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了一商住楼工程土建项目,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在2008年年底及2009年初的市场销售处于低迷状态,作为发包人的开发商为了降低风险,通知我公司暂停施工,2009年5月,开发商通知我公司复工,该复工为无条件的复工(对我公司之前提出的有关费用损失既不确认也不签收),若不复工,则要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请问针对这种情形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作为发包人为了降低自己的市场风险,单方面决定暂停施工,这必然给承包方造成损失,而对暂停施工损失费用既不确认也不签收,说明发包人的履约诚意严重不足,对此应做好索赔资料的整理及进行有关索赔工作【建纬支招】索赔的费用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其组成可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分包费、工地管理费、利息、总部管理费等,同时还可以索赔利润,若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则还可以索赔预期可得利益具体程序可参考
①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③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④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⑤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
③、
④规定相同45发包人主张因工程质量问题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曾经施工的一项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尚欠工程款800多万元,该笔款项已经拖欠了8个多月,期间虽经我公司多次催讨,发包人均迟迟不予支付无奈,我公司于近期提起了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发包人却在法院主张我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实践中,当承包人主张剩余工程款时,发包人往往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且这已经成为发包人“屡试不爽”的法宝之一,这也往往造成承包人在主张剩余工程款过程中的被动及无所适从【建纬支招】针对贵公司的问题,涉及到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技巧问题若发包人在贵公司诉讼中提起反诉,并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对质量缺陷进行修复等费用进行评估的,若其主张成立,则可能会产生抵扣工程款的后果但若发包人仅仅提出反驳抗辩而没有实质性证据的,其主张抵扣或减少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是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出抵扣工程款的请求必须是建立在“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前提下46发包人认为我公司超资质等级签署的合同无效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了一项建筑幕墙的施工工程建设,当时招投标的时候,发包人的招标文件要求承包单位必须具有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该工程是通过议标招标的,当时由于我公司的报价发包人能够认可,且我公司正在申报专业二级资质,故双方签订了建筑幕墙的施工合同现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在结算时发生争议,对方认为我公司签订合同当时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故超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无效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国家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设立了比较严格的准入制度,对此《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且制定了严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这些规定及标准都属于强制性规定,若有关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能会导致无效【建纬支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同时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基于上述规定,若贵公司在工程竣工前已经取得建筑幕墙专业二级资质的,则合同仍然有效47发包人认为子公司“挂靠”母公司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是一家建筑集团公司,去年以集团公司的名义投标了一项隧道工程,中标后,集团公司决定该工程由集团公司的第五公司进行具体施工工程进行过程中,发包人认为我公司没有具体实施中标的工程,而是由他人“挂靠”施工的,在我公司说明是集团公司五公司施工时,发包人仍然认为既然是集团公司中标,就应当由集团公司施工,即使是我公司的子公司,也属于子公司“挂靠”母公司施工请问对此问题我们该怎么办?【建纬评估】从一般人的角度理解,既然是一个集团公司,总公司中标的工程,任何一个子公司都可以具体实施但法律上却并非就是这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别属于独立法人,且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总公司与子公司也应当分别独立办理相关资质【建纬支招】实际上,贵公司作为集团公司和组成集团的各公司之间属于法律上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贵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仅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控股或参股关系,而其承包工程的资质却是互相独立的,所以,发包人的认识是有道理的发包人选择集团公司中标,其所信赖的是集团公司的信誉、技术力量、设备情况等,这些本身是下属子公司所不具备的,因此不能出现履约行为主体的转换贵公司的此行为属于“挂靠”,是法律不允许的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转包,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建议类似工程可以母子公司联合投标或仅作专业分包48发包人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曾经为一家公司承建过员工宿舍,当时双方合作的非常愉快时隔一年后,该公司口头通知我公司对其生产产品的厂房进行整改装修,鉴于良好的合作关系,我公司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在一个月内垫资完成了厂房整改装修工程但当要结算付款时,该公司却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很多细节不清楚,暂时无法支付工程款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在目前建筑市场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承包人往往为了急于承揽工程而先进场、后谈合同、后签合同,从而导致到后期的被动局面有的进场了,发现施工尚不具备条件;有的进场了再退场再进场;还有的甚至进场了,临设都搭建了却未能中标;更多的是施工结束了,却在结算上与发包单位纠缠不清【建纬支招】《合同法》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法律对合同订立形式要件的要求《合同法》第36条也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另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贵公司与发包人的合同合法成立并有效贵公司可依据有关施工图纸、技术资料、洽商签证、工程量确认单等书面文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若这些证据结合现场状况仍不能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结算意见的,则贵公司可向法院起诉并委托审价单位审价确认具体工程款款额并要求发包人支付49总包方以建设方未支付工程款而拒付分包方款项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作为分包方与总包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发包合同,现总包方拖欠我公司的工程款一直未能支付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总包方向分包方的付款进度与业主(建设方)向总包方付款的进度基本一致,在业主向总包方支付款项后三日内同比例支付”,现在总包方以上述约定认为业主尚未支付总包方款项,故其也无法同时支付拖欠我公司的工程款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实践中,总包方与分包方合同有很多内容条款是与总包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联的或一致的,尤其在工程进度、工期、工程价款支付、工程质量、保修等方面都是基本一致的,有的分包合同将总包合同作为附件,分包合同没有约定的,适用总包合同相关约定【建纬支招】贵公司的问题,实际上与实践中总分包合同约定付款的通常做法是一致的,贵公司与总包方关于付款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业主向总包方支付款项后三日内同比例支付”属于支付分包款项的条件,贵公司与总包方依法应当信守该约定在该种情形下,贵公司应该主动提示和督促总包方在一定条件下积极向建设方提出付款以促成自己一方付款条件的成就若总包方怠于行使其总包合同项下的付款请求权,甚至不正当阻却这一条件成就的,则依法可视为条件成就同时,贵公司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建设方行使总包方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50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又进行分包的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施工的一项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进行计价,并明确约定了工程承包的范围然而在施工刚开始,发包人未经我公司同意,便将我公司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另一单位施工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建设方将已经发包的工程再次发包或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也因此产生了很多纠纷本来,只要不违反规定,建设方对工程施工范围进行合理分割成不同的标段、不同的标段确定不同的分包范围都是允许的,但在很多时候,发包方为了自身利益,却将已经发包的工程在未经承包人的同意下擅自强行分包而导致承包人权益受损【建纬支招】贵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固定总价合同是建立在固定承包范围基础之上的,这是一个综合报价,其价格具体组成与工程范围已经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对应性当发包人对固定总价范围内的工程进行强行分包时,即打乱了固定总价的基础,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目的,故构成了合同违约,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则发包人违约赔偿的额度应相当于贵公司的损失,当然包含扣除必要成本之后的该部分工程的预期利润及先期准备施工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51签订的施工合同因发包人原因未实际履行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通过投标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房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即遭遇了全球金融危机,发包人通知我公司,由于建设的资金无法保证及是否进一步投资无法确定,故已经签订的合同不再履行现在时间过去都快一年了,合同一直未能实际履行,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当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未经双方协商终止、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的,任何一方的不履行合同行为都可认定为违约行为在建筑领域,虽然合同内容因设计变更等变更内容的情形比较多,但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的情形却比较少然而,合同未实际履行,对发包人可能不存在损失,但对承包人而言,不但存在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如投标等费用,还存在合同逾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一般为合同利润损失【建纬支招】我国《合同法》第H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其赔偿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不实际履行承发包合同的,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贵司可以据此索赔,如果合同中具体约定了该种情形出现后违约金的赔偿办法和比例,则按合同的约定主张索赔金额;如无相应的约定,则可按照贵司投标书中体现的利润率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计价方法所涉及的定额利润规定要求发包人进行赔偿52边设计边施工的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结算发生争议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曾经承担施工一家公司的厂房一期工程,工程竣工后一年,该公司又找到我公司承担厂房二期施工,但二期厂房急于投产,要边设计边施工,且按一期厂房的先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该公司的催促下,我们签订了一份固定总价合同现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了,双方在结算上发生了严重分为竣工日期最后,如果甲方不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其应承担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责任,但是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仍由贵公司承担
5.施工过程中钢材大幅度涨价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固定价格合同,但在施工过程中,钢材大幅涨价涨幅超出合同约定价格的20%以上,我公司要求甲方对合同约定的钢材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甲方以该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为由不予调整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在这种情形下,贵公司往往面临两难的境地,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工程项目严重亏损,不履行合同,又面临着承担违约责任及巨额索赔【建纬支招】施工期间的钢材价格涨幅超过了市场价格正常的、合理的波动范围,超出了贵公司和甲方可预计的范围,合同的继续履行对贵公司而言明显的不公平的话,贵公司可以依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价200867号文件要求甲方对钢材价格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甲方如果不同意的话,贵公司也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调整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调整没有法律规定和具体标准,贵公司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并由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是否调整以及调整多少我们建议最好的方法是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贵公司和甲方明确约定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承担范围,例如可以约定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5%以内由贵公司承担亏损或收益,5%以外由甲方承担亏损或收益
6.甲方拒绝按照约定方式签证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签证资料必须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了部分工程变更,我公司按照变更要求完成了工程施工当我公司将上述工程变更内容制作成签证资料要求甲方加盖公章确认时,甲方却以公章不能乱盖为由予以拒绝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签证应当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是贵公司与甲方约定的签证生效的要件如果没有加盖甲方公章,就可能导致签证无效,贵公司要求延长工期、增加费用的目的就可能无法实现【建纬支招】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贵公司能够以签证以外的其他证据证明工程歧,该公司认为合同约定按总价支付工程款,我公司认为当初的固定总价并不固定,因为没有图纸,现在应当按照图纸计算工程价款请问我公司的主张成立吗?【建纬评估】设计图纸是具体施工的根本依据,也是工程计价的基础所在,没有设计图纸即约定固定总价,则从根本上不符合建设程序的基本规则,也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样所以,这种约定没有实际意义,更不具备可操作性,如此之合同约定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也就在所难免了【建纬支招】在合同签订之时,由于没有设计施工图纸,那么,使用固定总价的包干方式则没有包干依据,固定总价包干也就名不副实基于此,双方的结算应当适用按实结算原则也就是应当按照竣工图纸依据相关定额全面重新计算工程价款,若对重新计价结算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进行造价评估以确认最终工程价款53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承包施工一国有企业写字楼工程,合同签订后,根据该国有企业的指示,我公司将其中的弱电工程分包给了另外一家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到验收阶段,该指定分包的弱电工程经多次验收整改仍存在各种质量问题,同时导致工程整体工期严重滞后现在工程开始最终结算,发包人认为我公司属于总包,应当承担该分包工程的质量责任及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在总包工程施工中,分包是一种正常现象,因分包单位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工期延误问题如何承担责任的争议更是时常发生,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而造成的质量及工期问题责任承担则成为该大量争议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建纬支招】《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分包工程是由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施工造成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承包人在分包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据此规定,若贵司在管理中不存在过错,则可免除相应的责任54承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提起反诉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施工了一开发区的污水处理厂工程,该工程历经一年一个月竣工交付后,除了留存的工程总价款5%的质保金,发包方尚欠1100万元工程款经多次催讨一直未付于是,我公司提起诉讼,但发包人却因此提出反诉,要求扣除我公司工程质量瑕疵对应的工程价款200万元及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金320万元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作为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及工程按期竣工目前,当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主张拖欠工程款时,这两个方面也成为了承包人的“软肋”而被发包人屡屡“反攻”,承包人往往因为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而使发包人因此“得逞”,承包人似乎在很多时候也有苦难言尤其在工期方面,很多时候是由于发包人等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事后承包人却未办理有关工期签证而导致诉讼中被动【建纬支招】鉴于贵公司施工的工程已经经过竣工验收,且已经交付给了发包方,则若存在工程质量瑕疵,应属于工程保修的范畴对于交付后的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承包人应当积极维修就本案件而言,发包人不能直接要求扣除质量瑕疵的工程款,也不能直接要求扣除相应的质量保修金,按规定,只有在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拒绝维修的前提下,发包人才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所以,发包人要求直接扣除工程价款的主张应当不能成立至于工期逾期问题,贵司若没有工期延长的签证,则可以通过证明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发包人其他原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导致工期延长的客观事实来作为发包人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抗辩55一个工程存在两份以上价款约定不一致的合同,结算时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与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了一份办公楼施工合同,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前后两份施工合同的施工范围、工程质量、工期、违约责任条款都是一样的,其区别主要在工程价款的约定不一致,前份合同约定工程适用固定总价,工程总价款为5200万元,后一份合同约定适用可调价格,工程总价款暂定为5000万元,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由施工单位以签证的形式报甲方(发包人)审核确认工程施工结束,双方因为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我公司按照可调价格方式计算的工程总价为5460万元,但发包人认为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我公司未报审核,所以,工程款应当以暂定5000万元计,最多按照第一份合同固定总价结算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就同一项目签订两份以上的施工合同,这就导致了合同履行中及结束后,哪一份合同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哪一份合同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则成为了双方争议的问题双方往往从有利于己方的角度选择适用的合同及条款【建纬支招】由于贵司承接的工程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工程,所以说,双方签订的前后两份合同都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合同签订的时间看,后合同属于前合同的变更,一般情况下应适用后合同的约定;但按照实际履行的状况,由于贵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超过5000万元以外的工程量向发包人报审,说明贵公司并未实际履行第二份合同据此以实际履行为原则,我们认为应当以固定总价合同进行结算56材料商明知项目经理无权代理还与其签订合同并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怎么办?【实务咨询】在我公司承包施工的一项工程中,工程开始不久,项目经理王某以我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了价值为200万元的混凝土采购供应合同,合同并未加盖我公司印章,但对方已实际供货由于我公司觉得合同约定的采购价格高于实际市场价格,故书面通知该混凝土供应商该价值200万元的合同履行结束后,若继续供货,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王某无权代表公司签订此类合同,必须由公司副总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认可合同效力但200万元的合同履行结束,该混凝土公司又通过王某加盖项目部印章以我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一份合同并开始供货且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在目前的工程建筑市场上,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比比皆是,由于承包人不知道也无法在根本上控制项目经理的类似行为,导致承包人根本不了解的很多债权人拿着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合同、结算资料、欠款单据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法院一般均以表见代理的形式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纬支招】贵司的问题是涉及项目经理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就通常而言,项目经理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因表见代理的成立,其最终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但在本案中,贵司已经书面明确告知了混凝土供应商贵司签订合同的授权人及条件,故项目经理部签署的协议在贵司不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无效合同,贵司无需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57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时结算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中标了一座商业公寓楼的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为固定总价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多次进行了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了较大的增减变化,对此我公司都进行了工程量变化的签证,但对于变更工程的价款发包方说最后结算再协商,所以,签证单上没有工程价款的确认现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了,在递交结算书时,我公司按照竣工图对工程总价款进行了重新核算(该价款超过固定总价15%以上,超出约700万元左右),但发包方认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固定总价请问对此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固定总价合同的计价方式简单易懂,对发包方确定和控制最终工程总造价方便易行,故在实践中经常被发包方所采用然而,固定总价合同却对设计图纸的深度及确定性要求很高,因为图纸是计价的基础,图纸的变化往往会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从而使施工合同固定总价的计价基础发生变化,导致工程竣工后的结算矛盾频频发生【建纬支招】通常情况下,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若工程量变化(或增或减)较小,则双方一般可以就增加或减少的部分据实结算但由于贵公司承包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多次设计变更,从而导致起初签订合同时确定的工程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若以固定总价为基础难以计算增减价款及合同中又未约定处理方式的,则可以选择按照定额结算工程价款58实际履行合同与中标合同价款约定不一致,结算时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投标一德资企业的生产厂房建设工程招标而最后中标,进场施工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该份合同施工范围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装修部分,原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下降了5%,工程装修部分在合同中协商确定的价款为158万元,双方以后一份合同为实际履行的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时,双方对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根据发生了争议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生产厂房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但发包人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就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遵守招标投标法所确定的“游戏规则”,而不轻易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和内容否则,对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有失公平【建纬支招】很显然,贵公司在中标后与发包人又签订了改变原中标合同工程范围及工程价款的合同,虽然后面的一份合同为实际履行的合同,但该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的有效性存在问题基于此判断,贵司与发包人因结算发生争议,我们认为除装修工程内容之外的工程价款结算应当以签订的中标合同为依据对于装修部分的工程价款结算,因为没有进行招投标,则可以以后一份合同约定的价款为结算依据59发包方要求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接了一项政府投资的数据中心建设工程,发包方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若建设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则工程量据实增减我公司在工程竣工交付后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结算价的20%的工程价款,但发包人回复说,结算报告要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要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由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国家/地方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会对具体投资进行审核该行为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体现,可以提高政府的投资效率,保证和确认政府投资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是对政府投资的一种监督和评价但审计的结论不必然就是承发包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建纬支招】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要受政府投资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但除非合同有约定,则承包人不受这种监督和管理的约束若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且未约定以国家/地方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并支付约定的应付工程款,而无需等待另行审计或审核60工程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工期发生争议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工程设计变更,该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这也致使该工程未能在原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最终比原合同工期延长了43天我公司曾在工程设计变更时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签证要求主张顺延工期50天,但发包人只确认了25天的顺延,我公司当时认为发包人确认的顺延天数太少,再次以书面形式提出主张,发包人对此坚持原有意见现工程结束,发包人要求我公司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工程的设计变更不当然导致工期的增加,但若一项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导致窝工、返工的,则必然会影响原有工期的增加设计变更后工期是否需要增加、增加多少也成为了承发包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建纬支招】贵公司与发包人就设计变更的事实及增加的工程量没有争议,只是对完成该部分工程的工期存在争议的,则可以按照定额工期予以确认另外,贵司还可以从发包人是否存在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而导致严重影响工程进度,或工程范围变化、政府行为等导致工期增加、停工等事实方面主张工期顺延,以抗辩发包人要求贵司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6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建了一房产公司开发的商住楼项目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门窗的采购由房产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及我公司的通知分批供应,门窗到现场后由房产公司、监理单位与我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安装,该部分材料价款不计算在合同总价款之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一个批次的窗户虽经三方验收“合格”交付我公司安装,但安装结束三方验收时发现该批次窗户存在质量问题,玻璃的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房产公司认为我公司应承担其中的主要责任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贵公司咨询的是关于“甲供材料”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问题关于“甲供材料”,对于施工方而言,优点就是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对于发包方(甲方)而言,“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保证工程质量但实践中因“甲供材料”而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争议层出不穷【建纬支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据此,虽然贵公司与房产公司合同约定由三方验收合格后交付安装,但这种验收不能免除材料提供方(房产公司)的法定义务所以,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责任应由房产公司承担62因实际施工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转包人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了一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由于工程量比较小,仅有70万元左右,故我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了一包工头施工半个月后工程竣工,但由于项目防水没有做好,验收时存在严重渗漏,后经过返工,该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于是发包方向我公司提出工期索赔及工程质量索赔,后虽经我公司积极补救解决了质量问题,但也因此赔偿了对方各种损失15万元价款,造成我公司其他损失10余万元那么,我公司能否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工程转包是《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这也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层出不穷的症结之一但整个建筑市场对此行为的严重性似乎认识不足,非法转包的情形在实践中仍然屡见不鲜,一些转包单位也因此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建纬支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规定体现的实质就是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时,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质量第一的法定地位我们认为,如果因为工程质量问题贵司(转包施工单位)被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转包施工企业有权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追加进来;如果在诉讼中没有被追加的,转包施工企业在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也就是说,在贵司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行使向实际施工人追偿的权利63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怎么办?【实务咨询】在我公司承包施工的一项工程中,使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示范合同文本,其中通用条款关于确定变更价款的
31.2款中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的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那么,针对工程中的几项变更,我公司没有在14天内提交变更价款的专项报告,但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的报告中也包括了当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现工程结束我公司要求结算变更工程价款,但发包人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视为合同价款未变更不予结算变更量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了很多关于期限的问题,且规定若在某期限未实施某行为的,则视为未发生、未变更,视为同意等等实践中,承包人不认真研究合同约定,不加强施工中的合同履约管理的情况比比皆是,也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建纬支招】若严格的从合同的约定来看,发包人拒绝变更贵司的工程价款要求符合合同约定的精神,视为条款应完全适用于贵司和发包人的相关情形但有一点事实很重要,贵司虽然没有在14天内提交变更价款的专项报告,但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的报告中也包括了当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我们认为,上述事实的存在就不能直接适用该视为条款的约定了,若贵司与发包人协商不成的,贵司可提起诉讼或仲裁主张并通过鉴定评估确定相应的变更工程量与价款64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施工一工程项目采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为400个日历天,但在专用条款中并未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工程实际竣工时,已经达到了468个日历天现发包人在结算时参照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条款(按工程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并要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楚如何处理,我国《合同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违约条款约定不明的,若确实存在违约事实,合同法规定以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本原则【建纬支招】实践中,逾期竣工是由很多种原因造成的,有发包人的原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因、工程范围变化的原因、政府管制原因、不可抗力原因等本案中,贵司首先要求分析工程逾期68天的具体原因,若非贵司的原因造成逾期的,则贵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存在贵司的原因,则应由发包人证明因贵司的逾期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若发包人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存在的,贵司可以不予承担赔偿责任;若对方证明存在损失的,则贵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部分责任的承担应当是贵司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因违约会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65工程存在甩项,工期发生争议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了某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车间建设及装修工程,约定工期为6个月,工程施工至4个月左右时,由于该加工企业购买的加工设备到场需要安装,故双方同意先对安装设备的车间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而对装修工程约定最后统一验收其中安装设备干扰工程施工10多天,至工程最终验收时,实际总工期超过了约定工期20多天该加工企业要求我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部分工程通过验收先行交付使用,未通过验收的部分或未进行验收的部分工程甩下,等到符合条件时再验收,这种情形的工程在实践中叫做“甩项”,甩项也即部分交工一般情况下,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建纬支招】在甩项交工时,其竣工时间如何确定呢?我们认为,既然是部分工程竣工通过验收,那么竣工也只是部分工程竣工,而对于整个工程而言,其全部竣工时间,应以甩项的工程另行通过办理竣工验收的时间来最终确定贵公司最终竣工的时间超过约定工期20多天,抛去因加工企业安装设备影响施工的时间,若贵司再无法证明非贵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则需要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66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工程建设违章,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曾承担过一公司的厂房一二期工程建设,该公司2008年要扩建二期厂房,在二期厂房的旁边新建1200平方米的仓库该工程虽经我公司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投入使用,但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却未能办理后该工程被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要求拆除,故发包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拒绝向我公司支付工程剩余款项50多万元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义务属于建设单位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纬支招】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办理,建设单位承担的是行政处罚责任,无论是责令改正、罚款还是限期拆除,均属于行政处罚的性质,这种行政处罚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并不必然导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贵公司描述的事实,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同时,由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属于建设单位(发包人),故贵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及违约,所以,贵公司仍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67施工中工程质量鉴定合格,鉴定期间造成承包人损失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中标了一座商厦的桩基工程,在我公司完成一半的桩基打桩后,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我公司对已经完成的桩基进行了预验收,发包人与监理单位认为我公司有7根桩施工未达到合格标准,于是通知我公司暂停施工、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同意委托鉴定机构对“不合格”管桩进行鉴定和检测,后经检测,7根桩均符合设计要求,于是监理单位通知我公司继续施工,但由于工程鉴定而造成了我公司施工工期的延长与费用的增加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工程质量合格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法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测、验收,无论建设单位是否已经验收,但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或已经验收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建纬支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变更是甲方提出并要求贵公司实施的,可以以该其他证据确认工程变更、工期和价款调整等因此甲方拒绝加盖公章时,贵公司应搜集整理好甲方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及贵公司施工内容因此进行变更调整的证据,还有签证已递交甲方签收的记录,例如以快递、邮寄等方式递交的有关凭证等,隐蔽工程还应做好影像资料的留存有了这些资料,贵公司就可以通过索赔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签证目的了
7.甲方要求对固定价格合同审价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与甲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一直都没有争议但在竣工结算时,甲方认为固定总价的价格有些高,所以要求委托审价,我公司不同意,甲方便对我公司不予理会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如果固定总价合同没有设计变更、工程内容调整、经济签证等情况发生,就不存在审价的问题贵公司如果同意甲方委托审价,就可能要承担合同价款减少的不利后果【建纬支招】贵公司和甲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通常情况下合同价款是不做调整的但是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经济签证以及其他情形引起合同价款变更的,贵公司和甲方可以对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进行调整如果不存在上述引起合同价款变更的情形,甲方要求重新对合同总价款进行审价的,贵公司可予以拒绝如果在原有基础上发生设计变更、经济签证以及其他情况引起合同价款变更的,贵公司可同意只就合同价款变更部分进行审价
8.甲方供应的材料有质量问题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材料由甲方供应因为甲方供应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我公司用该钢材进行施工所完成的工程被监理单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监理单位要求我公司必须拆除这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施工合同约定由甲方供应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特别是作为主要建筑材料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贵公司使用该钢材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从而被监理单位要求拆除甲方及贵公司都会因此受到严重的损失【建纬支招】甲方供应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贵公司有权拒绝使用,并要求甲方重新提供因此造成工程停建、缓建的,工期应予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基于此规定,贵公司因鉴定导致的工期延长应依法可以顺延另外我们知道,只要施工方停工就必然会发生停工费用及损失那么,缘于鉴定检验的工程是合格的,故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68实际施工人拖欠第三人工程材料款,要求分包人承担连带支付义务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将承包的一项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陆某带领的施工队,陆某组织施工期间,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对外采购了砂石料及板材等工程所需的材料后因陆某拖欠材料商的材料款而导致材料商向我公司主张款项支付,并认为我公司应当为此承担连带责任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实际施工人不应该存在采购材料的问题,因为实际施工人仅仅是提供劳务,不应该涉及材料,劳务合同本身是包工不包料的合同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以劳务分包为名以工程分包为实,由实际施工人采购材料的情况【建纬支招】实际上,不能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有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分包人主张拖欠款项,就推理出在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发包人、分包人主张权利所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材料供应商是与实际施工人签订施工材料采购合同的,故只能由实际施工人承担材料款项支付义务,而不能由发包人(分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更不存在由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69出借施工资质的单位不支付借用单位工程款项怎么办?【实务咨询】由于我公司的资质等级不够,为了承接一项工程,我公司借用甲公司的资质和名义投标并中标,在借用资质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我公司在中标后,应向甲公司缴纳百分之五的管理费,余额由甲公司支付我公司现工程已验收合格,但甲公司扣留大部分已结算的工程款不支付,虽经我公司多次要求结算,甲公司以双方借用资金违法等为由不予结算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纬支招】显而易见的是,贵公司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行为基于借用资质而签订的《合作协议》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贵公司不能要求享有利润,而利润是多少,要查定额标准合同无效之同时,出借资质人即甲公司的管理费不应计取,而贵公司的实际施工管理的费用,要结合贵公司的实际资质等级提取相应的费用,不能享有全部的管理费另外,贵公司借用甲公司的资质,属于无效行为,并且属于可以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的情形70合同约定争议仲裁解决,承包人要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与一日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及办公楼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总工程价款为4320万元人民币,同时约定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现工程已经竣工并完成结算,但日资企业仍拖欠我公司近1000万元的工程款虽经多次催付未果,故我公司想提请仲裁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好像法律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能向法院提起,请问我公司怎么办?【建纬评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包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长期困扰建筑行业工程款拖欠问题针对性的出台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工程承包人应当研究和学习如何运用该项权利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纬支招】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对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条规定的司法解释更详尽的规定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范围、期限等实际上,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提到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和申请权利,却没有提及可以向仲裁部门主张和申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我们认为,贵司完全可以申请仲裁庭确认贵司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是裁决确认贵司拥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要由法院去执行,而且这和仲裁裁决本来就由人民法院执行也是不相冲突的71中标后招标人不与投标人签定书面合同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投标中标了一工业厂房建设施工项目,并收到了发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明确要求我公司在收到该通如后15日内到招标人公司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我公司多次到招标人处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但招标人无故拖延一直不签汀合同后经我公司多方打听,发现招标人又以低于我公司中标价格60多万元的价格把工程发包给了他人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如所有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招标投标法》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性质和招标人、投标人毁标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作具体的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投标人的一种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话生效时合同成立”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招标人一旦发出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即告成立,任何一方毁标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投标人的一种承诺,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在于,招标人和中标投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并不意味看合同的成立任何一方毁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建纬支招】关干“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责任性质的争论主要在于两种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对象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通常情况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是使受害人困信赖合同已成立生效或合同将成立、生效而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从而便当事人回复到合同未订立之前的状态而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从而使受害人达到犹如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接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既然《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自招标人和中标人在正式的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而不应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成立结合本案而言,由于招标人不与贵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则敖方之间并未成立合同关系,贵公司可以按照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追究招标人的缔约过失责任72中标后招标单位要求改变计价方式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参加一项日招标,当时的招标文件明确工程计价的方式是可调价格但在招投标完成后,在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经招标人要求,合同签订的计价方式改为了固定总价,固定总价的金额和我公司投标时报的可调价格的合同总金额一致,而且这份合同也已经到主管部门做了备案请问我公司遇到这种招标单位在中标签订合同时要求改变计价方式的情形该怎么办?【建纬评估】《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基干此规定可知,上述问题涉及到合同的效力问题,似乎也涉及到“黑白合同”的问题【建纬支招】首先我们知道,建设工程合同的计价方式应当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秦,当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被改变时,由于此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所以说,贵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另外,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是其所有条款不背离招投标时招标人与投标人确定的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但本案中备案的合同却是改变了合同计价方式(可调价格变更为固定总价)后订立的合同,也即备案了一个非中标的合同这是否构成“黑白合同”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可知,“黑白合同”的主要区别界限就是“白合同”属于既中标又备案的合同,“黑合同”则反之如果备案的不是中标合同,则不能以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实践中,中标后签约前改变中标计价方式在行政主管部门是难以获得备案的73发包人认为施工单位违法分包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作为一项公路工程三标段的总承包人,将该公路工程的一半分包给了其他单位,我公司参加对该工程的材料供应,质量、安全管理,设备的租赁和管理,施工图的提供,并配有项日经理、工程师、施工员、安全员等员工参加管理和与业主、监理联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业主)认为我公司违法分包,并书面通知我公司进行整改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违法分包属《建筑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什么是违法分包进行了列举式释义,其中的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依据此规定,可以确定有关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分包【建纬支招】从上述问题的事实分析,贵公司既负责工程材料供应,同时又有项日经理甩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及与业主、监理的联系,这种情况应当不构成违法分包,本案的分包方式应该属于劳务分包而非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而且,除非有合同明确约定,劳务分包是不需要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所以,贵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分包,也不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4合作建房一方无力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担施工了某政府机关的办公大楼,但工程的发包单位是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是由于某政府机关建设办公楼资金紧张,故提供土地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建设办公大楼,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大楼建设的所有资金,大楼建成后效方接地上总面积的四六分成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了资金困难,我公司未能如期收到应付工程款请问我公司能否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某政府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合作建房的承包人在合作者一方无力支付工程款时怎么办?【建纬评估】合作建房在实践中发生纠纷非常多,但这些纠纷主要是在合作者之间发生的,与第三人如工程承包人发生纠纷的比较少,因为建房合作的过程本来就是一种“强强联合”,合作方各施所长,各取所需但如果合作过程受阻,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后,第三人往往比较难以把握究竟合同相对方是合作者双方还是一方,因为在大多教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的往往是合作者中的一方,这就涉见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也即,若对外签订合同一方无法展行合同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及(或)承担违约责任呢?【建纬支招】对施工企业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方是发包人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词语定义中规定”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这里的发包人定义首先指的是具有建设工程发包的主体资格,这种主体资格体现一般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两证持有人本案中的土地是由政府机关提供的,那么两证持有人只能是政府机关同时,本案中的发包人是以合伙型的联营方式组成的,也即政府机关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合伙方式共同发包工程的,只是形式上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名义上的发包人而已,其实质是以合伙的方式进行合作建设因此说,本案是政府机关和房地产企业共同构成了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价款支付能力的发包人,贵公司可以把政府机关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并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75发包人解除合同后未到期的工程款及工程保修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接了一项办公楼土建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我公司就工程施工措施发生分歧,导致发包人通知暂停施工,后施工合同被发包人通知解除我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双方确认是合格的另外,依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接照施工进度支付己完成工程量65%的工程款,剩余30%的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两年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若此,我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未到付款期限的款项、质保金如何主张?对工程保修责任如何承担?【建纬评估】该问题涉及到合同解除后有关权利义务的享有与承担问题,这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建纬支招】具体而言,合同解除后的权利如何享有及义务如何承担是建立在过错责任确定的基础上的,根据过错原则,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及要求赔偿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的,接报过错大小分担相应责任,若双方均无过错,则互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对合同解除过错方的确认似乎不是根清楚但从法律规定分析,即使贵公司存在过错,由于贵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是合格的,政发包人所拖欠的工程款是应当支付的也就是说,施工合同被发包人提出解除后,贵公司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全部的己完工程价款,包括合同约定的不到付款期限的部分,其理由是合同一旦被解除,原合同的履行期限因合同解除而届满,原合同约定的未到期债务也因此转变为到期债务,原合同的已完部分工程也即视为己竣工工程同时一,贵公司应承担己完部分工程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从合同解除之日计至于质保金,也应接原合同约定的比例留存并在保修期满后依约定由发包人返还贵公司76实际施工人以工程定额主张工程款怎么办?【实务咨询】在我公司分包施工的一项工程中,我公司将该工程又分包给了一包工头,由包工头组织人员具体实施工程施工与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为分包工程量(固定总价)的5%,对工程量增加如何处理没有约定后由于分包工程设计变更较多,工程量增加了不少,致使双方对工程量确认发生纠纷后包工头起诉主张工程款,并要求增加工程部分按照定额进行结算,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虽然《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给予了明令禁止,但实践中该类问题仍层出不穷,纠纷不断本案咨询的问题在法律认定上应当属于工程转包,那么,放方签订的(分包)施工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建纬支招】上述案件的“包工头”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在工程转包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实际施工人只能主张工程款直接费中的工资或事实上已发生的材料款,而不能主张工程款组成内容中的间接费和税金及利润,否则施工合同就无所谓无效和有效的区别了对于转包管理费用等所得,依据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要没收有关非法所得所以说,包工头起诉以定额主张工程款要求结算没有法律依据77工程结算结束后发包人追究违约责任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担施工的一项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与我公司共同完成了工程竣工结算,同时签署了工程结算文忤发包人也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除质保金之外的所有工程款,虽然工程工期有所延误,但在结算时发包人未提出任何异议,工程竣工一年左右,发包人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85万元(几乎相当干工程质保金额)请问竣工结算完成后发包人能否再追究承包人的工期违约责任?【建纬评估】在实践中,工期在施工过程中的延误有多种情形,有发包人的责任,也有承包人的责任,或者承发包双方都有责任,以及承发包放方中的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如分包、材料供应方的共同责任等等工期逾期的责任确定后,才能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工程后一系列文件的签署,是否明确了上述各种责任,是否有某一方放弃了有关权利,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纬支招】上述问题涉及的是工程款结算后的工程逾期索赔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工程结算文件的签署及竣工后工程款的支付行为,并不能当然认定发包人放弃了追究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权利也就是说,最终结算协议中没有涉及到工期违约责任,这就不能推断出当事人事后一定不会追究工期违约责任因为没有对工期违约责任作出处分,并不消灭当事人的追究工期违约责任的权利,此项权利在结算协议签署后的两年时效内当事人均有权行使贵公司的问题中,没有明确逾期竣工的责任归属,即工期逾期责任是否都是由于贵公司的行为造成的,同时,也没有显示贵公司与发包人签署结算文件时发包人对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给予了豁免,若此,由于发包人的主张没有过诉讼时效,贵公司应当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若贵公司能够证明工程逾期的原因是由于发包人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或者发包人有书面文件放弃了追究责任,或在结算文件里明确了“双方再无其它争议等,则贵公司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违约责任78中标后发包人要求垫资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中标了一项市政道路(包括桥梁)工程,工程总造价为5800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发包人要求在主合同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要求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垫资1000万元,或者我公司同意进度款少付20%(约1000万元左右)鉴于该工程属于政府工程,我公司同意签署了垫资的补充协议请问承包人如果遇到上述情形应当怎么办?【建纬评估】国务院2004年国发办第7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干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笫15条规定“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在政府投资项日中带资施工的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带资施工的企业也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研究制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也对工程垫资有相应的规定【建纬支招】由于贵公司承揽的是一项政府投资的工程,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此类工程是“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于发包人改变招标文件内容,在签署正式书面施工合同时对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进行的变更,应当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禁止性行为因此,对贵公司而言,可以依法拒绝发包人要求垫资及签署补充协议的要求,当然:进对贵公司可能比较困难改建议在这种情形下,贵公司尽量将需垫资的教额、偿还的方式、垫资的利息和垫资的期限进行明确约定,甚至可以要求发包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贵公司对于垫资款项本金及利息的回收79工程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是刚成立不久的施工公司,由于没有太多的施工经验,所以在承接的第一项造价150余万元的工程施工中,工程质量一直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及业主与监理的验收要求目前,工程进度款已经支付了100万元左右而我公司对该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多次整改都未能通过验收,现在发包人也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建纬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这已经非常明确,工程质量不合格,则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项【建纬支招】对于贵公司的问题,首先解决的问题应当是该工程是否可以通过整改达到工程设计要求,并通过竣工验收,如果有此可能,目前的原因仅仅是由于贵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施工人员水平有限造成的,那么,贵公司可以聘请相应的专业顾问进行指导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贵司即可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若不能整改或无法整改,则由于该工程完工后因质量不合格而没有实用价值,贵公司不但收取的进度款应当退还,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80房屋承租人发包的装修工程竣工后拖欠工程款不能支付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接了一项房屋改造装修工程,该装修项目是由房屋承租人发包实施的,整个改造装修的面积约5000平方米,发包人要求工程建设前期垫资300万元装修完工后,发包人(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给房屋所有权人且无力支付装修费用,从而逃匿无踪房屋所有权人己提起诉讼向发包人(承租人)索要租金现发包人拖欠我公司400多万元的工程款未能支付请问我公司能否向房屋产权入主张装修费用,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在司法实践中己出现多起类似案忤,其中的处理方式及结果多不尽相同该类问题法律关系本来就比较复杂,而且法律规定又不是特别明确,同时,一方当事人的逃匿又导致有些权利无法直接主张或主张后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建纬支招】若贵公司与房屋承租人签订装修合同时房屋产权人是明知,或者产权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对添附的装修物进行了约定,产权人同意装修合同,则可以推定房屋的产权人是真正的工程发包人,贵公司可以要求产权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反之则不能向产权人主张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干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有这样的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有约定的接约定,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根据该添附的法理理论,在对添附后的新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将添附后的新物归属于财产所有人,而添附行为人可以向财产所有入主张补偿添附物价值所以,贵以顺延,甲方应赔偿贵公司停工、窝工、倒用、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另外,按照法律规定,贵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检验进场建筑材料和使用合格建筑材料的义务如果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贵公司又未尽到检验义务导致后续施工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贵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
9.承包人施工项目部资料专用印章是否具有对外的效力?【实务咨询】我公司材料员未经项目部经理同意,偷盖施工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和某砂石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价值50万元的合同(合同尚未履行),合同付款条款对我公司不利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施工现场的印章管理问题很多,贵公司对这些印章的加盖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及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存在争议,风险不小【建纬支招】虽然贵公司的施工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不是贵公司的正式对外印章,但在对外合同上加盖此印章后,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贵公司又未提出异议的,则可被认定为是贵公司对履行行为的认可,是对没有对外效力的印章的一种追认,贵公司应当承担履行该合同的责任所以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贵公司应该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说明加盖贵公司施工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的合同的签订人未经贵公司授权,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10.分包人发生事故,总承包单位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在某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将木工工程分包给了某劳务公司,并约定分包工程的安全责任由该劳务公司负责在木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该劳务公司的一名员工的手被电锯锯伤致残,我公司事后调查发现该员工没有木工资质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贵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所以贵公司对于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纬支招】按照法律规定,贵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应负总责,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贵公司在分包工程时应与正规的、管理规范的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上述问题中,由于分包单位聘用的木工不具有木工资质,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分包单位应公司基干此规定也可以直接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装修工程款当为此承担主要责任,并承担该雇员的工伤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贵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不应当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班组,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则由贵公司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及相关人员的工伤赔偿责任
11.中标后甲方要签订两份合同怎么办?【实务咨询】经甲方邀请招标,我公司中标了某工程甲方为了少交纳税金,要求与我公司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按照实际中标价签订,作为实际工程施工的依据;一份按照实际中标价打八折签订,用于政府备案我公司不想得罪甲方,又想减少风险,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按实际中标价打八折签的合同是通常所说的“白合同”,按实际中标价签的合同是通常所说的“黑合同”工程完工后,贵公司和甲方结算工程款时,如果因为以哪份合同为结算依据发生争议,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贵公司签订的在实际中标价基础上打八折的合同将作为贵公司与甲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换句话说,签订该两份合同的同时就意味着贵公司会少拿20%的工程款【建纬支招】工程还得接,本也可以不亏贵公司可以同意甲方要求,但应附加一个条件按照实际中标价打八折签订的合同中要完成的工程量也要按投标报价书中的工程量打八折打折方式可以灵活处理,比如部分项目暂定一个较低金额,并约定将来按实调整
12.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不一样怎么办?【实务咨询】甲方发出招标文件,约定工程总价按照图纸包干我公司投标并中标了随后,甲方提供了一套与招标图纸图号一样的施工图纸,要求据此和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我公司把两份图纸核对后发现施工图纸上的钢筋用量比招标图纸上的多500吨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上述情况实际上是甲方数百万元的暗中压价如果贵公司没有及时发现两套图纸的差异,或者抱着以后再调价的侥幸心理和甲方签定了施工合同,那么施工图纸就代替招标图纸成了合同的组成部分施工过程中,即使要多用数百万元的钢筋,贵公司很难要求甲方调整合同总价,只有认了【建纬支招】首先,贵公司发现两套图纸不一样后应该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告诉甲方尽管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图号相同,但施工图纸比招标图纸要多用500吨钢筋其次,贵公司可以以施工合同不得实质性修改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为由,要求甲方按照招标图纸而不是施工图纸签订合同最后,第二步如果走不通,贵公司又想接这个工程的话,可以同意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但是要让甲方书面确认施工图纸对招标图纸作的修改,并按照设计变更调价程序申请追加合同价款和延长工期
13.甲方要分包承包范围内工程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总承包某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结构、装修、水电安装等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把其中的铝门窗、土方回填、电梯、大堂装修等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只给我公司2%的配合费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干过工程的都知道甲方要求分包出去的都是利润丰厚的肥肉,留给贵公司的都是难啃又没有肉的骨头,2%配合费远不足以弥补因此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果不制止甲方的分包行为,这个本来就利润不大的工程很可能出现大幅度亏损【建纬支招】首先,在获得可以接受的配合费前,贵公司可以委婉拒绝甲方将上述工程分包从而缩小了合同承包范围的行为因为未经贵公司同意,甲方无权单方面修改合同其次,如果甲方不顾贵公司反对硬把工程分包出去的话,贵公司应该要求和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配合费,缩小承包范围,降低合同价款,特别要注意约定缩小后的承包范围及其与各分包商之间工作面的界限,避免扯皮最后,贵公司应该编制工程进度配合计划,并报甲方书面签收确认该计划应该详细载明对甲方指定的分包商的工程进度要求,特别注意规定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应该提供给贵公司的工作面以及应该在什么时间提供
14.甲方代表口头通知修便道怎么办?【实务咨询】施工的时候正值梅雨季节,工地上十分泥泞甲方上级领导要到工地视察,甲方代表赶紧口头通知我公司,在施工道路之外立即修人行便道,但没有书面确认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按理说,该人行便道毫无疑问属于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修该人行便道所花的钱应该由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支付给贵公司;但从这件事的实际发展来看,一旦甲方不认这笔钱,甲方代表的口头通知由于没有其书面确认就会查无实据,贵公司就难以据此要求甲方追加修人行便道的钱了【建纬支招】如果甲方和贵公司没有特别的约定,按照建设部颁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首先,即使贵公司对甲方代表的口头指示有意见,在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的同时,应尽量执行该口头指示其次,贵公司应该在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示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代表,请其签收并确认该口头指示如果甲方代表未及时答复该确认要求,视为该口头指示已经被确认此外,如果贵公司未能及时按第二步那样请甲方代表确认口头指示,贵公司也应尽量在会议纪要、验收记录或其他书面文件上请甲方代表予以追认
15.甲方拖延支付进度款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包某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应按月支付进度款由于甲方所在集团出现财务危机,主体结构出地面后,甲方开始拖延支付进度款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甲方所在集团出现财务危机,甲方一时无力支付进度款贵公司如果想继续做,需要有资金进行垫资施工,并承担垫资可能收不回来的风险不做,如果别人接着做,余下工程的利润,贵公司就赚不到了【建纬支招】如果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和建设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规定,首先,贵公司可以书面催告甲方付款如果甲方有诚意,并提供付款担保,贵公司可以同意与甲方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约定延付期间、利息及担保等;其次,如果甲方既不付款又不愿达成延期付款协议,贵公司可以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保留停工期间工资、材料、机械租赁费等的凭证;再次,如果停工超过56天后,甲方仍未付款的,贵公司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同时应该与甲方、监理确认已完工工程范围,并最好与甲方谈妥已完工工程造价及甲方应补偿的损失
16.承包“三边工程”如何避免工期罚款?【实务咨询】我公司承接了某工程,甲方要求在某庆典日前竣工,否则我公司要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甲方边提供设计图纸,我公司边施工由于施工图纸不能及时提供、甚至不时修改调整,施工人员常常处在停工、怠工中,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该工程工期风险非常大,没有施工图纸,就无法施工一旦工期拖延,如没有凭据说明是甲方原因导致的,贵公司将承担巨额违约金【建纬支招】首先,贵公司可以修订进度计划,将施工图纸的提供作为每项工程开始的前置条件,报监理单位审批,作为要求甲方提供图纸日期的依据其次,某项工程开始前甲方未提供图纸的,贵公司应该书面催促甲方提供再次,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甲方经过催促后仍未提供施工图纸的,贵公司应该在此后14日内书面向甲方申请顺延工期及要求甲方补偿停工损失,并最好每隔14天申请一次,直到甲方提供图纸如此,贵公司不仅可以避免承担工期拖延的责任,还可能获得图纸拖延期间的停工损失补偿
17.乙供料出现质量问题时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承接某桩基工程,工期为100天,每拖延竣工一天违约金为2万元管桩是由我公司向某知名管桩厂采购的质监局抽查发现现场管桩钢筋直径及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查封了现场管桩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贵公司的最大风险在于工期如此之短,质监局查处管桩质量问题尚需很长一段时间,工期拖延将意味着贵公司要向甲方支付巨额违约金此外,如果此事处理不当,按照法律规定贵公司可能面临管桩货款三倍以下的罚款【建纬支招】首先,贵公司应该收集管桩采购及进场检测相关资料,并致函质监局,说明其对该批管桩不合格并不知情,积极配合质监局办案其次,贵公司应该与甲方和监理积极沟通,另行采购其他单位的合格管桩,尽快完成余下的工程再次,贵公司应该书面通知原管桩厂,请其出面处理该批管桩不合格问题最后,贵公司应该收集能证明自己相关损失的材料,待质监局办案完毕后,向原管桩厂索赔
18.分包商项目部瘫痪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总承包某工程后将其中部分装修工作分包给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该分包人项目经理部瘫痪,施工现场无人指挥管理,劳务队伍无法施工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建纬评估】总包合同往往约定总包商应承担严格工期和质量责任,总包合同中往往有类似于工期每拖延一天,总包商应向甲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的条款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