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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量估算本期水量由于供水人原因抄错表而多收的水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用水人,未按时退还的,处以未退还金额的每日1%的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多收取水费的本金(经双方愤商作为预付费处理情形的除外)如出现表户关系对应错误情形,用水人与供水人应共同查实确认,厘清实际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费多缴,供水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如用水人水费少缴,用水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人补缴供水人未按时退还或用水人未按时补缴,应按应付金额的每日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水费本金
(六)供水人有权对计量水表进行检测和按国家规定对计量水表进行更换如用水人认为水表存在计量问题,由双方共同向重庆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若校验后是水表计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用水方被多计量的水费,供水方将根据计量误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计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多退少补,并由供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若水表计量在正常值范围内,则由用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
(七)用水人连续六个月未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且没有辨理停止用水手续的,为保障公共供水水质安全,供水人可暂停供水;因供水人搬迁且未辨理停止用水手续,供水人有权拆除供水设施停止供水
(八)供水人设立24小时客服^^023-43725318(大足),023-43628413(龙水),023-43528559(邮亭),为用水人提供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
(九)供水人因保障供水安全需要,有权入户对用水人用水情况进行安全督查供水人工作人员上门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十)用水人在用水过程中出现盗用水、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等违章行为,供水人将停止供水,因停止供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因上述行为对供水人造成损失的,应足额向供水人赔偿;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法送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六、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水质、水压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和更换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由双方共同向重庆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若校验后是水表自身不符合规范要求,水表检定费由供水人承担,并根据计量误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计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多退少补若水表计量在正常值范围内,则由用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复核有义务按照合同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用水人自应缴费之日起30内天仍未结清水费的,(应缴费日为抄表日的次日)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欠费之日止,金额不超过水费本金从应缴费日起60天后,经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用水人仍未结清水费的,供水人有权中断供水用水人完清所有欠费并辨理复表手续后,供水人在24小时内为用水人恢复供水如出现表户关系对应错误情形,用水人与供水人应共同查实确认,厘清实际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费多缴,供水人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如用水人水费少缴,用水人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人补缴
(五)有义务保瞪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及愤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未经供水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水表及附属设施位置,擅自更改的,供水人有权停止供水直至供水人将水表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状,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对供水人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承担,因此产生水质安全事故的,用水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水表用水擅自使用的,应承担使用水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水质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等法律责任)
(七)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及向合同的定用水范围外供水
(八)用水人应自行承担计量水表表后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责任用水人计量器具后到户内用水点的维修,原则依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执行用水人若需要供水人提供帮助维修的,可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公布的维修指导价格提供社会有偿服务
(九)有义务向供水人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用水人如有变更,应及时通过供水人的对外公开渠道变更联系方式因用水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通知供水人,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十)若用水人发生变更或幺冬止用水等情况,用水人应及时辩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七、合同有效期限
(一)合同期限为壹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届满前三十天,若合同双方均未对本合同的有效期延续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合同期限自动顺延壹年,之后的合同有效期限以此类推延续
(二)若因用水人原因导致水表和供水设施被拆除,本合同自动解除届时供水人应据实结算相关费用并及时向用水人发出缴费通知,用水人应当及时结清相关费用
八、合同的变更
(一)如需变更用水人或^止合同时,用水人须及时到供水人处辨理合同变更止)手续;用水人未向供水人辩理相关手续的,不论用水人是否为实际用水人,用水人仍为合同相对方,仍应承担合同义务
(二)常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愤商一致,签订补充愤议,补充愤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常事人愤商解决,愤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供、用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的定供水人(盖章)用水人(签字)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手机委^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曰《城镇居民供用水合同.docx》城镇居民供用水合同正文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