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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节市生心环俊局行政处罚令出裁量壅推(弑行))(2023年版)(跄求爸见循)第一条目的意义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
(2019)42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适用于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第三条基本原则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第四条裁量方式本基准采用多因素裁量的方式,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按照违法行为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裁量等级,科学计算处罚金额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要素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序号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化工、制药、造纸、酿造、陶瓷、冶炼、农药、矿井水氢离子浓度指数低于3pH3违法行为的煤炭采选及其他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违反条款一新建、扩建化工、制药、造纸、酿造、陶瓷、冶炼、农药、矿井水氢离子浓度指数低于3pH3的煤炭采选及其他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处罚依据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裁量因素裁量幅度裁量因子违法行为新建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10%20%扩建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15%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20%违法持续不足3个月的5%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1年10%20%15%1年以上的超标倍超标在3倍以内的10%数超标在3倍以上的90%20%生活废水10%10%污染物类一般工业废水别40%涉及有毒有害的物质及其医疗废水20%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20%水备注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序号4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倾倒或者堆放工业原料、矿物油类、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等违法行为《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倾倒或者堆放工业原料、矿物油类、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及有毒有害矿产违反条款品等;第五H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处罚依据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子裁量因素裁量幅度违法行为倾倒工业原料、矿物油类、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及有毒有害矿产10%品等50%堆放工业原料、矿物油类、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等;10%
1.倾倒或者堆放工业原料、矿物油类、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及10%有毒有害矿产品3吨以内;
2.倾倒或者堆放工业原料、矿物油类、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及20%有毒有害矿产品3吨以上不足10吨的;危害后果
303.倾倒或者堆放工业原料、矿物油类、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及50%%有毒有害矿产品10吨以上的;备注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序号5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违法行为《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三H■■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条款四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处罚依据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220裁量因子裁量因素裁量幅度违法行为倾倒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10%40%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10%
1.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10%等固体废弃物吨以内;3危害后果
2.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60%20%等固体废弃物吨以上不足吨的;
3103.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30等固体废弃物%吨以上的;10备注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序号6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或者放射性废水、医疗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三H-一条规定的,按《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条款
(六)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或者放射性废水、医疗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向水体排放含油类、酸碱类污水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处罚依据万元以下罚款;向水体排放低放射性废水、医疗废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类污水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幅度裁量因子违法行为10%向水体排放含油类、酸碱类污水的(5%40%向水体排放低放射性废水、医疗废水的)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类污水的10%违法后果超标不足1倍的10%(60%体超标1倍以上不足5倍的10%超标10倍以上不足20倍的20%超标20倍以上的25%备注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序号7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宾馆、餐饮、娱乐设施、洗车场所以及从事水上餐饮、娱乐经营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违反条款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宾馆、餐饮、娱乐设施、洗车场所以及从事水上餐饮、娱乐经营等;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处罚依据一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幅度裁量因子擅自经营餐饮的5%违法行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宾馆的10%为类别擅自开设娱乐设施10%40%擅自建设洗车场所10%违法持续不足1个月的5%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10%20%3个月以上的15%违法后果超标不足1倍的10%体超标1倍以上不足5倍的10%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本基准设置了《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涉及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16项和《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涉及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1项行政处罚裁量表第五条金额计算裁定处罚金额时,先确定裁量表中各项因素的裁量幅度百分值进行累加后乘以60%,再结合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加(或减)0%—40%之间裁量幅度,最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得出该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金额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X60%土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义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低于一千元的按实际金额处罚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第六条裁量的特殊情形从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0%超标10倍以上不足20倍的20%超标20倍以上的25%备注序号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擅自取土、采矿、采石采砂违法行为等《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违反条款三擅自取土、采矿、采石采砂等;《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处罚依据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幅度裁量因子违法行为5%擅自取土的40%10%擅自采石采砂的擅自采矿的15%违法持续不足1个月的5%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10%20%3个月以上的15%违法后10%取土、采矿、采石采砂不足3吨的果15%取土、采矿、采石采砂3吨以上不足10吨的40%20%取土、采矿、采石采砂10吨以上不足30吨的25%取土、采矿、采石采砂30吨以上备注序号9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违法行为殖、捕捞作业《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违反条款
(五)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处罚依据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幅度5%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违法行为10%投饵养殖()40%15%捕捞作业5%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持续时间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1年的10%20%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15%10%经常进行捕捞作业的违法后果造成水质轻度污染的5%40%造成水质严重污染的10%备注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序号10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的违法行为《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违反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六)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敞养、放养畜禽的,由环境保护行处罚依据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300元以下罚款裁量因子裁量因素裁量幅度违法行为()50%敞养、放养畜禽的10%鸡鸭鹅50只(羽)以上不足100只(羽),牛马羊55%头以上不足10头数量鸡鸭鹅100只(羽)以上不足500只(羽),牛马羊50%10%10头以上不足30头鸡鸭鹅500只(羽)以上不,牛马羊30头以上15%备注序号11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违反条款七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处罚依据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幅度裁量因子违法行为5%铺设输送污水、油类管道60%铺设输10%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危害后果5%过失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40%故意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10%备注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序号1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贮存、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违法行为其他固体废弃物《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A贮存、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处罚依据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子裁量因素裁量幅度违法行为10%故意贮存、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60%过失贮存、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5%不足10吨的5%堆放数量10吨以上不足30吨的10%40%30吨以上不足100吨的15%100吨以上20%备注
(二)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罚款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多次环境信访群访或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五)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对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表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4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应以最高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作出从重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从轻或者减轻情形适用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符合从轻(或减轻)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公式确定罚序号13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违法行为《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违反条款
(十三)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九)违反第十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依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幅度裁量因子违法行为丢弃动物尸体5%(60%)掩埋动物尸体10%数量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3头以上不足10头10%40%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10头以上不足30头15%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30头以上20%备注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序号1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三从事旅游、游泳、垂违法行为钓、水上运动、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水体的第三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违反条款三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组织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依据罚款;个人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幅裁量因子度pH值9H碱液或pH值46酸液20%违法行pH值11—
12.5碱液或pH值2—4酸液,一般油类为30%40%pH值
12.5以上碱液或pH值2以下酸液或有毒有害40%物质油类V类水体10%水体类IV类水体15%别30%III类水体20%I、n类水体2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0%污染物不足
0.5吨的10%排放量
0.5吨以上不足1吨的15%30%1吨以上不足2吨的20%2吨以上不足5吨的25%5吨以上的30%备注序号15违法行为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违反条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将含有汞、镉、神、辂、铅、氟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碑、处罚依据辂、铅、氟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裁量幅裁量因子裁量因素度废液或者不足1千克的10%废渣数量1千克以上不足3千克的15%3千克以上不足10千克的20%30%10千克以上不足50千克的25%50千克以上的30%排放方排放、倾倒30%式40%埋地下40%V类水体10%水体类IV类水体15%别in类水体20%30%I、II类水体2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0%备注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序号16违法行为向河流、湖泊、水库、溪流、河塘、沟渠、道路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禁止实施下列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条款二向河流、湖泊、水库、溪流、河塘、沟渠、道路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处罚依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河流、湖泊、水据库、溪流、河塘、沟渠、道路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裁量幅裁量因子裁量因素度排放粪不足3吨的10%便、污水3吨以上不足30吨的20%数量30吨以上的30%30%不足10头的10%丢弃畜10头以上不足30头的20%禽尸体30头以上的30%的数量违法行为直接排放30%30%直接丢弃30%V类水体10%水体类别IV类水体20%40%III类水体30%I、II类水体3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0%备注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备注罚款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款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4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七条裁量规则和基准使用案件调查取证中,执法人员应当以裁量规则和基准为指导,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根据裁量因素提供定量证据若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中确因客观因素未能调取到裁量表中部分裁量因素的情节和证据,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应注明,则计算处罚金额时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对涉及具体数量的裁量因素,如果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不能充分确定其准确数额的,选取最低裁量幅度进行裁量案件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裁量规则和基准,对具体案件违法行为和情节的定量证据进行审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应当对案件的裁量情况和证据进行法制审核;经集体审议的案件应当对案件的裁量情况进行审议,书面记录审议结果,并随案卷归档第八条法律适用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实施了两个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若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若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处罚第九条备案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裁量规则和基准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政府网站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裁量规则和基准制发或者变更后15日内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对不按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裁量,不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争裁矍9录
(一)《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因采矿或者其他工程建设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
2.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化工、制药、造纸、酿造、陶瓷、冶炼、农药、矿井水氢离子浓度指数低于3(pH〈3)的煤炭采选及其他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4.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倾倒或者堆放工业原料、矿物油类、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等
5.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6.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或者放射性废水、医疗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7.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宾馆、餐饮、娱乐设施、洗车场所以及从事水上餐饮、娱乐经营等
8.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第三项)擅自取土、采矿、米石米砂等
9.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五)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
10.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六)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的
11.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七)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1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八)贮存、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13.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十三)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1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三)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水体的
15.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
(二)《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6.向河流、湖泊、水库、溪流、河塘、沟渠、道路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序号1因采矿或者其他工程建设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违法行为《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因采矿及工程建设等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枯竭、水位下降、水质污染等不利违反影响的,或者对饮用水水源工程造成损毁的,产权人应当立即条款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因采矿或者其他工程建设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处罚管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顿措施,可处以2万以上依据2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裁量裁量因子因素幅度违法具有重大过失的20%行为主观故意的50%50%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导致饮用水水源枯竭、水100位下降、水质污染%轻微造成水污染的20%危害造成严重水污染的,导致饮用水水源停用、水源100后果枯竭的%备注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序号违法行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为隔离防护设施的《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范和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违反条志和隔离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款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处罚依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据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裁量因子素裁量幅度具有重大过失的10%违法行故意改变、破坏界标、标志和隔离防护设的为30%100故意跨界和跨县区改变、破坏界标、标志和隔离50%%防护设的50%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备注隔离防护设施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恢复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