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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一、实施申请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准备工作,适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交实施申请,经验收通过后进入实施阶段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评估验收包括银行集团和商业银行单一法人层面实施的申请和评估验收操作风险标准法申请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适用本部分规定一治理结构
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实施申请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以及参与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设定实施申请的内部程序,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报告流程,确保申请工作有效开展
2.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的最终责任董事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审议和批准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规划及其重大调整2审议和批准实施申请报告,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3定期听取实施准备情况汇报,了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对本行战略发展、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影响,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3.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本行具体实施准备、申请和
(二)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重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改变高级方法覆盖范围,信用风险初级内部评级法升级到高级内部评级法,调整关键定义和重要参数,重建计量模型等,应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全面验证报告和定量影响测算分析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商业银行验证和测算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评估、是否予以认可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通过审阅商业银行验证报告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了解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运行情况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交验证报告,验证报告应当有助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了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运行、验证和修改情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要求商业银行对所提交的验证报告进行详细说明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1.检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内部验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2.评估商业银行所采用的验证方法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3.评估商业银行验证数据管理流程、信息系统和验证工作的可靠性
4.审查商业银行的验证阶段是否覆盖了本办法要求的全部验证工作
5.评估商业银行验证触发机制和应变机制的执行情况
6.检查商业银行验证结果的运用情况,以及验证发现问题的整改纠正情况
7.审阅商业银行验证有关文档,评估文档的有效性
(五)如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存在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计量结果低估资本要求,验证工作无法持续达到监管要求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整改在限期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在第二支柱下提高监管资本要求或采取其他适当的监管措施如商业银行在限期结束后仍未能达到监管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有权取消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资格其中,内部模型法全行层面返回检验结果在最近250个交易日内99%的置信水平下出现10次或以上的突破后,商业银行应当立即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整改,并设立6个月观测期观测期内,商业银行仍不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取消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资格若某个交易台返回检验结果在最近250个交易日99%的置信水平下突破次数超过12次,或在
97.5%的置信水平下突破次数超过30次,商业银行应按标准法计量该交易台的资本要求,并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若重新采用内部模型法,应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可若某个交易台损益归因测试结果为红区,商业银行应按标准法计量该交易台的资本要求,并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若连续6个月损益归因测试结果为绿区,期间每日交易台层面最近250个交易日返回检验突破次数不超过4次,且下个月末交易台符合内部模型法使用条件,应恢复采用内部模型法,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六)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取消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资格的商业银行,自取消之日起,3年之内不得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七)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可,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不得变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对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暴露,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可商业辍行不得退回到权重法;对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可不得退回到初级内部评级法商业银行能够估计专业贷款的违约概率并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可不得采用监管映射法对特定风险暴露采用内部评级法后,若商业银行不再从事该类业务或该类风险暴露的重要性显著降低,商业银行可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退回到权重法达标工作高级管理层应履行以下职责1批准实施申请工作流程,明确各参与部门的工作职责,持续监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2建立定期的内部沟通和汇报机制,听取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情况汇报,全面掌握整体情况、各项目实施进度以及主要差距3组织本行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现场评估及验收4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评估情况,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落实整改计划
4.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本行实施准备和申请的总体协调及推进工作牵头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1牵头实施准备和申请工作2牵头开展本行的达标自我评估工作3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情况4具体组织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现场评估及验收5组织落实整改计划,汇报整改情况
5.相关参与部门按照本行实施总体规划,在牵头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负责落实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相关工作参与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提供实施申请所需材料2定期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达标自我评估工作,向牵头部门提供评估结果和相关支持3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实施准备进展情况
(4)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现场评估及验收工作
(5)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评估意见和要求,落实与本部门相关的整改计划
(二)提交申请
1.提交实施申请前,商业银行应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对实施准备情况的评估,并提交评估申请材料商业银行提交的评估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范围、申请目标、实施准备工作概述
(2)支持文档,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和信息系统、业务应用、压力测试等方面的文档其中,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关键定义及重要事项应有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的记录
(3)最近一次达标自我评估报告
(4)至少最近两年定量影响测算结果
(5)验证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管理情况
(6)其他有助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了解实施准备情况的材料
2.通过外包途径开发、维护计量模型的,商业银行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供全面评估所需的信息
3.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整改情况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评估认可后,商业银行可以提交实施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实施申请实施申请应列明申请范围及目标
(2)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实施申请的相关决议
(3)信息披露管理情况
(4)截止申请日更新的本部分
(二)“提交申请”所要求的评估材料
(三)银行集团的实施申请
1.银行集团总部应当负责银行集团层面实施申请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交集团实施申请,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对集团层面的实施评估验收
2.银行集团应当明确申请实施的范围,包括所涵盖附属机构及资产占比情况对未列入本次申请、计划未来另行申请纳入集团实施范围的,应提交明确的实施规划和当前进展情况;对不列入集团实施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其中,对于在规模和风险两个层面均不重要的法人实体和资产类别中的一些风险暴露,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可,可以不采用内部评级法若银行集团对某法人实体中一类资产(或资产子类)采用内部评级法,应覆盖该法人实体的所有该类资产(或资产子类)银行集团不得通过选择性使用不同方法并在集团内部不同法人实体之间转移风险来降低资本要求
3.除满足本部分
(二)“提交申请”关于提交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外,银行集团还应当提交集团内部各法人机构的实施方法及差异说明,提交实证数据说明上述差异对集团风险管理一致性要求的影响、解决方案和实际效果
二、监管评估验收
(一)一般评估验收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施进行评估验收操作风险标准法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适用本部分规定
2.在实施评估验收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分析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对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作用
(2)审查商业银行是否建立起推动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改进的自我完善机制
(3)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是否达到监管要求
(4)核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是否充分有效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商业银行提交的材料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对商业银行实施准备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敦促整改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对商业银行实施准备情况的评估结果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确定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正式提交实施申请
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流程对商业银行实施申请进行验收
(1)检查和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制定验收方案、开展现场验收根据评估阶段对商业银行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和后续整改情况,综合分析商业银行提交的各项材料确定验收方案,重点对评估阶段没有覆盖的方面及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3)撰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重点分析商业银行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差距、并行期安排等,最后提出初步验收建议
(4)验收意见反馈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沟通初步验收意见,核对确认事实
(5)签发验收意见对验收意见为有条件验收通过的商业银行,应列明银行需在并行期内整改达标的具体项目
(6)持续监控对有条件验收通过的商业银行,持续监控其在并行期内的改进情况
6.在评估验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包括违约定义在内的各项参数指标进行评估和验收,并可根据评估和验收结果,要求商业银行调整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违约定义、长期平均违约趋势、衰退期违约损失率、相关性系数、有效期限等重要参数,调整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附加因子等重要参数,对内部评级法计算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进行监管校准,使计量结果充分反映真实风险状况
7.经评估验收认为商业银行实施准备工作完全达到监管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验收通过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若未能完全达到监管要求,但对实施有实质影响的核心项目达标、且对非实质性差距有明确的并行期达标计划的商业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有条件验收通过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未能验收通过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整改要求进行改进,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可后再次申请
(二)跨境评估验收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对银行集团的评估验收负主要责任,并主动与东道国监管部门合作,达成一致评估验收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综合各东道国监管部门意见形成最终验收意见
2.对于由银行集团总部进行集中管理的境外附属机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牵头评估验收对在东道国当地占实质性市场份额的境外附属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邀请东道国监管部门参与评估验收工作;对其他境外附属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将会同东道国监管当局,采用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提供评估验收结果等方式共享评估验收信息
3.对实施方法与银行集团存在较大差异或对某些业务条线行使全球管理职能的境外附属机构,由东道国监管当局牵头评估验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通过双边监管合作机制,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协商联合评估验收、参与评估验收或分享评估验收主要信息如东道国监管当局未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建立双边合作机制或东道国监管当局提供信息有限,银行集团总部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要求,提供境外附属机构的申请和评估验收情况
4.对在中国占实质性市场份额的外商独资银行,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牵头评估验收,并商洽其母国监管当局参与评估验收工作对其他外商独资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通过双边监管合作机制,与其母国监管当局协商联合评估验收、参与评估验收或分享评估验收主要信息
5.对资产组合或实施方法与境外银行集团存在较大差异,或对某些业务条线行使全球或区域管理职能的外商独资银行,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负责评估验收,并视情形征求其母国监管当局意见对于母国监管当局未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建立双边合作机制或母国监管当局所提供信息有限的情况,外商独资银行应当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要求,提供集团申请和评估验收情况
三、并行期安排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对验收通过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操作风险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设立并行期,并行期至少3年,自商业银行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当年12月31日起计算在并行期内,若有条件验收通过的商业银行未能根据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并行期在并行期内,如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资本计量从权重法过渡到内部评级法,初级内部评级法过渡到高级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资本计量从标准法过渡到内部模型法,或操作风险资本计量从采用监管给定的内部损失乘数过渡到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则并行期延长至新方法或新规则验收通过当年12月31日起之后3年
(二)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适用底线要求,自验收通过的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内部损失乘数分别应不低于
0.
9、
0.
8、
0.725o商业银行及其并表金融机构可分别按照验收通过的时间适用底线要求
(三)有条件验收通过的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的全面达标计划,每半年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实施相关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并行期结束时全面达到实施的监管要求
(四)商业银行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结束并行期或撤销相关监管措施的申请,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结束并行期或撤销相关监管措施申请材料的提交应符合本附件第一部分
(二)“提交申请”的要求
四、资本底线
(一)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其他方法平行计量资本充足率,并遵守资本底线要求操作风险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视为其他方法
(二)应用资本底线后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为部分或全部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与按其他方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中的较大值RWA=max(RWAa,RWAsX
72.5%)其中RWA为应用资本底线后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RWAa为部分或全部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时,依据本办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RWAs为按其他方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五、持续监督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持续监督检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审慎性,确保计量结果充分反映各种经济、政策环境变化对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的负面影响操作风险标准法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适用本部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