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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9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方法
一、调整后表内资产余额
(一)调整后表内资产余额为扣减针对相关资产计提的准备或会计估值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二)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时,可将满足本办法附件11中有关风险真实转移要求的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从表内资产余额中扣减除上述情形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以及持有的资产证券化从表内资产余额中扣除
(三)对于满足下列条件的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的未结算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可将因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应收款项和购买金融资产产生的应付款项进行轧差
1.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并且按照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应划入交易账簿
2.交易按照货款对付模式结算
(四)对于满足下列条件的现金池业务,商业银行可仅将主账户抵销后的净额计入表内资产余额
1.各子账户的余额至少每日都归集至一个主账户上
2.商业银行不对归集后的子账户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现金池业务,各账户余额应单独计量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临时豁免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计入表内资产余额
二、调整后表外项目余额
(一)表外项目按照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二调整后表外项目余额应扣减针对其计提的减值准备
三、衍生工具资产余额一衍生工具资产余额按照本部分列示的标准法或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并表口径衍生工具名义本金达到5000亿元人民币含或占总资产比例达到30%含以上的商业银行应使用标准法二标准法
1.衍生工具资产余额=
1.4x RC+PFE其中1改为重置成本2以花为潜在风险暴露
2.重置成本的计算方法RC=max^/-CVM,+CVM其中1丫为净额结算组合衍生工具的盯市价值净额结算组合的要求见本办法附件9o2C的,•为商业银行收到的、满足本部分四要求的现金保证金3CM%为商业银行提交的、满足本部分四要求的现金保证金
3.潜在风险暴露的计算方法PFE=AddOnassresate multiplierx其中1AddCW—为净额结算组合下全部衍生工具交易的总附加暴露;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附件9规定的方法计量2机加切〃夕为乘数因子,等于
14.当衍生工具不满足本办法附件9规定的净额结算组合要求时,衍生工具资产余额应当按照上述方法逐笔计算三现期风险暴露法
1.衍生工具资产余额=MTM+Add-on其中1MTM为按盯市价值计算的重置成本与0之间的较大者2Add-on为剩余期限内的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3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等于衍生工具的有效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附加系数4信用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见表11表信用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类型参照资产信用保护买方信用保护卖方具有总收益互换功合格参照资产55能的信用衍生工具不合格参照资产1010信用违约互换、信用合格参照资产违约互换指数、信用55风险缓释凭证、信用保护合约、信用保护凭证等具有上不合格参照资产1010述产品功能的信用衍生工具a.合格参照资产包括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以及本办法附件16规定的投资级别的政府证券和合格证券b.信用违约互换的信用保护卖方只有在参照资产的发行人尚能履约但信用保护买方破产的情况下才需计算附加因子,且以信用保护买方尚未支付的费用为上限c.在信用衍生工具的参照资产由多项资产构成的情况下,如果参照资产组中第一项参照资产违约即算做整体违约,附加系数由参照资产组中信用质量最低的参照资产决定;如果参照资产组中第二项参照资产违约才算整体违约,则附加系数由信用质量次低的参照资产决定,依此类推5除信用衍生工具外,其他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见表2O2表各类其他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剩余期限利率汇率和黄金股权黄金以外的贵金属其他商品不超过1年
0.
01.
06.
07.
010.01年以上,不
0.
55.
08.
07.
012.0超过5年5年以上
1.
57.
510.
08.
015.0a.对于多次进行本金交割的合约,名义本金为合约的剩余支付金额b.对于按照确定的支付日期清算且在清算日合约价值为0的衍生工具合约,剩余期限应当等于从报告日到下一个清算日的时间对于满足上述条件且剩余期限超过1年的利率衍生工具合约,附加系数应当不低于
0.5%c.表格中列出的利率、汇率和黄金、股权以及贵金属衍生工具以外的其他衍生工具应视为“其他商品”d.单一货币浮动/浮动利率互换不计算潜在风险暴露,其衍生工具资产余额为盯市价值
2.当衍生工具满足本办法附件9规定的净额结算要求时,该类衍生工具组合的资产余额等于以下两项之和1当前风险暴露净额,为净盯市重置成本与0之间的较大值2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潜在风险暴露净额儿=0-4A_+
0.6NGRx xxG其中上好为净额结算协议下对同一交易对手的所有合约的潜在风险暴露之和,等于每笔交易合约的有效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附加系数的总和,附加系数见表1和表2;NGR为净额结算协议重置成本净额与重置成本总额的比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可,NGR可基于单个交易对手计算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可,商业银行不得变更计算方法四抵质押品的处理
1.衍生工具抵质押品不得从衍生工具资产余额中扣除,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现金保证金除外1现金保证金为商业银行根据衍生工具市值变化收取或提交的可变现金保证金2收到的现金保证金可被商业银行视同自有现金使用3现金保证金每日根据衍生工具合约逐日盯市的价值进行计算并交换4现金保证金的币种与衍生工具合约的清算币种相同5现金保证金根据衍生工具合约规定的门槛要求以及适用于交易对手的最低抵质押品提交金额进行全额交换,且可全额覆盖衍生工具的盯市敞口6交易双方订立法律上有效的净额结算协议,在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的情形下均可履行净额结算协议明确规定允许净额结算,且在净额结算时可扣减可变保证金有效净额结算协议还应满足本办法附件9的相关要求
2.根据衍生工具合约收到上述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可以从重置成本中扣除保证金;根据衍生工具合约提交上述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可以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减由此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款项
3.商业银行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可以将提供的抵质押品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的,在计算衍生工具资产余额时,应当将该抵质押品加回衍生工具资产余额五信用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保护卖方除按照本附件上述规定计算衍生工具资产余额外,还应当将信用衍生工具的有效名义本金计入衍生工具资产余额
1.若卖出信用衍生工具的有效名义本金已计入衍生工具资产余额,其对应合约的潜在风险暴露可不计入衍生工具资产余额
2.商业银行可以将从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卖出信用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负向变动从信用衍生工具有效名义本金中扣除
3.若卖出的信用衍生工具满足本部分六
1、2扣除条件,可不计入衍生工具资产余额
4.商业银行在计算卖出信用衍生工具的有效名义本金时,可以扣除符合下列条件的买入信用衍生工具有效名义本金1买入信用衍生工具的参照资产与卖出信用衍生工具的参照资产相同2买入信用衍生工具的剩余期限不短于卖出信用衍生工具的剩余期限3买入信用衍生工具在重要条款上与卖出信用衍生工具相同或更加审慎重要条款包括优先级、期权性风险、信用事件、参照实体以及与信用衍生工具估值有关的其他条款4作为信用衍生工具卖方的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与参照资产价值不具有高度相关性5若商业银行将从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卖出信用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负向变动从信用衍生工具有效名义本金中扣除,商业银行也应将计入一级资本中的买入信用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正向变动从信用衍生工具有效名义本金中扣除6买入信用衍生工具的有效名义本金不满足本部分六
1、2的扣除条件六商业银行与中央交易对手开展的衍生工具交易
1.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为客户提供衍生工具交易清算服务时,若其同时与客户和中央交易对手订立衍生工具合约,与中央交易对手相关交易形成的衍生工具资产余额应当计入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但是,商业银行不对客户承担中央交易对手违约的保证义务的,其与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工具资产余额可以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
2.当商业银行在多层级客户结构中为客户提供清算服务时,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与清算会员或较高层级客户的相关交易形成的衍生工具资产余额可不纳入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中央交易对手将抵消交易识别为高级别客户交易,并持有相应的抵质押品,且清算会员具备相应制度安排,确保在清算会员违约或破产、清算会员的其他客户违约或破产、清算会员及其他客户同时违约或破产等三种情形下,清算会员都能防止该客户的任何损失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当局要求提供独立的法律意见书,证明在上述三种情形下,都将受到相关法律保护而不会遭受损失2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则、合同或监管安排能够保证,若清算会员违约或破产,与该清算会员的抵消交易将非常有可能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或被中央交易对手间接执行3在清算会员或者合格中央交易对手违约的情形下,商业银行没有义务赔偿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
3.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衍生工具交易清算服务时,其与客户交易形成的衍生工具资产余额应按照本附件规定计算
4.当商业银行提供清算服务时,若客户直接与中央交易对手订立衍生工具合约,且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承担客户违约的保证义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附件规定计算其保证部分的衍生工具资产余额
5.当商业银行为其附属机构提供清算服务时,若附属机构不在并表范围内,该机构应被视为银行的客户,按照上述规则计算若附属机构在并表范围内,该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交易在并表过程中被抵消,但商业银行与中央交易对手相关交易形成的衍生工具资产余额应计入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且不适用本部分
1、2的扣除规则
6.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认定标准根据本办法附件10确定
四、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一)证券融资交易是指交易合约价值通过市场估值确定且通常要求提供现金或证券作为抵质押品的交易,包括证券回购、证券借贷及保证金贷款交易等
(二)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应当为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和按照本附件计算的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之和
1.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为商业银行因开展证券融资交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应当增加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金额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融资交易,商业银行在计算对同一交易对手的证券融资交易会计资产余额时,可以将因开展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款项与应付款项进行轧差
(1)交易具有相同的、明确的最终清算日期
(2)无论在正常经营,还是交易一方违约、资不抵债或破产情况下,轧差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可强制执行
(3)交易双方均有采用净额结算和同时结算的意图,或交易的清算机制采用与净额结算等价的方式
2.商业银行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1)当存在符合本办法附件7规定的合格净额结算协议时,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为合格净额结算协议下所有交易中借出的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与从交易对手收取的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相减后的正值
(2)当不存在符合本办法附件7规定的合格净额结算协议时,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应当逐笔计算
(三)商业银行代理从事证券融资交易,若其为交易一方就交易双方提供的抵质押品差额提供担保,应当将该担保部分的抵质押品差额纳入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若商业银行为交易提供进一步担保的,应当将承担担保责任的资产金额同时计入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若商业银行为交易双方同时提供担保,应当将担保部分纳入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四)商业银行从事证券融资交易,若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将证券出表,但交易实质和承担的风险与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相同的,应当将该出表的证券计入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