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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格式的居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发挥智库资源作用促进行政机关科学决策,结合市经济信息委员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机关应维评审专家的遴选、抽选、使用、监督管理及专家库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在委机关局机关行政决策、行政监督检查等事项中,需要专家提供技术咨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按照“统一标准、集中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对专家实行分类、分项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后进入市经济信息委员专家库,为委机关局机关财政资金项目和其他行政管理活动提供评审、评估和咨询等各类专业果评审结果应当现场公布,专家应当在评审结果上签字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第二十七条会议评审应遵守以下纪律(-)按照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根据评审材料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或打分
(二)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与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串通,为其申报项目提供便利;不得与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发生直接联系,如需了解项目的其他情况,应向评审组织处室进行
(三)不得发表任何诱导性、倾向性语言,影响其他专家独立评分
(四)不得泄露评审工作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进行有碍项目公正评审的交流讨论
(六)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第二十八条专家回避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被评审单位有权申请专家回避,本行政机关也有权决定专家回避,评审期间发现有个别项目符合回避事项的,行政机关可要求专家回避该项目评审;(-)是评审事项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股东、内部工作人员的;
(二)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评审事项的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提出评审意见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第二十九条评审程序评审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核实评审专家身份,确定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2.评审主持人介绍评审事项基本情况等事项;
3.专家认为需要向申请人了解评审事项有关事宜的,应安排被评审单位代表与专家见面,现场答疑;
4.按照评审标准或条件,参会专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第三十条专家评价与监督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组织评审的处室如实记录专家到场情况、工作态度、评审质量,10个工作日内在专家库系统中,对评审专家工作情况按“好”、“较好”、,,较差,,、“差,,四个等级进行评价,使用专家处室应在每一次评审结束后将评价结果提交政策法规处,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评价为“较差”等次以下(-)参加评审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有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
(二)在评审过程中,未认真审核有关资料,导致评审结果显失公平;
(三)不按评审要求进行评审打分,或者不提供书面明确评审意见的;
(四)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和投诉,不积极进行解答和澄清事后发现评审结果与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在认真核实评审记录后,视情对有关专家进行追加评价第五章专家库管理第三十一条专家库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专家档案信息,专家信息动态更新,使专家库信息保持完整准确;
(二)对专家参与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电子记录;
(三)对专家业务能力和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四)保障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不得泄露专家的个人信息与隐私第三十二条建立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对因工作需求或专家主动退出等情形,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调整意见后,交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机构维护入库专家信息对因专家职业、专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使用专家处室填写《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入库专家信息维护申报表》(附件5),按上述程序对专家库专家信息维护第三十三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前对专家进行一次审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退出专家库(-)年满70周岁的;
(二)发现本人信息存在虚假的;
(三)评审工作业绩评价为“较差”以下的;
(四)无故拒绝参加评审的;
(五)有刑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在项目评审中存在应回避未主动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作为评审专家期间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其他机构、部门列入不良信用名录的;
(八)其他违反评审专家管理规定的情形根据需要,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组织对缺额人员或需要扩容的专家进行增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评审专家抽取、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员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四川市经济信息委同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经信发号十同时废止附件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国家学科分类标准GBT13745-2009国家职业分类标准GB/T6565-2015附件2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评审专家遴选表姓名性别职务最高学历所学专业技术职称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学科划分专家遴选从业领域GBT从业年限方式13745-2009按职业类型划分处室推荐GB/T6565-2015口公开征集口其他身份证号方式口工作单位移动电话电子邮箱本人对表中所填列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郑重承诺所向重淳伟委员会同申报评审专家所提供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印件,不专家承诺真实原件的复存在虚假行为,并郑重承诺遵守《重庆市经济和士同专家评审信息化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签名年月日所在单位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使用专家处室审查意见使用专家处处室负责人签字室审查意见年月日审批意见分管委领导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月日公示后,有/无异议公示情况年月日入库情况年月日一月日完成入库年月日附件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随机抽取专家情况表使用专家处室:评审项目财政项目评审口认定确认事项评审口评审项目类型评比事项评审口专项咨询服务事项评审口其他评审、咨询事项口评审依据工作主要内容所需专家人数单位人其中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17□所需专家类型或国家学科GBT13745-2009□领域国家职业GB/T6565-2015□评审结果形式专家打分口专家表决口其他方式口活动地点年月日时分一时分活动时间手机号码联系人员处室鳗人顿分管领导审批年月日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随机抽取以下专家参与本次评审活动随机抽取专家记姓名专业联系方式是否响应录抽取专家信息另附参加抽取人员签使用专家处室机关纪委政策法规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名此表一式三份,承办处室、政策法规处、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信息中心各一份附件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特邀专家审批表使用专家处室评审项目评审依据工作主要内容所需专家人数专业领域评审结果形式专家打分口专家表决口其他方式口活动地点活动时间是否市姓名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外申请特别邀请专家情况技术人员第五条根据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本办法专家从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17\国家学秋GBT13745-2009)或国家职业GB/T,6565-2015)(附件1)分类标准分行业和专业划分专家类别国家对专家的行业分类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二章建立专家库第六条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财税金融、法律公证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下同),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验特殊行业的专家,在本专业有一定的影响力或知名度,可以放宽到中级技术职称
(四)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处室审查意见处室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委领导签字年月日此表由专家使用处室填写一式二份,承办处室、政策法规处各一份附件5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入库专家信息维护申报表申请处室申请时间专家姓名信息维护内容申请处室负责人意见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意见-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可的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等相关工作
(六)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市经济信息委员组织的各项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市经济信息委员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专家遴选主要采取处室推荐、公开征集或其他方式三种(-)处室推荐机关处室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主动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由本人同意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经审核后入库
(二)公开征集通过公开发布征集本机关专家库专家信息,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填写专家信息登记表,经审核后入库
(三)其他方式除上述两种外的其他遴选方式如通过协作共建共享方式,吸纳市内外其他部门、单位专家资源充实专家库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专家遴选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三)被取消过评审专家资格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其他机构、部门列入不良信用名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专家遴选程序首次申请进入专家库的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按照第六条遴选方式产生的专家候选人,按照自愿原则,填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评审专家遴选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相关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信息和资料不完整的,应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对申报信息与提交资料不一致的,应通知申请人重新提交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和推荐专家的初选名单,报分管委领导审核;
(三)公示政策法规处汇总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后专家初选名单,对拟纳入专家库的人员在委公众信息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检举其不符合评审专家遴选资格条件的,机关纪委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拟遴选专家、检举人;
(四)选聘公示结束后,无疑议的人员将选聘进入我委专家库,录入专家信息,通知专家本人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布专家名单公告;
(五)专家库按市内、市外分类、分项列专家名单;
(六)本行政机关对所掌握的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第十条建立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委托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主要职责承担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维护、评审项目专家抽取、处室评价录入等工作,并定期汇报专家抽取、系统使用情况;负责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需求分析,提出优化建议第十一条专家的权利(-)以个人身份受邀参加评审活动,获得相关政策法规及情况的知情权;
(二)独立发表意见的建议权、表决权;
(三)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
(四)有正当理由经同意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专家的义务(-)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积极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撑;
(二)按要求对评审事项提出明确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参与评审的情况外传;
(四)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服从评审工作的安排,接受监督和管理;
(五)专家不得泄露参与评审、咨询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取消其专家资格,同时将作移出库处理(-)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相关评审工作或工作变动不宜担任评审专家的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经审核同意的;
(二)以专家库名义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有关工作的;
(四)违反《重庆市主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等文件关于专家评审相关规定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关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依据以上条件和程序,按需要使用专家的事项计算,原则上每项符合条件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0人或为所需评审专家人数的3倍第三章专家抽选第十五条专家抽选采取随机抽取、特别邀请和随机与邀请相结合三种方式第十六条专家随机抽取程序(-)提出使用需求由使用专家处室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拟抽取专家的专业类型和相应人数等,填写《重庆市经济和信息生委员会同随机抽取专家情况表》(附件3),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政策法规处备案,由政策法规处将抽取计划交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二)组织抽取专家抽取评审专家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如需外地专家参与,可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在机关纪委监督下,使用专家处室提前1天按照拟抽选的专家人数,在专家库管理系统抽选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具体程序
1.根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员随机抽取专家情况表》在系统中录入评审项目信息和专家抽取条件,在系统中随机生成参加评审工作候选专家名单,及时通知专家
2.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即为抽中的专家回复不能参加评审工作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的,将不作为本次评审专家
3.第一次抽取确认后出现缺额的,继续进行抽取和确认,直至全部专家抽中确认完毕
4.抽取结束并确认参加评审专家后,打印《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参加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应当对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密
5.使用市经济信息委国之外的专家库专家的,依据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执行第十七条专家特别邀请程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在现有专家库中随机抽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或者若符合条件的专家人数未达到第十四条规定的最低数量要求,填写《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特邀专家审批表》(附件4),经使用专家处室分管领导批准,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专家原则上应选取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活跃在生产、科研、管理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第十八条特别邀请与随机抽取相结合方式对通过采取随机抽取难以满足特殊评审需要的事项,经使用专家处室分管领导批准,可采取邀请与随机相结合方式选取专家评审专家组负责人一般采取特别邀请,其他人员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第十九条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使用专家处室应按规定及时补抽专家,或经使用专家处室分管领导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因无法及时补足专家人数而不能达到评审要求的,使用专家处室应当立即停止工作,妥善保存评审材料,应重新启动评审程序第二十条遵循专家轮换机制,应避免同一专家在短期内多次被抽选参加各类评审活动第四章专家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使用专家处室应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评审工作规则,按评审事项制定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经审核后在评审前公布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组一般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第二十三条采取会议评审和通讯评审两种方式以会议评审为主,推行通讯评审第二十四条会议评审使用专家处室应当在会议评审前,向专家提供评审所需要的评审材料,告知专家会议评审的讨论、打分或投票等基本评审要求专家应当在充分了解评审要求的基础上,认真阅读评审资料,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独立进行记名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或打分财政项目资金原则上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第二十五条通讯评审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等向专家发送评审材料,并对通讯评审意见的撰写提出具体要求,评审材料包括项目相关材料以及通讯评审意见撰写说明或指导文件等专家应当按要求认真阅读评审材料,撰写评审意见并及时通过回函、邮件等方式向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反馈,不得请他人代评或代撰写评审意见第二十六条评审结果采取专家打分制和专家表决制由使用专家处室提供评审结果格式采取专家打分制,以平均分作为评审结果;采取专家表决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专家独立进行记名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评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