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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甲方融资担保公司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银行授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保函等主合同)以及《最高额抵押/质押/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为“授信协议”)风险,规范中小企业流动资金授信业务担保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第一条担保责任双方重点开展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开拓性强、出口创汇能力强、能扩大就业机会、增加税源的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担保授信业务,担保期限自一年—月—日至一年—月—日,甲方同意为此期间内签订的授信合同提供担保,甲方向乙方承诺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授信的决定权在乙方,担保的决定权在甲方第二条业务保证金专户甲方同意在乙方设立授信业务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开户行;户名:保证金户;账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由乙方托管(占有)专户中担保基金专门用于为甲方同意担保的所有中小企业向乙方(包括乙方各经办行)所申请授信资金本息提供质押担保,不得挪作他用,由乙方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在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甲方使用保证金必须取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为授信申请人提供担保业务,应逐笔向业务保证金专户内存入保证金,乙方按甲方存入保证金的10倍进行核保保证金可以一次性缴存,也可以按实际发生的担保业务逐笔缴存,但必须确保保证金账户余额在任何时点都不得低于担保余额的约定比例甲方在协议期内,只对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流动资金授信业务进行担保同时单户担保金额不超过实收资本的10%,集团客户不超过15%,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单笔业务不超过1000万元)所担保业务正常结清后,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至甲方账户甲方必须以自有资金作为业务保证金,不得以客户资金、授信资金及其他资金充当业务保证金第三条客户保证金专户如授信申请人资信水平较低或抵(质)押条件不足,甲方需收取客户保证金作为反担保措施的,甲方应向乙方申请设立甲方名下的客户保证金专户,专门用于客户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代偿,不得与业务保证金专户串用、混用第四条担保运作程序授信申请人提出授信及担保申请,甲、乙双方对申请人条件进行独立审核,可交换意见,双方分别同意向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授信,甲方、乙方及授信申请人签署有关合同,落实相应的反担保程序后(如果有),甲方通知乙方办理发放手续乙方承诺,在申请人材料齐全,并得到甲、乙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初笔授信七个工作日明确答复存量继续合作的授信业务应在到期前三十天提出申请第五条提供担保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甲乙双方对由甲方提供的债务人授信本息(含罚息、复息、违约金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下同)到期未受偿部分实行风险分担,甲方承担上述授信本息的乙方未受偿部分的100%,其余0%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履约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应将代偿资金按赔付比例全额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可申请延期履约债务代偿义务,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延期期限从甲方收到乙方履约通知书起算)第六条授信发放本着友好合作精神,授信资金发放前,双方互通被担保企业经营状况、资信等级、贷款余额等信息,为担保授信资金提供准确、可靠依据授信发放前,乙方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相关法律文本,同时与甲方签订保证合同,甲方与借款人及相关保证人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本,将复印件交给乙方备案,并向保证金账户存入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担保公司出具放款通知书,由乙方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授信资金发放后,双方严格监督企业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如知悉已出现或可能出现授信风险,则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于另一方,商议并采取对应措施,以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第七条逾期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的债务(包含因借款人违约而被乙方宣布提前收回的资金),乙方可于违约之日起通知甲方,乙方应积极主动追收债务如被担保贷款本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借款人仍未全部清偿债务,乙方将书面通知甲方启动代偿程序,甲方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按约定保证范围内未清偿债务本息的100%进行代偿由乙方按该笔授信业务所对应缴纳的保证金直接在业务保证金账户中扣收,扣收不足部分,由乙方在甲方帐户上直接扣收,甲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扣收的,甲方保证在10日内补齐,未及时补齐的,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担保授信业务,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收取罚息在甲方所担保的全部授信本息还清前,甲方不得动用保证金账户中任何资金甲方代偿后,乙方按代偿金额向甲方出具已代偿证明,并将相应金额债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可按代偿金额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及主张债权追回的款项、资产,扣除实际已经发生的追偿费用后的余额,由甲方进行分配双方应相互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追索借款人所欠本息及其他款项当甲方担保的授信额度下债务不良率达到10%,或累计代偿率高于5%,或累计担保损失率高于1%时,乙方有权停止办理甲方担保的授信业务第八条授信额度下债务到期前十五天,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借款人,借款人做好还贷准备债务到期,凡借款人在乙方存款帐户中有足够资金的,乙方应主动扣收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乙方与借款企业变更主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2、乙方允许借款企业延长还款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3、乙方允许借款企业转让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4、乙方与借款企业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担保的;
5、以“借新还旧”方式发放的贷款,但甲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
6、贷款逾期而乙方未按规定通知甲方的第九条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如继续合作,本协议期届满前30天签订新协议第十条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有权代理人)(或有权代理人)签字日期: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