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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管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水务、交通运输、人防、气象、教育、应急、文化和旅游、园林和林业绿化、公安、铁路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二章地质灾害预防第十条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园林和林业绿化、应急、铁路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并结合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区县、镇、村群测群防体系,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治措施,做好地质灾害排查和防灾准备工作住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