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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年月日202X XX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本单位保持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与《山东省建筑施工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拟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本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工业局、省地矿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冶金总本单位、山东电力集团本单位、山东黄河河务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其所属行业建筑施工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第四条建筑施工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将《建筑施工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的n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分解,形成《山东省建筑施工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动态考核标准》)实行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双考核联动机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对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高级别,红色为最低级别本单位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上一年度考核不计入下一年度第五条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汇总分值作为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的依据,存在问题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不良行为予以相关的记录第六条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85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第七条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含)至85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刻与该本单位主要承担人进行约谈,限期整顿、整治,并至少抽查该本单位30%以上施工现场整顿、整治后经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检查合格,解除黄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第八条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不含)以下或定为基本合格后经整顿、整治仍达不到要求,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对本单位所有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按《山东省建筑施工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解除红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顿、整治或者整顿、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九条各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机构,在日常监管与督查过程中对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与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与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确定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结果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本单位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
(一)同一本单位同一项目被2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同一本单位在同一市、县内3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本单位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顿、整治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顿、整治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本单位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
(一)同一工程项目3次以上(含)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未进行有效整顿、整治的;
(二)同一本单位在同一市、县内工程项目6次以上(含)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未进行有效整顿、整治的;
(三)工程项目首次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四)同一本单位在同一市、县内个以下(含)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2第十二条本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合格,根据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条件考核结果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结果与监管类别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考动态考核基本合格,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刻根据《动态考核标准》复核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条件,约谈本单位主要承担人,限期整顿、整治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复核达到基本合格以上,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经整顿、整治符合要求,解除黄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不合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转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顿、整治或者整顿、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五条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的,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刻根据《动态考核标准》复核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并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转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顿、整治或者整顿、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施工本单位要根据《动态考核标准》将安全生产条件逐一进行分工,责任到人,按期安排自查自纠,查找不完善的项目,防止出现管理空白与盲区第十七条施工本单位应按期根据《动态考核标准》进行自查,每年向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上报自查结果不少于2次本单位自查应认真仔细、细致,逐级自纠未准时上报自查结果或者弄虚作假的,列入黄色监管第十八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根据《动态考核标准》,对本地各类本单位进行动态抽查,督促本单位不断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各市(各部门)每年安排检查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查本单位总数不得低于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总数的20%,可根据实际情况到本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存在安全生产行为不良相关的记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本单位应作为监管与督查检查的重点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可直接安排抽查或由本单位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抽查县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应严格根据《动态考核标准》与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抽查,并及时向市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上报复核结果第十九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将列入黄色与红色监管本单位存在问题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不良行为予以相关的记录第二十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应将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报省建管局(附件2)第二十一条设立建筑施工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动态考核激励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动态考核一直列入绿色监管的本单位,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与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予以优先考虑,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在监管与督查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第二十二条根据本办法落实情况,省建管局将在《山东省建筑施工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基础上开发《山东省建筑施工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系统》,设立数字化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网上动态监管第二十三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拟定本地(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管局承担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山东省建筑施工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
2、建筑施工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某某单位(人)202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