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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制造、销售、检验、维护、运输、安装、拆卸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特种设备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第四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务院设立的专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监察、检验、执法等工作第五条监察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检验、维护、运输、安装、拆卸单位进行监察,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制造与销售第六条制造许可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制造许可制造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制造的要求,通过质量认证和技术评审后方可获得制造许可第七条销售和安装许可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销售和安装许可销售单位和安装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销售和安装的要求,通过资质审核后方可获得销售和安装许可第八条转让和处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转让或处置特种设备时,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禁止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或处置特种设备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使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许可使用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通过安全检测和培训合格后方可获得使用许可第十条日常维护与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说明书和之前约定的维护计划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和正常使用第十一条故障排除和维修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排除,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维修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完成后必须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第四章监察与执法第十二条监察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维护等环节进行监察,包括检查特种设备的合规情况、核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等第十三条执法措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执行监察任务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执法措施进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销售单位、制造单位现场检查;
1.查阅、复制与监察相关的文件、资料;
2..询问与监察相关的单位和个人;3封存、扣押违法使用的特种设备
4.第十四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六条法规宣传与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法规宣传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素质,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活动第十七条法律效力本条例自【生效日期】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废止的法律法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