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59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商铺买卖合同(汇编篇)15商铺买卖合同1甲方身份证号码电话乙方身份证号码电话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重庆市区店铺于年月日正式转让给乙方,店铺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双方约定乙方先交人民币(¥)定金确保此次店铺转让成功
一、乙方接收转让物品
二、甲方保留物品
三、协议内容
1、乙方顺延甲方租赁合同条件签定新租赁合同,若乙方添加其它合同条件造成乙方与业主未能签定新租赁合同,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不予退还定金
2、乙方需在在与业主签新定租赁合同完成前小时将余款人民币(¥)一次性交给甲方,若因业主原因乙方与业主未能签定新租赁合同,双方免责,甲方应退还乙方所有款项赔偿责任
十、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明示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买受人(甲方)出卖人(乙方)年—月—日年—月一日商铺买卖合同4供方(以下简称甲方)需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节电器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购买产品清单
二、甲方的权利和责任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用电设备的详细资料甲方负责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设备使用操作培训
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乙方负责提供甲方需要的各用电设备的详细资料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如期支付货款给甲方
四、运输和安装甲方负责将设备运输至乙方指定的地点,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需甲方安装调试设备,乙方需支付设备的安装调试材料费为合同总金额的5%如乙方为非—区域内客户,则甲方技术服务人员的相关差旅费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
1、乙方需预付合同总金额的沆合计元给甲方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合计元给甲方
2、付款方式一律以银行汇款、贷记凭证或支票形式支付,甲方不收取现金,否则后果自负
六、售后服务甲方销售之产品,主机出现故障年内包换甲方销售之产品,如属甲方选用其他厂家之产品由甲方系统集成,则按照该厂家的售后服务条款执行以上条款若属乙方使用不当或由不可抗因素造成,则不属于质保范围甲方销售之产品实行年保修,质保期后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甲方产品安装调试后节电率达不到预期效果,节电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售价也同比例下调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货款,如拖延不付,甲方有权拆走设备,乙方必须赔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给甲方
八、其它事项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备注条款甲方乙方银行帐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话电话公司地址公司地址合同章合同章:签订人签订人:日期日期商铺买卖合同5合同编号卖方签订地点买方签订时间年一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饲料的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商标包装规格质量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卫生指标主要营养指标纯度净度水分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附页或加项)第二条付款方式及期限双方约定按以下第项执行
1.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定金元;甲方交货后,买方于年一月—日前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还买方付款后,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合同签订后,买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3.其他方式第三条交货方式及期限双方约定按以下第项执行
1.合同签订后,在签约地点当场交货
2.卖方于年—月—日送货到指定地点,运费元由方承担
3.买方于年—月一日到指定地点提货
4.其他方式第四条质量要求
1.饲料符合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口其他标准
2.饲料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等安全卫生要求,不得含有违禁添加物质,不得掺杂、使假
3.其他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第五条验收
1.双方约定于卖方交货后—日内对饲料进行验收
2.卖方交货时必须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规范的产品标签
3.买方应核对产品标签、质量合格证和清点数量
4.其他验收内容第六条违约责任
1.交付的饲料产品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减少价款、补足数量、换货或退货;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予赔偿
2.交付的.饲料产品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买方有权拒收或解除合同,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或产品中含有违禁药物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和向相关部门举报,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一方迟延交货或支付货款的,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一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4.因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
5.其他违约责任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1.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卖方(章)买方(章)年—月一日商铺买卖合同6供方(甲方)新世—石材经营部需方(乙方)市食品化工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货物种类、规格、单价、数量及交货时间乙方提前2—3天通知甲方并提供要货清单,甲方应遵守乙方要求的交货时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准时交货,可提前共同协商
二、收货方式甲方收到货后立即付清全部货款(不含发至))o
三、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或在销货清单上注明,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自供应完,货款结清后自行解除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定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供方(章)需方(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账号电话电话签订日期年—月一日商铺买卖合同7甲方乙方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于—年8月31日前将位于店铺(面积为—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第二条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产权人为丙.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月租为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第三条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第四条乙方在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整(小写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第五条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金城代店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第六条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遇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第八条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元,并支付转让费的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元,并支付转让费的的违约金.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年月日乙方年月日丙方(签字)年月日商铺买卖合同8根据伊宁市市委、政府相关决定,为妥善安貉和解决失地农民就业与再就业问题,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铺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商铺建筑面积为
41.3平方米的商铺出售给乙方该商铺土地使用年限自20—年6月20日至20—年3月9日止
二、双方约定,该商铺出售价格按照失地农民土地补偿貉换标准确定乙方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限于购貉套两商铺按成本价暂定为每平方米元计算,该建筑出售总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捌壹仟柒百贰拾元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差异部分双方约定按合同单价据实结算商铺成本价按照最终决算为准,房款多退少补
三、付款方式
四、乙方获得该商铺所有权后,五年内不得转让;五年后如
3、店铺押金转让费不包含甲方店铺押金人民币(¥),需乙方单独交付业主并开具押金收据
4、店铺租金转让费不包含甲方店铺租金人民币(¥),需乙方单独交付业主并开具租金收据
5、水电费及相关费用自合同约定转让日期结算,甲乙双方实行实用实结,多退少补
6、甲方可根据乙方需要协助乙方办理与业主签定新租赁合同
7、合同签定日起双方不得反悔,否则视为违约,双倍定金赔偿
8、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生效,各具同样法律效力
9、补充内容甲方签章年—月—日乙方签章年—月一日商铺买卖合同2出卖人(基地)(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常山“三转让,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五、乙方自行承担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的相关手续费用(包括契税、维修基金等)
六、甲方应在一年—月—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办理交房手续之日起,该房屋的水、电、暖、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交房手续及日期以乙方签字或甲方在伊犁晚报公告日为准
七、甲方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后,再通知乙方办理产权登记
八、乙方购买的商铺需统一委托甲方经营管理,甲方按实际租赁情况扣除管理费用后,向乙方支付租金
九、乙方购买商铺自行经营的,需向甲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方可经营但经营范围必须服从甲方整体市场的经营规划,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封门处理,商铺内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处理,同时取消乙方自行经营权该商铺乙方不可撤销的委托甲方经营管理
1、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及项目
2、不服从甲方对市场的管理,不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3、向第三人转租的
4、营业期间无故连续停业天或天停业次
十、该商铺的屋面使用权、外墙使用权、市场命名权属甲方所有
十一、本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伊宁市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公证之日起生效商铺买卖合同协议书第一条店铺的基本情况出卖方店铺(以下简称该店铺)坐落于;位于第层,共(套)(间),店铺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店铺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店铺用途为;房地产权证号为O第二条价格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店铺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千百拾元整(小写元)第三条付款方式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小写元),并应于双方办好房产过户手续之日将该店铺全部剩余价款付给出卖方第四条交付事项出卖方应于收到该店铺定金之日,将该店铺交给买受方使用并将该店铺有关房产登记证交予买受方第五条违约责任买受方逾期未付清房款,出卖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出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买受方所预交的定金不予以退还,抵作出卖方损失双方任何一方中途毁约,则向对方支付与定金数量等额的赔偿金第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买卖双方约定在出卖方原房产登记满5年(即年月日)之日起天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买受双方上述约定时间内,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店铺所有权转移产生的一切费用买受方承担第七条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店铺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出卖方、买受方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果有)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出卖方、买受方双方各执一份,经出卖方、买受方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日期商铺买卖合同9甲方(卖方)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甲、乙双方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车辆概况甲方将车辆(品牌名称型号颜色汽车品牌)出售给乙方,售价元(大写圆)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一)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并符合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二)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三)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河源辖区内)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四)甲方必须保证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外观没有任何损坏,不得出现掉漆、磨损等现象
(五)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在交给乙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第三条付款方式甲方按揭购车,已支付—元,剩余—元,对于剩余款项,由乙方代甲方按揭还款,直至还清为止第四条车辆交付车辆交付时间于年月日前o第五条车辆过户乙方还贷结束后,甲方应积极的配合,过户给乙方第六条车辆保险费用车辆使用期间发生的保险(仅指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由乙方负担,若期间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需要保险公司赔付的,甲方应给以乙方保险公司需要的协助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交车或迟延支付车款的,应每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元迟延超过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本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二)甲方应在乙方还清贷款后20天内协助乙方过户,因甲方原因不能过户,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第八条不可抗力
(一)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发生不可抗力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和通知义务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其他
(一)双方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一表示,大小—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四)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进行仲裁诉讼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
(五)其他约定条款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住所证照种类及号码签约日期一年—月—H乙方(签章)住所证照种类及号码签约日期一年—月—日商铺买卖合同10合同编号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中介方市—公司(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门市基本情况
1、甲方将座落在的门市(以下简称“门市”出售给乙方乙方对该门市已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门市,对该门市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该门市
2、该门市的基本情况如下门市产权面积;土地证号;产权证号;门市用途;
3、门市所有人为甲方,甲方经门市共有人同意并授权签订本合同,如甲方及共有人不能到场,受托方必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声明书第二条成交价格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大写)元整(小写元整)第三条税、费负担方式第五条付款约定(本条各款均不计利息)
(1)乙方于年月日以前交付门市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给甲方,合同生效后该定金动转为门市款2一次性付款:4在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于年—月一日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或办理委托公证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收到定金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门市价或无故不出售该门市否则甲方按定金双倍退还违约金
2、甲方必须保证出售的上述门市权属真实无争议,如发生与甲方有关的该门市权属或债务经济纠纷以及甲方中途变更合同内容均属甲方违约,如因发生纠纷产生的39;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4、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门市,每逾期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门市款的
0.3%作为滞纳金,逾期三天以上的属违约第七条门市交付时间第八条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每份2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如需办理银行由乙方向银行提供本合同原件,乙方保留本合同复印件各种手续交接清楚后,本合同中止第九条其它补充约定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代理人代理人联系地址联系地址签约日期年—月签约地址商铺买卖合同11甲方(买方)身份证号乙方(卖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就位于(注意应与商铺产权证上的地址一致)的一个商铺的整体买卖事宜,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联三增”产销协作机制建立产销协作关系,以降低胡.生产成本,提高胡—品质,有利于企业组织生产,促进胡—销售,经双方协商,特订合作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挂联基地基本情况挂联基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座落位置;总面积亩;总株数株;树龄年;
二、挂联基地应达到的要求
1、栽培技术标准甲方严格按照农业部门制定的《常山—”三联三增”挂联生产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接受企业等技术人员的指导,出口基地的则外按照出口基地标准执行
2、甲方在管理形式上,要逐步达到“五个统一”即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生产管理、统一供应农资、统一销售产品,以确保产量和质量规格
3、如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年挂联基地产量应达到一公斤;二级果以上优质果率达%;其中特级果率达%.
三、挂联双方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帮助甲方制定全年生产管理与桔园改造计划,为达到优质丰产示范的目标,根据基地实际情况双方共同做好如下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受让甲方位于的一个商铺现房以下简称商铺,商铺具体状况如下1产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02商铺座落在砖混;3商铺产权面积平方米4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5商铺目前部分被租赁承租人为,租期截止为,租金为,具体详见租赁合同以上系乙方对商铺基本情况的陈述,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商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亦不存在其他人的优先购买权甲方以乙方的保证和陈述为基础,决定整体买受上述商铺乙方保证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得与上述商铺的承租人再订立任何有关租赁性质的合同,原租赁合同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展期、续租否则导致商铺迟延交付的,甲方应按每迟延一日元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金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商铺转让包干价款共计人民币元甲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定金可抵作购商铺款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日内将商铺的产权证交由甲方处理,并到拆迁指挥部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上述行为后日内付清余款元第三条乙方自签署合同之日起,不再享有商铺的增值收益若遇政府拆迁安置补偿等情况,其补偿安置及增值收益为甲方所有第四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商丘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第五条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第六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住所地住所地电话电话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年月日商铺买卖合同12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协定签定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座落于市区路号,“威海豪业圣迪广场”一楼商铺为编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第二条双方协商总房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元整乙方自本合同之日起支付定金元,人民币大写元整若甲方反悔须赔偿定金的双倍给乙方,若乙方反悔则定金不退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付清全款时间为O第四条甲方必须在月日前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否则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所购房屋面积与房本的实际面积发生误差按所购房均价
14.
079.42元/每平方,找差价多退少补第五条乙方所购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的各种税费在叁万伍仟元人民币内由乙方自行承担,多余部分由甲方承担第六条在乙方办理完一切过户手续后,甲方需陪同乙方到“威海豪业圣迪广场”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业变更手续第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威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此合同,否则构成违约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商铺买卖合同13【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玉梅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_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被告未提交证据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
一、
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
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363.73元,总价款368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_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_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700^713o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
①对基地进行行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主要有
②对基地进行技术改造方面主要有
⑨对基地配置生产工具方面主要有
④其它有关措施
2、乙方有权制定自己的企业生产与收购标准,但标准不能低于农业部门所制定的生产技术标准与国家、地方标准,并要求甲方予以实施
3、乙方指派专人对甲方每年不少于4次的实地技术指导和培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
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516元,合计53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
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
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
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
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
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
(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
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于20—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
一、
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商铺买卖合同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就买卖公墓墓位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与使用人的关系与;与O第二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经批准建设公墓公墓名称公墓设置文号O0第三条标的物墓位墓位即墓穴、墓体、格位的统称标的物的使用权为乙方第四条墓位数量数量座编号第五条墓位材质第六条墓位款项(人民币)
一、墓位总价款拾万仟佰拾元整元其中
(一)墓位费拾万仟佰拾元,元
(二)管理维护费年,万仟佰拾元,元
(三)其它费用万仟佰yc,yc o
二、付款时间、方式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墓位费的%作为定金,计元
(二)乙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墓位总价款
(三)逾期未付清上述款项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处理该墓位
三、乙方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使用人(未入葬)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核实无误同意后予以变更,不收变更费如甲方已制作墓碑,则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墓位使用期限届满时需要履行的事宜
一、公墓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所有甲方依法开展公墓经营活动,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合法权益
二、公墓使用期限每期使用时间为年使用期届满,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墓位时,必须与甲方签定《公墓墓位续用合同》仅交管理维护费
三、管理维护费一次性收取,期限不得超过年
四、使用期届满的前年,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无法联系的,登报公告从乙方收到书面通知或登报公告之日起年后,乙方不与甲方签定《公墓墓位续用合同》的,墓位由甲方收回,骨灰(遗体)依法集中处理,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第八条甲方责任
一、因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使用人骨灰毁失的,一次性赔偿乙方元训
4、乙方积极为甲方提供物质、生产设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各项服务
5、甲方要严格按照乙方所提出的要求进行生产,如有变化需提前向乙方提出
6、甲、乙双方有同等享受上级部门各种优惠政策的补助权利,其补助要求按照县有关文件执行
四、挂联双方的产品收购
1、按照常山—“三联三增”协作机制,乙方对甲方挂联基地范围内达到要求的—实行优质优价收购挂联基地胡—收购数量最少为公斤
2、乙方收购胡一的标准及价格要求果形扁圆或高扁圆,具有本品种固有特征,包泽黄色或浅橙黄色,可溶性固形枷
210.
0.果面光洁,无溃疡病,基本无影响果面美观的未愈合的机械伤,特一级果的各种病虫、机械等危害斑累计不超过果皮总面积的%(建议5%10%),二级〜果危害斑累计不超过果皮总面积的%.其中特级果(685s;95的收购价元公斤;一级果(;67585S的收购价元公斤;二级果(;;@95s;1059的收购价元66575S公斤甲乙双方协定的标准、价格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使用人的墓碑碑文、碑体、碑座等错误或制作、安装过程中有严重损坏的,甲方负责更换、安装
三、因甲方原因,将乙方已购墓位再次销售给第三方的,乙方可任意选择以下一条(第条)
(一)甲方退还乙方所购墓位款项,并向乙方支付墓位费%的违约金计元O
(二)甲方在规划区内,向乙方提供同等墓型、同等材质,同等数量的墓位,并向乙方支付墓位费%的违约金,计元第九条乙方责任
一、墓碑按甲方设计加工制作如乙方要求对墓碑进行特殊处理的,甲方在不影响整体环境的前提下,应满足乙方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双方协商
二、碑文甲方已按乙方所签碑文的清样或小样制作,乙方要求改内容的,甲方应尊重、满足乙方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因违约甲方的《墓园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凭本合同、购墓发票《墓位证》领取使用人骨灰第十条《墓位证》由—市民政局统一监制第十一条乙方要求迁移使用人骨灰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及承担费用,乙方迁移骨灰后,即放弃该墓位的使用权,本合同完全终止第十二条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墓体损毁、骨灰毁失或因自然风化、树脂滴染造成碑体变色、损坏,甲方可采取登报公告或书面、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甲方未尽到通知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仲裁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参份,乙方壹份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第十七条其它条款出卖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业务经办人:电话邮编年—月—日买受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受用人使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邮编一年一月一日商铺买卖合同15甲方(卖方)身份证号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就位于(注意应与商铺产权证上的地址一致)的商铺的整体买卖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之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受让甲方位于的商铺现房(以下3收购时间交货地点款方式付
4、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在收购质量标准上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常山—“三联三增”质量协调小组提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5其它事项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未按照乙方生产要求或农业部门提出的生产要求实施,无其它合理原因,造成果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不合格产品并将回收多投入的成本及上级的有关补助
2、乙方如未能按照合同价收购—,则需赔偿甲方市场收购价与合同价差价的两倍,反之亦然
3、其它.
六、以上条款必须共同遵守,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损失,本协议壹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监证单位、工商局、农业局、所在乡镇农办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出卖人出卖人(章)年月日商铺买卖合同3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海洋研究所住所地省市高科园仙霞岭路6号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集装箱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产品名称、型号、数量140G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符合国际海运过程中要求的各种标准,适用于正常存货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无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无
三、产品价款产品的单价人民币2元运费人民币20元总价人民币24000
四、产品交付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7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7天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价款结算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24000元,甲方在收到货款当日或次日须将集装箱安全及时送达乙方所在地若因甲方延迟送货,由此给乙方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商业秘密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八、不可抗力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