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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工作承接实施方案为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捋顺体制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健全标准流程,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过渡期内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工作承接实施方案
一、工作开展政策法规依据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和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下发文件要求,明确工作开展的政策法规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
(五)自治区住建厅和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内建质函[2019)414号)文件;
(六)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内建质函
(2019)531号)文件;
(七)《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工作承接实施方案》;(A)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
二、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工作
(一)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工作方式在过渡期内,采取由个体经营户、企业委托省级及以上住建部门核发资质(具有消防审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出具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意见;委托由省级及以上住建部门或消防部门核发资质(具有消防验收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技术性审查意见,作为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行政文书的参考依据各级住建部门要采取联合检查、“双随机”抽查、专家会诊等方式,强化消防工程建设监管,确保消防工程施工安全
(二)消防中介机构各级住建部门对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工程验收机构)准入、清出进行管理制定消防中介服务管理制度(试行),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等,逐步建立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资质高、信用好、服务优的中介机构实行优先推荐制度;对失信、失真、失公的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或市场禁入制;对因中介机构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相关事故问题的,还要依法追究责任,从而为个体经营户、企业提供“网购式”中介服务平台
三、保障人员资金为有效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工作,各级住建部门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涉及行政编制核增工作的通知》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向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请人员编制及工作经费,以保障今后消防相关工作进一步实施
四、工作受理流程
(一)消防设计审查流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将消防设计文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合格的审查意见后,建设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贝L将审查意见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将审查意见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事项要件按程序办理(-)消防工程建设监管流程项目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成果进行建设建设过程接受住建、应急(消防)部门监管、检查,同时各级住建部门要采取联合检查、“双随机”抽查、专家会诊等方式,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消防工程质量及建设安全
(三)消防验收流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将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住建部门按程序要求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完成建设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承接工作,提高认识,落实好各自的职能和责任
(二)各级住建部门要主动与应急(消防)部门联系,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承接工作
(三)各级住建部门要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尽快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和工作流程标准,及时交流工作经验做法
(四)要将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整合申请材料,方便群众、企业办理,保障全盟工程建设领域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