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申请表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申请案号字第号案由日期申请项目、数额、理由申请人承办人审查意见部门复查意见院长决定意见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二、申请缓交的应写明缓交的期限(注正反面打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有相应申请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