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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旗、县(市、区):受理时间年月日编号: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性别出生原填报民族成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份申请变更何民身份证号码族成份申请人户籍所联系电话在地申请变更原因随父亲()随母亲()随继父()随继母()随养父()随养母()父亲或继(养)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父情况户籍所在地母亲或继(养)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母情况户籍所在地:人承诺以上填与内容和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有关亲属关系客观本真实!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请申请人将以上文字内容全文抄写「空申请人承诺在下白处)方(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护人签署)年月日(此签字需在民族事务部门经办人处当面签署并捺印)旗、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盟、市民族事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此件一式四份,盟市、旗县(市区)民委、公安户籍部门、申请人各存一份)填写说明
1、申请人须认真如实填写此表格
2、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为准
3、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变更
4、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生父或者生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5、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填报并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已满18周岁变更民族成份者,由其本人填报并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