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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湖北学联第十次代表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简称“湖北学联”,英文译名为“HubeiStudents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HBSF)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第二条本会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和帮助第三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同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湖北省青年联合会第四条本会的宗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服务于青年学生的全面发展,使之成长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价值观和人生观
(二)沟通广大同学与党和政府及学校的联系,参与民主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做党、政府和学校与广大同学联系的桥梁纽带
(三)团结和引领湖北省青年学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服务和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五)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广泛开展学习、科研、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服务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
(六)大力开展校际交流,加强省内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各地区同学的联系,参加国际间学生和学生组织的交往,增进与各国青年学生的友谊第六条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二章会员第七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湖北省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确认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湖北省高等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省学联第八条会员的基本权利及义务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其他监督的权利;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要求本会提供信息、联络、权益保障等各方面服务的权利;
(五)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的义务;
(六)有接受本会协调和指导的义务;
(七)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十条省学联代表大会是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省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省学联成员团体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省学联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省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的章程;
(四)选举省学联主席团;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省学联代表大学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省学联主席团是湖北省学生联合会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省学联主席团由当选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省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主席团的工作由主席团推选的学联主席和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成员团体有权对自己所派代表进行更换,但需要提交省学联主席团备案省学联主席团在任期内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主席团开会时,各主席团成员团体派出一名代表参加省学联主席团全体会议由省学联执行主席召集和主持省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省学联代表大会;
(二)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省学联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
(三)聘请和解聘省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推选湖北省学联主席,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第十二条省学联秘书处是省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向省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省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省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省学联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决议;
(二)负责省学联的日常工作;
(三)在闭会期间受主席团的委托,可对外代表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第四章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第十三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正式注册的湖北省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成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第十四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青团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十五条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研、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要求,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第十六条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中可设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第十七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他们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或主席团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调工作第十八条设区市和中等学校较多的县、设区市的区均可以成立学生联合会设区市学联代表大会,县、设区市的区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设区市以及县、设区市的区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可参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中央和省属单位中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可参加所在地地方学联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湖北省学生联合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