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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物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注
(1)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使用物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承租人、借用人等
2.机动车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鸣笛、练车;
3.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地等场地停放;
4.按规定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5.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禁止擅自在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装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和休息;
6.禁止在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上停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
7.禁止在小区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休闲娱乐广场舞时间不应早于8点整或超过9点整,白天音乐声不得超过近分贝,晚上不得超过运分贝;在每年高考和中考前3天或其他特殊时间段,应暂停所有带有音响设备的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履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饲养犬只;
(二)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三)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犬吠影响他人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进入共有物业和公共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五)应当及时处置动物的排泄物,不得影响公共环境的卫生和美观;
(六)禁止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第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有关规定,禁止乱扔生活垃圾接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管理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在生活垃圾分类点安装监控设施等措施就前款禁止的行为采集相应证据安装、维护监控所需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配套建设的停车位以及其他共用部分应当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车库使用情况按月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可使用车位、车库的总数,车位、车库使用信息等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将房屋进行租赁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屋分割、分隔后出租;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通过改建、搭建后出租供人居住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的,应当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当事人应当自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通讯方式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出租房屋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最小出租单位、最低承租面积和租住人数限制等相关规定
1、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将房屋用作集体宿舍出租;
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分隔、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3、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业主转让物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费、物业服务资金,补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出租物业的,业主需按时交纳物业费,业主和承租人内部约定不得对抗业主义务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上述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限期整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整改,并采取措施,确保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第四章物业维修、养护和共有资金管理第二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专有部分,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并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如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如物业服务企业因维修养护共有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予以配合;业主、物业使用人因维护专有部分需进入其他业主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物业专有部分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维修义务的,应急维修单位可在公安机关或者本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相应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维护、修缮、装修监督等工作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专营单位因维护、修缮、改造或者设置管线等工作,需要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使用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并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二十二条业主共有资金包括
(一)共有物业收益;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管理费;
(四)业主依据本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分摊的费用;
(五)其他合法收入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第二十三条业主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如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督促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相关业主欠缴情况,并将该信息报送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授权业主委员会向欠缴物业管理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业主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示欠缴费用业主名单、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等方式第二十四条业主可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实时监督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信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如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应当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如违反本管理规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约定,则应当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如违反本管理规约第十六条关于文明饲养动物的约定,则应当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如违反本管理规约第十七条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约定,则应当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如违反以下事项,亦应按照标准承担的违约责任
(一)O
(二)O第三十条前述违约金归属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由违约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将违约金缴纳至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规约等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亦可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寻求行政、司法救济第三十二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管理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必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规劝等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等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遵守本规约等物业管理制度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四)O第二十七条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提供具体变更信息如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则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的,仍视为有效送达第二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矛盾纠纷,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第二十九条本规约通过后三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并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第三十条本规约经深圳市福田区业主会大通过后生效深圳市福田区业主大会XXXXXX年月日20239规划平面图(粘贴在以下空白处)物业构成明细类型幢数套(单元)数建筑面积(nr)高层住宅多层住宅S别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楼车库会所学校幼儿园社康中心警务室文体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用房合计
(2)物业继受人是指在物业买卖、继承、赠予等情形下,权利、义务等转移的特定人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务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就制订或者修改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备注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个人行出入口个辆出入口道路m2车行道m2绿化面积m2园林建筑小品座污水管长污水检查井座ID物业管理区域雨水管长m雨水检查井座内房屋建筑本雨水进水井m化粪池座体之外的共用路灯个地灯个设施设备情况草坪灯个其他照明设施个垃圾箱个垃圾房建筑面积m体育设施处儿童娱乐设施处休闲设施处数量台功率千瓦电梯品牌型号启用时间房屋建筑本体共数量台容量千瓦有部分及本体共配电房用设施设备变压器品牌型号启用时间发电机功率KW品牌型号组启用时间生活蓄水立方消防水池立方消防水箱立方池生活水台功率KW启用时间泵消防水台功率KW启用时间泵排污水台功率KW启用时间泵消防系统情况智能化系统情况其他设施设备情况业主委员会活动用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O房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O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O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小区)车位分配和管理办法(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的分配和管理,营造文明、有序的居住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的分配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共个,房屋套,平均每套房屋一个车位、车库(即配置比例)其中规划车位、车库个(地上一个,地下一个);经业主大会决定,合法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等业主共用部位增设车位、车库个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管理单位是第五条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收益归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执行第二章车位、车库的分配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用户类型包括:口固定车位月卡用户;口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口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用户;□外部临时车用户固定车位与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统称月卡用户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月卡用户的房号、以及固定车位用户的固定车位位置等信息予以公示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分配执行方案为口车位、车库富余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大于等于2,每套房屋可办理张月卡、登记辆内部临时车口车位、车库相对宽裕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大于等于1且小于2;车位、车库满足现有停车需求每套房屋办理(预留)一张月卡,剩余车位、车库的使用按申请顺序办理月卡,每套房屋最多办理张月卡、登记辆内部临时车口车位、车库相对平衡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大于等于
0.85且小于1;车位、车库基本满足现有停车需求每套房屋只能办理一张月卡,尚未办理第一张月卡的房屋预留一张月卡办理资格有第二辆车停车需求的,暂时登记为内部临时车,每套房屋可登记部临时车口车位、车库紧缺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小于
0.85;车位不能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现有停车需求每套房屋只能办理一张月卡在办理的月卡数量达到车位、车库数量时,尚未办理第一张月卡的可暂时登记为内部临时车,本物业管理区域共登记为内部临时车的数量限定为辆口特定类型房屋车位、车库依据主管部门(含规划、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对该类车位、车库的数量及配置比例的规定,分配情况如下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其他保障性住房,分配张月卡、个内部临时车资格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固定车位情况为口无固定车位;口有固定车位对于本办法表决前原已分配的固定车位的情形处理如下尊重历史,维持固定车位原有状态;与开发商、停车场管理单位有合同协议约定,且通过公开途径告知全体业主的固定车位,维持原有状态;对没有任何合同协议约定,且在分配时未通过公开途径告知全体业主的,取消该种固定车位使用资格,供无月卡房屋作为非固定车位使用;另行制定方案: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办理的停车月卡数量等于车位、车库数量,且无法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需求时,停止办理停车月卡,业主委员会与停车场管理单位一同建立、管理月卡轮候库本物业管理区域月卡轮候库的建立、管理方案为口继续使用停车场管理单位已经建立的月卡轮候库,停车场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共同管理;口本办法表决通过后立即建立新的月卡轮候库;口暂不需要建立月卡轮候库,授权业主委员会在后期需要时与停车场管理单位一同建立月卡轮候库;口特定类型房屋的月卡轮候库处理采用单独建立该类型房屋的月卡轮候库,按第七条规定分配的月卡数量在该类型房屋内部使用;与普通商品房使用同一个月卡轮候库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配套的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的车位、车库分配方式为口分配固定车位个;口无法分配固定车位,分配张月卡;口不共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车位、车库,无需分配第十一条在满足业主月卡、内部临时车办理需求且小区停车场未饱和的情况下,方可允许租户按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内部临时车用户,需要办理的租户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名字与房产证业主的名字相匹配),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租户本人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等租户办理内部临时车后,需暂停业主原月卡,直到租户取消内部临时车资格后,业主方能再排队办理月卡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的车位、车库个已安装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的车位、车库优先供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非新能源汽车确需停放在该类车位的,在车辆显眼位置留下联系电话,在新能源汽车有充电需求,且有其他车位、车库空余情况下,予以让位停放第三章车位、车库的管理第十二条办理月卡、登记为内部临时车的车主,应当按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未经登记均视为外部临时车在本套房屋业主陪同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情况下,以下人员名下车辆可办理月卡、登记为内部临时车口配偶;口父母;口子女;口租户;□其他O第十三条如因新增第一张月卡需要取消内部临时车登记的,按照内部临时车登记的先后顺序,从最先登记的开始取消登记第十四条外部临时车用户进入停车场时,放行前的操作程序为:口询问来访事由;口与受访人员确认;口登记联系方式;□其他O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高峰期是指每日的下午一点起至次日上午一点前,停车平峰期是指每日的上午一点起至下午点前
1.各类型停车用户的停车费标准如下□固定车位月卡用户,人民币—元/每月;口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人民币—元/每月;口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用户采用按月收费,人民币—元/每月;按不同峰期收费,高峰期停车收费方案为;平峰期停车收费方案为;□外部临时车用户采用定额收费;O按不同峰期收费,高峰期停车收费方案为;平峰期停车收费方案为;口阶梯收费,用于(固定车位月卡用户;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O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用户),同类停车用户第二辆比第一辆多—%;第三辆比第一辆多—%;第四辆比第一辆多—%;口连续六个月从未离开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的外部临时车,自第七月起收费方案为O以上收费方案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时进行公示大车及摩托车等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见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的《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价牌》本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来决定是否根据市场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停车场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或施工作业时进出本小区,不收取停车费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在停车高峰期对第()类用户开放进入权限,在停车平峰期对第()类用户开放进入权限
(一)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
(二)外部临时车本物业管理区域无空余车位、车库时,所有车辆停止进入,待有空余车位、车库,按排队顺序进入第十七条各类型用户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做到减速慢行、礼让行人,文明行驶、有序排队第十八条各类用户使用停车场时,应当遵守本办法,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停车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阻塞停车场出入口;
(二)逆向行驶;
(三)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
(四)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部通行道路、行人通道、绿化用地等非划定的停车区域;
(五)不按划定的停车线停放;
(六)擅自在停车位加装地锁等设施设备,致使他人无法正常使用停车位;
(七)其他O停车用户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均视为严重违规:
(七)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监事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规约以及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口本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第()项情形每出现一次;口连续一个月内累计出现一次及以上本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第()项情形之一;受访人应当提示、督促来访车辆遵守本办法,来访人员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发生纠纷时,受访人应当协助处理第十九条除固定车位月卡用户外,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按进入停车场的先后顺序自主选择车位停放,车辆先到先停,停满为止第二十条各类用户出现第十八条禁止行为中的任一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予以劝阻;受侵害受影响的车主可将相关资料提交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将不听劝阻和经审核认定相关行为存在违规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方式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如公告栏张贴、其他纸质张贴方式),但应仅限于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时间不低于10日,不超过15日公示时应当仅做事实陈述,不得含有任何评价性文字;仅对不文明现象进行公示,不得涉及个人评价;根据具体情况公示如下信息口姓名(隐去部分);口车牌号码;口显示违规行为的图片;口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号码第二十一条对于连续六个月从未离开停车场的车辆,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联系该车辆的车主核实情况,如为外部临时车,联系该车辆进入停车场时登记的受访人员核实情况;
(二)核查是否支付停车费,对于超期未交费的月卡车辆,自欠费之日起按外部临时车标准收费;
(三)对于无法联系且欠费或能联系上但拒不缴费的,将相关情况报告公安交管部门;
(四)对于欠费金额较大的车辆,可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停车费和拖车费第二十二条停车用户有下列情形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可取消其停车月卡、内部临时车口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严重违规情形;□已转让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口非固定车位的用户不再承租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固定车位的用户不再承租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口用户自愿申请取消月卡、内部临时车资格;口未按时支付停车费;口因原未办理第一张月卡的房屋办理月卡,而导致内部临时车取消时;□其他O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取消停车月卡、内部临时车的,一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或轮候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财务人员缴纳停车费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停车场管理单位按月公示如下内容口可使用的车位、车库总数;□停车月卡、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的期初、期末数量;口上一自然月的外部临时车数量;□其他O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车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业主与建设单位或停车场管理单位之间有书面的协议;取得方式是建设单位或停车场管理单位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自主选择,在本办法制定前提供给单一业主使用;能够确定具体位置
(二)车位、车库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数量与经合法程序增设的车位、车库数量之和,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三)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表决前应当按规定告知社区党委、社区居民委员会,听取社区党委、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本办法于—年—月—日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停车场管理单位配合执行本办法,可将本办法中涉及停车场管理单位的相关条款写入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请业主大会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小区)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示范文本)(用作管理规约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共产党社区党委会领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履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物业,是指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除专有部分物业、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以外的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
(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
(三)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门厅、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四)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路灯、沟渠、池、井;
(五)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规划中明确为业主共有的地下车库,或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规划中虽未明确,但依法可以确定为业主共有的地下车库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共有资金,包括:
(一)共有物业收益,具体包括I□利用电梯、外墙、楼顶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布广告的收益;□利用公共配套设施,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等经营的收益;□小区地上停车位等公共停车场的收益;1注本示范文本中标注为“口”的为多选项;标注“O”的为单选项□商业或促销类型的活动进入小区产生的收益,包括摊位租金、摊位费、入场费和场地费等;□地下室等物业共用部位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商业用房出租产生的租赁费;□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被损坏或违法使用得到的赔偿;□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等;□其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益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管理费;
(四)业主依据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分摊的费用,包括以下
(五)本办法所称共有资金的其他合法收入包括:口孳息及合法投资产生的收益;口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第五条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实行业主决策、利益共享、公开透明、全程监督的原则第六条业主、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小区的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第二章共有物业的使用与管理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物业归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改作他用业主对共有物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第八条业主大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办理交接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查验共有物业,对利用共有物业经营的相关资料、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缴纳记录和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完整资料进行妥善接收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垃圾投放等管理制度和约定,不得损害全体业主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区划内的共有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噪音、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经本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的管理包括
(一)对共有物业及相关资料物品等进行交接;
(二)对共有物业进行维修养护;
(三)对共有物业进行改建或重建;
(四)改变共有物业的用途;
(五)利用共有物业从事经营活动;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物业由业主大会O根据业主自行管理方案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共有物业管理人进行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作为共有物业管理人进行管理共有物业管理人、使用人对其所管理或使用的共有物业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共有物业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共有物业天面、外墙、楼梯间等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存在影响市政专营设施安全的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政专营单位;发现电梯、消防设施故障、外墙墙面存在脱落危险、屋顶或者外墙出现渗漏等危及物业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进行应急维修业主委员会、共有物业管理人对维护保养、改造物业及配置固定设施设备而形成的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并建立档案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购买物业安全、房屋及公共设施维修保险,费用在年度预算中列支具体投保的保险险种为,由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第三章共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决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授权业主委员会掌管账户信息,并依照《条例》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由业主大会与开设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数据共享银行签订业主共有资金监管协议,约定资金监管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类型;
(五)土地宗地号;
(六)区域四至如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O
(七)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单元
一、二层室;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_[[座]无单元二层、室;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二[幢L[座L单元上层、室(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详见附件
1、附件2和附件3)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O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掌管账户信息,并依照《条例》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管理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另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并将共有资金转入新的共管账户,原账户注销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涉及全体业主的,可以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涉及部分业主的,原则上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该部分业主自行筹集第十六条业主共有资金(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外)用于
(一)补充相应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支付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业主大会聘用机构或人员(如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等)的费用;
(三)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四)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年度预算支出;
(五)财务、审计、物业服务评估、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等产生的费用;
(六)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或者依法应当支出的其他合法费用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或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与数据共享银行签署业主共有资金监管协议单笔支出超过O元(所填金额少于10万元)万元(包含10万元)的资金转账
(二)基于以下原因所作出的支付口对共有物业部分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为履行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口进行应急维修必须由业主委员会或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支出项目的支付对方、支付原因、是否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等情况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数据共享银行在支出时未查询到公示信息不可继续转账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建立健全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档案,由业主委员会聘请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健全账簿,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指定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保管的财务档案本物业管理区域不得聘请有违法记录的机构或财务人员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o按月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存入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由业主大会依法自行管理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除银行储蓄或依法购买国债外,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预算,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按规定支付具体流程为
(一)制定预算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每年—月—日前提交下一年度总预算申请,预算含支出项目名称、来源依据、项目金额、测算标准、支出进度等年度预算包括的项目有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贴及聘用相关人员的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安全、房屋及公共设施维修保险费用,经全体业主同意的其他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天面和外墙的清洗粉刷费用,房屋安全检验费,共有资金收支情况审计费,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费,业主大会同意列入年度预算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年度预算表决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前依程序将年度预算依法进行公示,并在业主大会表决时对有关费用做必要的解释、说明业主大会表决年度预算时实行整体表决分项表决
(三)审核付款已列入年度预算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项目支出,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合同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签署的合同办理支付程序大额资金转账,数据共享银行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查看资金支出的公示编号后,方可办理资金转账年度预算外的支出项目,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另行表决第二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发生《条例》第八十二条应急维修情况的,共有资金的支出程序如下有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报告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物业需要应急维修的情况
(一)从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中支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审核维修费用并办理拨款手续
(二)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支出的,物业服务企业持业主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申请划拨;业主委员会不出具书面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出具书面意见,也可持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申请划拨;应急维修费用十万以上的,应当持业主委员会书面意见、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或者整改通知书等资料及专业预算报告申请划拨无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履行上述紧急情况报告、维修费用审核及申请拨付义务应急维修完成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应将应急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费用列支清单及发票进行公不O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下列情况
(一)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余情况;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情况;
(四)业主监事会或监事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核查的情况;未设立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的,公示业主大会委托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核查的情况;第二十四条业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
(五)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共有资金使用不当或存在共有资金管理不当等情形的,有权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监事提出书面异议,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监事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须将异议核查情况向业主答复第二十五条经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提议业主大会对共有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该提议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大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业主对前款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询,业主委员会应当十日内予以答复经与前款相同比例的业主联名,有权提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另行组织复审,复审所产生的费用由前款联名业主先行共同承担;复审后异议成立的,复审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前款联名业主先行承担的费用应当退回复审后异议不成立的,复审费用由前款联名业主共同自行承担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实行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由业主监事会或业主大会指定的五名业主负责组织,审计费用列入业主共有资金支出项目,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和物业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业主大会有权决定将以下的事项列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一)具体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对具体事项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三)共有物业使用与管理是否符合和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共有物业的收益是否依规列入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的情况;
(四)业主共有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共有资金账户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O第二十七条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和其他业主大会决定分摊的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向欠费业主发出欠费缴纳通知单欠费缴纳通知单一般包含欠费金额、缴费期限、滞纳金计算方法、缴费账户、缴费方法、相关后果等内容业主委员会或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管理规约约定和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欠费业主信息及欠费金额公示的业主信息应当符合管理规约约定和业主大会决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公示名单及门牌号为限业主逾期仍不缴纳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予以追缴,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欠费业主承担第二十八条已开展换届工作,但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期间,需要使用业主共有资金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使用业主共有资金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于年月—日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第九条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物业第三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第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将住宅改变为口餐饮口娱乐口宾馆等经营场所,严禁将商铺(含临街)用于口宠物医院口机动车养护维修口餐饮口酒吧等经营场所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物业专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H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设备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物业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
(二)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内部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和疏散要求;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A)擅自建设、接驳排水系统;
(九)擅自占用、改建、扩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进行摆摊设点;
(十)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本物业管理区域消防通道;
(十一)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二)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等设施设备;
(十三)在建筑顶层搭棚设架和随意堆放杂物,或在建筑物阳台边沿、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物品,或从建筑物内抛掷物品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
(十四)制造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十五)在共有物业和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或乱涂乱画;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
(十八)在小区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九)本住宅小区设置部分集中充电设施,具体位置在小区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和地面非机动车停车棚处,业主、使用人应当使用本住宅小区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十)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携带至住房内充电;不得在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内停放、充电
(二十一)电动自行车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前款所列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对于劝阻无效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本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有关政府部门在依法处理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专有部分,或者进行其他涉及专有部分的安装、维修及高空作业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配合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物业使用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同时提供带有业主签字(章)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有物业和公共场所;
(二)施工期间应注意噪音问题,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造成影响;晚间18:00至次日上午9:00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音的施工;
(三)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物业的功能、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增加超出设计规范规定的负荷;
(四)不得影响物业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讯等使用功能,如有损坏,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本物业管理区域外观统一;
(七)如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约定,且未及时予以更正的,则装饰装修保证金不予退还,暂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中保管;
(八)外请施工单位对业主专有部分进行临空点高处作业的,应主动配合管理处要求施工单位(人员)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人员)做好高处作业安全工作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空调安装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二)电梯使用安全、规范地使用电梯、扶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车辆停放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则
1.超过
2.5m高度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