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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内容告知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律师或者他人代为参加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权利;
3.被告有就与本诉有牵连的问题针对原告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的权利;
4.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时,在提出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有申请上述人员回避本案审理的权利;
5.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有申请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6.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7.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请求传唤证人,在法庭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权利,认为法庭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8.当事人有在审判人员的指挥下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适用法律等争议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9.当事人在法庭许可的范围内,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
10.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有请求法院调解、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的权利;
11.当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毁灭,从而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时,当事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对相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
12.由于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错误而使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申请人有要求保全申请人赔偿而提起诉讼的权利;
13.当事人生活困难的,在提供生活困难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14.在法院作出裁判前,权利人认为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其生活和生产经营的,有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的权利;
15.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权利人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16.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有依法提起上诉的权利,并有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17.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经法院的合法传唤,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参加诉讼,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当事人,是原告的,按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依法缺席审理;
2.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依法诉讼,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提供的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
5.当事人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的,应当向法院提供担保;
6.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未经审判人员准许,不得随意发言或向对方当事人提问,不得进行人身指责、攻击,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不服从法庭指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以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及规定的其他诉讼费用;
8.当事人有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义务诉讼当事人在开庭前应详细阅读本告知书,知晓法律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