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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移通院[)号20089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的管理,保证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住宿包括院内学生公寓的住宿和学生公寓区外的住宿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第二章入住与退房管理第四条学生须按照学院规定,统一入住学生公寓,学生入住时应按学院有关要求办理各种手续第五条学生入住公寓时按学院规定缴纳住宿的各种费用第六条学院设立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学生公寓房间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按比例合理分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搬入、搬出学生公寓或随意调整房间、床位及其它设施第七条每栋公寓楼成立楼管会,楼长由值班员兼任,设楼长助理名,每楼层设层长11名,各宿舍选出室长名,由学生担任,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主要任务是热心为同学服1务,带领和组织同学积极参加公寓组织的健康有益的活动第八条在寒、暑假期间需留校住宿的学生,要在放假前一周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审查核实后报学生处批准,经批准留校住宿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对假期留校住宿学生原则上实行集中住宿管理,辅导员负责住宿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第九条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毕业、出国等原因需办理退房手续的,凭相关证明和缴费单据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一旦退房,不得占用原住宿舍和存放本人物品第十条学生在调房、退房过程中涉及的住宿费用结算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学生在外住宿管理第十一条学院不允许学生自行在外住宿因特殊原因,学生个人确需在外自行解决住宿的,必须履行如下手续,方可在外住宿
(一)申请与报告在外住宿的学生,本人及家长须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在外住宿的原因、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经辅导员审查,学生处提出建议,院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处、保卫部门备案
(二)承诺与签约学生本人及家长必须承诺加强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教育,承诺因在外住宿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本人负责在外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在外住宿学生必须与学院签署《学生在外住宿责任协议书》,并遵守《学生在外住宿责任协议书》中的各项规定协议书由学生本人、家长和学院共同签字方为有效第十二条对履行了报告、承诺、审批等有关程序在外住宿的学生,原则上取消其院内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助学贷款资格(具有特殊疾病的除外)第十三条凡未履行有关程序在外住宿的学生,取消其所有评优资格和院内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助学贷款等资格,并根据《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纪律处分及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四章公寓秩序管理第十四条学生在入住学生公寓期间应自觉服从公寓管理部门的管理,并遵守以下住宿规定.入住学生享有定额的免费用水、电,超出部分由学生个人承担,学生应自觉在规定的时1间内按标准缴纳超额费用.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维护良好的就寝秩序
2.大力倡导勤俭节约之风,不浪费水电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履行宿舍清洁义务
4.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主动带来访人员到值班室登记,并按公寓管理部门要求办5理,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时,应主动向管理员出示相关证件,并按公寓管理部门的要求办6理.发现同学患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时,及时通报宿舍管理员并积极实施救助;发现同7学违纪时主动向宿舍管理员举报,及时制止违纪行为;.未经批准,男、女生不得进入对方宿舍8第十五条学生在入住学生公寓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挪动或损坏公物;L.饲养动物;9存放各种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在阳台、窗台上10放置花盆等容易发生高空坠物伤人的物体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宿舍内向外、向下乱扔物品、乱倒污物、随地吐痰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11,在宿舍内收藏、观看、传播黄色等不健康内容的书刊、光盘或者其他制品;
5.散发未经批准的宣传品,推销商品等从事个人经商的行为;
6.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等;
7.在宿舍内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
8.熄灯后高声喧哗、聊天、嬉戏、打闹、打游戏、上网等光污染和声污染行为;
9.在宿舍中偷盗、诈骗、销赃及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0.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公寓内不得进行未经批准的任何集会等非法活动,不得从事或11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积极主动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防范技能第十七条在符合条件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学生经公寓管理部门许可并指导下可以使用以下电器功率在以下的饮水机
1.500w,使用质量可靠的电脑、收录机、电风扇、台灯等日常小家电及配套用的接线移动式插座2第十八条学生在宿舍严禁使用下列电器.严禁使用超过宿舍供电承载力或未经批准的大功率电器和不安全电器如电热杯、电1炉、热得快、电烤火炉、及安全系数较低的电加热器具.与建筑功能不相匹配的、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的、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炊饮2电器,如电饭煲、电炒锅等.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假冒伪劣电器、“三无”产品或无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标3“CCC”志的电器产品.不符合宿舍管理的其它电器4第十九条学生在宿舍不得乱接临时电源,不得将电源插线板及电源接口靠近可燃物(如蚊帐)、不得将电器长期呈通电状态、不得继续使用老化或故障电器等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和网线第二十条学生在宿舍严禁使用明火,如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一条学院将定期评选公寓区“卫生安全寝室”、“文明寝室”、“楼管会先进个人”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加分第二十二条违纪处理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者,除赔偿损失外,可按照《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及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对《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及管理规定》中未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一学期不按时就寝的晚归者应给予如下处理.晚归次数累计达次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11〜
4.晚归次数累计达次者,给予警告处分;25〜
10.晚归次数累计达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10.对于夜不归宿教育不改者,给记过及其以上处分4
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理.凡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1•若寝室中有违规行为发生,但又无明确责任人的,则该寝室成员共同承担责任若引发2火灾,造成他人和集体财产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凡因购买和使用假冒伪劣电器、“三无”产品以及不按说明书和有关安全用电要求使用3电器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凡因上述原因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良后果时,视其情节,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对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租房的学生,责令其限期搬回;对拒不搬回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公寓工作人员对违规违纪的宿舍或学生应有原始记录,学生处做出处理后,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公寓管理中心,同时报学院备案,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评先评优挂钩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除按学院的校纪、校规予以处理外,当事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中与此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由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