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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经济开发区划定的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需用地震安全性评价事项的,适用“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其中属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重大工程等国家特别规定的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不适用“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
二、相关文件《山东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鲁震发[2020)36号);《山东省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技术规定的通知》(鲁震函
(2021)67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
三、应用成果
1.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经审查通过后,免费提供给落户该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
2.对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经济开发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申请,并实行应用承诺制(见附件厂1)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类型和场地位置等资料,利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系统给出相关工程的设计地震动参数
3.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内需报国家审批的建设工程,确需单独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原承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出具单独报告及相关图件,省地震局出具确认意见,原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4.评价结果长期有效(除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发生变化外)附件1-
1.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使用承诺书附件1T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使用承诺书项目名称工程具体位置工程场地建设工程类别类别东经度;场址中心经纬度一工功能用途北纬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我单位将按照“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审批结果进行抗震设计,并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建设单位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的承诺本单位已知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愿意承担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