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7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民间借贷被上诉人答辩状民间借贷被上诉人答辩状【1】答辩人: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济南市XXX退休职工,住济南市XXXX室答辩人就上诉人XXX不服(20XX)市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关系明确在XXX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出借人为xxx(即被上诉人)借款人为XXX(即上诉人),XXX转账凭条中亦明确付款方为为xxx(即被上诉人)收款方为XXX(即上诉人),以上可证实被上诉人借款50万元人民币给上诉人;银行对账明细中可明确体现上诉人及XXX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之事实,xxx(即被上诉人)向XXX(即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亦可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涉案借条虽然不是由XXX(即上诉人)间接出具,但厥后该借款均是由上诉人予以了偿,且了偿的具体方式亦能同借条约定的内容相吻合如,20XX年12月9日、20XX年1月9日均是按照借条约定的“6%”的利率支付利息,2011年4月12日、28日、同年9月23日、30日由上诉人实际了偿本金同时结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收条内容也足以说明该借条上诉人是明知的虽然是第三人出具借条,可是借款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理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应由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
二、被上诉人与XXX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借款并非投资,更不是所谓非法集资款被上诉人与XXX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完全是基于对被上诉人及XXX的信任,二人身份均是国家公务员且含以6%利率的诱惑被上诉人若是借款给XXX,其完全没有必要让上诉人及XXX出具借条,而后又出现上诉人及XXX偿还本金及利息的繁琐程序假设XXX借款事实成立,则具体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应该由XXX来偿还的,而事实上均是由上诉人及XXX来偿还该部分款项且借条也很明确借款人为XXX(即上诉人),如果当时实际借款人为XXX,排除XXX及被上诉人恶意串通陷害上诉人的话,事实上没有,该“XXX”处应为“XXX”故被上诉人与XXX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将其款项转入XXX账户是上诉人获得收益或者是其他用途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二人之间的款项互转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二人之间是否收益、如何操作、是何种性质的款项被上诉人均不知情,被上诉人更无法知道他们之间互转的款项为非法集资款,这同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为得到高额利息的行为不相冲突即使是上诉人及XXX参与非法集资的违法活动,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诉人借款的名义为开办服装厂需要用钱)也不能以此来成为上诉人不偿还被上诉人本金及利息的理由也不能因上诉人未获得相应利益或者为实现其其他目的而剥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本金及借条约定的相应利息的权利至于上诉人与XXX的非法集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而不能把上诉人与XXX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转嫁到被上诉人身上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致XXX诉讼代理人XXXXX年X月X日民间借贷被上诉人答辩状【2】答辩人XXX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北农路2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学棉,XXX教师,联系方式139XX9,XXX,XXX副总经理,联系方式135XX782因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XXX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以下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在起诉状上所列被告为XXX(北京),起诉书副本送给的是XXX不是XXX(北京),因此,原告所告主体有误第二,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XXX于2007年4月28日签订《饭店预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故没有法律效力原告依据无效合同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20**年6月29日,XXX以第412号令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第36项明确规定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XXX内部接待,并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因而不具有对外签订提供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实在;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好处XXX既然没有对外签订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故与原告所签订的《饭店预定合同》及厥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第三,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也是根据XXX的要求终止此合同的履行,此乃不可抗力被告及时通知了原告,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第四,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中签订的高达200%,300%的违约金,也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丧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长;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形成的丧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当得到撑持基于上述事实,我方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X答辩人XXX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民间借贷被上诉人答辩状【3】答辩人XXXX答辩人对上诉人XXX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以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究竟清晰,法律相关定性精确,合用证据适当,责任确定公道,审讯措施正当因此,广州市xxxXXX20XXx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讯断公道正当,哀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正当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究竟如下
1、被告向原告借钱5000元,双方民间借贷相干创立201*年12月18日,原告通过转账方法向被告出借5000元,被告通过短信,被告理睬于2012年2月送还因为被告一向未清偿借钱
2、被告虽确认向原告借钱5000元,但抗辩称原告曾口头委托其先容本国工具,约定每月用度2000元,现原告所欠的处事费可与被告所欠的借钱相抵销,抵销后被告不再欠原告款项对此,被告仅提供了部分电子邮件、原告的个人照片及资料、收集工具的资料证实,但原告对此均不予确认,称其并未委托被告提供任何劳务或物色工具,双方也未告竣任何和谈
二、答辩人对上诉人所持概念的辩驳
1、上诉人XXX的上诉的究竟和来由不创立,答辩人并没有委托和授权上诉人在2012年2月尾,在网上帮其找外国工具,也未口头约定因必要翻,译和探求每月2000元的约定,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没有形成任何协议相关
2、上诉人恳求答辩人了偿人为6000元,并未提供新的证据来证实综上所述,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相干,且不存在口头协媾和与民间借贷无关的任何和谈本人觉得,上诉人的上诉恳求在理,一审法院讯断正确,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此致xxxXXX答辩人年月日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声明
1.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
2.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应手填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律例、社会公共好处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曾经成立的、短缺见效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目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率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